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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237008661727H/2025-00002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林业局
[ 发字文号 ]
[ 标  题 ]
巫山县林业局行政处罚双公示登记表
[ 成文日期 ]
2025-05-16
[ 发布日期 ]
2025-05-16
[ 有 效 性 ]

巫山县林业局行政处罚双公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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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林业局行政处罚双公示登记表
序 号 违法使用林地项目名称 姓名 问题来源 行政处罚文号 处罚金额(元) 处罚情况 处罚事实依据 处罚机关 立案及结案时间
1 野外违规用火 石耀培 检查发现 巫山林罚决字[2025]第 11号 3000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给予警告;
3.处罚款3000.00元,原地补种柏木577株。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巫山县林业局 2025.03.31   2025.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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