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使用林地项目名称 | 企业名称 | 问题来源 | 行政处罚文号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情况 | 处罚事实依据 | 处罚机关 | 立案及结案时间 |
1 | 损毁林地 | 重庆彬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上级交办 | 巫山林罚决字[2023]第49号 | 113720 |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限期6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3.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 11372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巫山县林业局 | 2023.07.11 2023.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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