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水利许可〔2025〕4号
巫山县水利局
关于巫山县农产品加工中心建设项目(中药材加工中心)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重庆市巫山振兴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你司报送的巫山县农产品加工中心建设项目(中药材加工中心)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和《巫山县农产品加工中心建设项目(中药材加工中心)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巫山县巫峡镇白泉村,巫山县边贸中心A06-01/01地块,属于农产品加工中心建设项目子项地块,为新建项目。项目共设计4栋建筑物,其中2栋高层厂房,2栋门卫。2栋高层厂房位于用地中央,利用地形高差设计坡地式建筑,两个建筑至分别设置两个、3个物流广场,最小宽度23m。在周边道路上,共设置2栋门卫、2个成品岗亭,满足工业生产的物流需求。本项目占地面积28626.27m2,总建筑面积52647.72m2,总计容建筑面积52647.72m2,总容积率1.84,总建筑密度40.39%,绿化面积为4756.54m2,绿化率为16.83%。
项目总占地2.86hm2,均为永久占地;项目土石方挖方40.33万m3(含表土剥离0.86万m3),回填量0.4万m3,余方39.93万m3。余方运至重庆协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的白子溪弃土场卸倒,运距约10km。项目计划2025年10月动工,于2026年10月完工,工期12个月。项目总投资24868.03万元,土建投资为18784.02万元,资金来源为业主自筹。项目不涉及居民拆迁安置及专项设施迁改建。项目建设单位为重庆市巫山振兴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原则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原则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
(三)原则同意本阶段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2.86hm2。
(四)原则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下阶段应进一步优化主体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努力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破坏。
(五)原则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六)原则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在开展监测工作时应进一步优化完善。
三、水土保持方案投资
本工程水土保持投资为175.20万元,其中主体已列投资128.07万元,本方案新增投资40.59万元。方案新增投资中包括监测措施费8.29万元,临时措施费18.44万元,独立费用13.86万元,基本预备费2.54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4.00万元。
四、其他要求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按规定向我局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采购土、石、砂等建筑材料要选择符合规定的料场,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并向我局备案。
(六)项目施工期每年3月底前向我局报告上一年度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
(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项目开工前应及时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在工程建设中,严格按照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完成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并接受我局的监督检查。
(八)本项目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在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如需作出重大变更的,需经我局批准。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之规定,该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
(十)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
附件:1.巫山县农产品加工中心建设项目(中药材加工中心)水土保持方案特性表
2.巫山县农产品加工中心建设项目(中药材加工中心)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
巫山县水利局
2025年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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