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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237008661735C/2025-00009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许可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水利局
[ 发字文号 ]
巫山水利许可〔2025〕9号
[ 标  题 ]
巫山县水利局关于巫山县农村移民安置区集中供水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成文日期 ]
2025-05-16
[ 发布日期 ]
2025-05-16
[ 有 效 性 ]

巫山县水利局关于巫山县农村移民安置区集中供水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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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水利许可〔20259

巫山县水利局

关于巫山县农村移民安置区集中供水工程

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巫山县水利事务中心:

你中心报送的巫山县农村移民安置区集中供水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和《巫山县农村移民安置区集中供水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巫山县农村移民安置区集中供水工程位于重庆市巫山县大溪乡、曲尺乡、大昌镇、抱龙镇、巫峡镇、龙溪镇,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改扩建。项目建设内容为:本项目工程等别为V等,主要建筑物(挡水建筑物、取水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级别为5级,次要建筑物级别为5级,临时性建筑物为5级。建设任务及规模:改善供区和三峡移民安置区供水条件,改善区域灌溉保证率,改善移民工程区内资源性、工程性、季节性缺水的问题,供水人口6个移民乡镇共计2.2万人(移民人口5929人),总供水规模1852m3/d,年供水量24.13万m3。项目新建蓄调水工程5处,分别为后湾蓄调水工程、朱家沟蓄调水工程、邱家大沟蓄调水工程、鹰坡沟蓄调水工程、鸦雀沟蓄调水工程,总容积13.78万m3;改扩建蓄水工程7处,分别为柑园村彭家老屋蓄水工程、营盘村大包蓄水工程、开峡村太山庙蓄水工程、营盘村大包堰塘蓄水工程、权发村老堰塘蓄水工程、月明村老堰塘蓄水工程、锁龙村粉苗子蓄水工程,总容积3.08m3;新建蓄调水池6座,分别为官田村蓄调水池、东岗村蓄调水池、埠头村蓄调水池、长胜村蓄调水池、自力村蓄调水池、马岭村蓄调水池,总容积0.20万m3

本项目占地共计8.00hm2,其中永久占地5.51hm2,临时占地2.49hm2。项目土石方开挖总量6.65万m3(自然方,下同,其中表土剥离1.09万m3),回填总量3.26万m3(其中表土回填1.09万m3),余方3.39万m3,余方全部运至本项目设置的弃渣场集中堆放。项目于2024年10月动工,计划于2025年9月完工,工期12个月。项目总投资6923.96万元,其中土建投资4629.71万元。资金来源为申请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项目不涉及居民拆迁安置及专项设施迁改建。项目建设单位为巫山县水利事务中心。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原则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原则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

(三)原则同意本阶段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8.00hm2

(四)原则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下阶段应进一步优化主体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努力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破坏。

(五)原则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六)原则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在开展监测工作时应进一步优化完善。

三、水土保持方案投资

本工程水土保持投资为297.98万元,其中主体工程已列投资148.60万元,本方案新增总投资149.38万元。新增水土保持中监测措施11.41万元,工程措施71.71万元,植物措施1.80万元,施工临时措施投资27.88万元,独立费用28.12万元,基本预备费8.46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0元(免征,不计列)。

四、其他要求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按规定向我局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采购土、石、砂等建筑材料要选择符合规定的料场,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并向我局备案。

(六)项目施工期每年3月底前向我局报告上一年度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

(七)在工程建设中,严格按照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完成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并接受我局的监督检查。

(八)本项目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在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如需作出重大变更的,需经我局批准。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之规定,该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

(十)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

    附件:1.巫山县农村移民安置区集中供水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特性表

          2.巫山县农村移民安置区集中供水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

        巫山县水利局

          2025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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