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财政局关于作废部分财政票据的通知
(巫山财综〔2026〕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根据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104号)有关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作废部分财政票据的通知》(渝财非税〔2026〕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作废部分纸质财政票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26年3月4日起,作废《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重庆市非税收入统一票据》、《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专用收据》、《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专用收据》、《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未知名死者赔偿费专用收据》等 5种纸质票据,收款时使用财政电子票据。
二、用票单位应及时清理以上作废票据,并按照原领购渠道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核销及销毁。清理核销工作应于2026年11月30日前完成。
三、各使用单位应严格按规定进行财政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核销及销毁。
巫山县财政局
2026年4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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