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水利许可〔2026〕34号
巫山县水利局关于
重庆港巫山港区黛溪河龙头山综合货运码头
扩建工程弃土场水土保持方案
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巫山县大溪港口装卸有限公司:
你司报送的重庆港巫山港区黛溪河龙头山综合货运码头扩建工程弃土场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和《重庆港巫山港区黛溪河龙头山综合货运码头扩建工程弃土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重庆港巫山港区黛溪河龙头山综合货运码头扩建工程弃土场位于巫山县大溪乡官田村、平台村,为新建项目。建设内容为:新增设计容量40.86万m3,计划消纳土石方40.46万m3,新建桩板墙34根/207m(A型桩板墙14根/114m;B型桩板墙20根/93m),新建拦石坝1处,铺设钢筋砼盖板540m,盲沟615m,新建截排水沟1065m。
项目总占地面积8.67hm2,全部为临时占地。工程总挖方0.55万m3(自然方,下同),总填方0.55万m3,无余方产生,本工程共计消纳40.46万m3。项目不涉及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问题。本项目计划2026年7月开工,2028年6月完工,总工期24个月。本项目总投资1215.26万元,其中土建投资627.68万元,资金来源为业主自筹。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方案编制依据的法律法规、部委规章、规范性文件、规范标准和技术文件及资料采用基本正确。
(二)同意方案设计水平年为2028年。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界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8.67hm2。
(四)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等级执行西南紫色土区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
原则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下阶段应进一步优化主体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努力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破坏。
(五)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其中: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5%。
(六)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体系。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水土保持方案投资
水土保持方案工程静态总投资为946.15万元,其中:主体工程已列投资150.27万元,方案新增总投资795.88万元(水土保持工程措施106.51万元,植物措施474.88万元,监测措施费投资18.61万元,施工临时措施投资76.85万元,独立费用62.53万元,基本预备费44.36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12.14万元)。
四、其他要求
(一)生产建设单位应加强组织管理,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并明确管护责任,确保其正常运行,发挥水土保持功能。
(二)严格控制施工扰动范围,禁止随意占压破坏地貌植被。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明确施工单位的水土保持责任,强化奖惩制度,规范施工行为。
(三)严格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布设视频监控设施,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在工程建设期间应将水土保持监测季报按规定在网站公开,同时在业主项目部和施工项目部公开,并按规定向我局按时报送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
(四)落实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及时向主管税务部门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应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发布)规定办理。确需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并完成弃渣场变更审批手续。
(七)工程完工后、项目投产使用前应及时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验收资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
(十)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
巫山县水利局
2026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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