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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237008661735C/2022-00226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许可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水利局
[ 发字文号 ]
巫山水利许可〔2022〕29号
[ 标  题 ]
巫山县水利局关于巫山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改扩建工程取土场补充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成文日期 ]
2022-12-07
[ 发布日期 ]
2022-12-07
[ 有 效 性 ]

巫山县水利局关于巫山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改扩建工程取土场补充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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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水利许可〔202229

巫山县水利局

关于巫山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

改扩建工程取土场补充水土保持方案

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巫山县汇馨环卫清洁有限责任公司:

你司报送的巫山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改扩建工程取土场补充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和《巫山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改扩建工程取土场补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巫山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改扩建工程取土场位于巫山县巫峡镇红庙村,项目区有乡村公路与S103巫峡路相通,交通较方便。项目共设置取土场1处,位于主体垃圾填埋场的东北侧,取土区内最高点位于场区北东侧,高程为725.2m,最低点位于场地南侧,高程为575.0m,相对高约150.2m由于垃圾处理过程中需要得到回填土需求量增大,原有取土不能满足其需求,故本次新增取土场,取土场面积2.8577hm2。本项目属于开发建设项目,本项目共计占用土地面积3.08hm²,全部为永久占地。其中其他林地3.04hm²,沟渠0.03hm²,农村道路0.01hm²,包括卫生填埋区、污水处理区、道路工程区。本项目项目土石方挖填方总量约6.76,其中挖方量为3.38,回填总量约3.38,无弃方。外购种植土0.15用于项目绿化覆土。方案补充后新增土石方开挖26.47m3,土石方回31.76m3,外购方5.29m3,土石方总量63.52m3(含外购量5.29m3)。挖填总量增加31.76m3,增加919.24%。本项目原有征地范围已经完成拆迁工作,本次补充的取土场用地在原有征地范围内,因此不涉及拆迁工程本项目20181月开工,至20192月竣工建成,施工工期14个月。本次补充取土场方案计划取土年限为15年,取土场建设投资已纳入垃圾填埋场改扩建工程中,取土场投资约为120.12万元。建设单位为巫山县汇馨环卫清洁有限责任公司。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原则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原则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

(三)原则同意本阶段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3.08hm2

(四)原则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下阶段应进一步优化主体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努力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破坏。

(五)原则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六)原则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在开展监工作时应进一步优化完善。

、水土保持方案投资

本项目水土保持概算总投资73.11万元,其中主体已列水土保持投资31.94 万元,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投资41.17万元。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投资包括工程措施费0.74万元,植物措施费0.77万元,施工临时防护措施费25.90万元,监测措施3.2万元,独立费用5.48万元,基本预备费1.08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4.00万元。

、其他要求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按规定向我局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采购土、石、砂等建筑材料要选择符合规定的料场,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并向我局备案。

(六)项目施工期每年3月底前向我局报告上一年度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

(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项目开工前应及时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在工程建设中,严格按照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完成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并接受我局的监督检查。

(八)本项目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在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如需作出重大变更的,需经我局批准。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之规定,该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

(十)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



                 巫山县水利局

                   2022119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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