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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237008661735C/2026-00010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许可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水利局
[ 发字文号 ]
巫山水利许可〔2026〕7号
[ 标  题 ]
巫山县水利局关于华能重庆巫山笃坪风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6-02-02
[ 有 效 性 ]

巫山县水利局关于华能重庆巫山笃坪风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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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水利许可20267

巫山县水利局

关于华能重庆巫山笃坪风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华能重庆巫山风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司报送的华能重庆巫山笃坪风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和《华能重庆巫山笃坪风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华能重庆巫山笃坪风电项目位于重庆市巫山县笃坪乡、邓家土家族乡附近,为新建项目,属于风电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装机容量为50MW,为中型规模风电场工程,拟采用单机容量为5000kW的风力发电机组,共安装10台;每台风电机组配置一台35kV箱式变压器,总计10台;本项目新建一座110kV升压站;设计2回集电线路,集电线路总计线路长度23.64km,其中架空单导线线路长度2.93km,电缆线路长度20.71km。项目主要由风电机组工程、集电线路、升压站工程三部分组成,总计14.39hm2,其中永久占地0.81hm2,临时占地13.58hm2。项目挖方量为22.03万m3(含剥离表土量1.12万m3);填方量为17.97万m3(含表土回覆量1.12万m3);余方全部运至本项目设置的弃渣场。项目不涉及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问题。本工程计划于2026年4月开工,2026年12月完工,总工期9个月。项目总投资290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6666.06万元。项目建设单位为华能重庆巫山风电有限责任公司。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方案编制依据的法律法规、部委规章、规范性文件、规范标准和技术文件及资料采用基本正确。

(二)同意方案设计水平年为2027年。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界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14.39hm2。

(四)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等级执行西南紫色土区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

(五)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其中: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等于1.0、渣土防护率92%、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5%。

(六)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水土保持方案投资

本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360.91万元,其中主体已列投资190.92万元,方案新增投资为169.99万元。主体已列投资中,工程措施190.11万元,植物措施0.81万元。在方案新增投资中,工程措施28.24万元,植物措施7.95万元,监测措施费9.68万元,临时措施投资72.37万元,独立费用23.12万元,基本预备费8.48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20.15174万元。

四、工作要求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水土保持施工图设计,按程序与主体工程设计一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核,作为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依据。重要防护对象应当开展点对点勘察与设计。无设计的水土保持措施,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三)严格控制施工扰动范围,禁止随意占压破坏地貌植被。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在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水土保持责任,强化奖惩制度,规范施工行为。

(四)依法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在工程建设期间应将水土保持监测季报按规定在网站公开,同时在业主项目部和施工项目部公开,并按规定向我局按时报送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

(五)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六)项目开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七)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应按照“水利部第53号令”规定办理。确需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并完成弃渣场变更审批手续。

(八)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后续设计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水土流失。

(九)工程完工后、项目投产使用前应及时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验收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

(十)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

附件:1.华能重庆巫山笃坪风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特性表

2.华能重庆巫山笃坪风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

巫山县水利局

2026年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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