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500237008661727H/2023-00011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林业局
[ 发字文号 ]
[ 标  题 ]
巫山县林业局行政处罚双公示登记表(6月30日)
[ 成文日期 ]
2023-06-30
[ 发布日期 ]
2023-06-30
[ 有 效 性 ]

巫山县林业局行政处罚双公示登记表(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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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林业局行政处罚双公示登记表

序号 违法项目名称 企业名称 问题来源 行政处罚文号 处罚金额(元) 处罚情况 处罚事实依据 处罚机关 立案及结案时间
1 未按规定建立种苗生产经营档案 重庆市巫山县陆房沟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 检查发现 巫山林罚决字[2023]第45号 2000 1.责令一个月内整改完善苗木生产经营档案;
2.处罚款2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具体载明事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样品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巫山县林业局 2023.06.19
2023.06.30
2 未按规定建立种苗生产经营档案 巫山县远航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检查发现 巫山林罚决字[2023]第44号 2000 1.责令一个月内整改完善苗木生产经营档案;
2.处罚款2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具体载明事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样品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巫山县林业局 2023.06.19
202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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