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水利许可〔2025〕8号
巫山县水利局
关于巫山县农村移民安置区集中供水工程
洪水影响评价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巫山县水利事务中心:
根据你单位关于巫山县农村移民安置区集中供水工程洪水影响评价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局组织专家对《报告》进行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和专家评审意见,现就该工程洪水影响评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一、项目涉河段位于巫山县曲尺乡权发村绞滩沟,同意工程所在河道防洪评价标准为10年一遇。
二、原则同意工程建设对河道行洪及河势稳定影响较小的结论。
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蓄调水工程设施6处,改扩建蓄水工程6处、新建蓄调水池6座及管道安装工程。其中鹰坡沟蓄调水工程位于绞滩沟,为涉河工程,其涉河建筑物包括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取水建筑物和附属设施建筑物。
(一)挡水建筑物
挡水建筑物为C20砼重力坝,坝轴线长33.0m,坝顶高程382.00m。挡水工程从左到右共分2个坝段,均为溢流坝段;最低建基面368.00m,上游坡比为1:0.05,变坡点高程为381.00m,下游坡比1:1。
(二)泄洪建筑物
溢流坝段位于河床中部,溢流堰为开敞式溢流堰,净宽26m。溢流堰型采用折线型实用堰,堰顶高程382.0m(齐平正常蓄水位)。溢流堰顶上游采用圆弧连接,上游圆弧半径1m;下游圆弧半径3m,下接直线段坡比1:1,并设阶梯消能。消能末端顺接河床。
(三)取水排砂建筑物
取水建筑物采用坝体埋管取水,布置于坝体左岸,取水管中心线对应桩号为坝横0+012.80。取水钢管直径0.25m,进口中心线高程为372.50m,出口设置有闸阀控制井。
排砂建筑物采用冲砂闸,结合坝体布置,闸门尺寸为1.5m×1.5m,坝体内采用DN1500钢管。冲砂闸中心线对应桩号为坝横0+014.50,闸孔底板高程为370.50m,闸墩顶高程为386.30m,顶部设闸阀控制房。闸门为平面定轮门,采用卷扬机启闭,固定卷扬式启闭机160KN-16m,并配备闸门远程控制系统。
(四)附属设施建筑物
为保证库内边坡稳定及增加一定库容,在用地红线范围内对库内部分岸坡进行挖除,同时对正常蓄水位382.0m以下边坡进行支护。边坡支护方式采用C20砼挡墙+30cm厚C25钢筋砼面板支护,面板下设锚杆,锚入面板10cm。锚杆采用M30砂浆锚杆,直径25mm,锚杆长6.0m,2.0x2.0m梅花形布置。顶部设水源隔离网。
三、有关要求
(一)项目法人应妥善处理好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
(二)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要将施工方案报送我局并服从防汛指挥部门的统一指挥。项目法人要高度重视河道保护工作,严禁向河道内倾倒弃土弃渣,施工完工后应及时拆除施工设施,清除弃渣等阻碍物,确保行洪安全。
(三)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要及时将施工放样资料报送我局,我局将对工程控制坐标在内的涉河事项进行核查。
(四)工程竣工后,项目法人应报告我局,我局将参加工程项目的综合验收。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五)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3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行政许可决定自行失效;若要继续建设,应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也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六)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内容和要求实施。
附件:1.巫山县农村移民安置区集中供水工程水影响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
2.巫山县农村移民安置区集中供水工程涉河建筑物主要控制点坐标表
巫山县水利局
2025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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