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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237008661735C/2021-00186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许可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水利局
[ 发字文号 ]
巫山水利许可〔2021〕7号
[ 标  题 ]
巫山县水利局关于重庆市海峦生态养殖基地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成文日期 ]
2021-02-13
[ 发布日期 ]
2021-02-13
[ 有 效 性 ]

巫山县水利局关于重庆市海峦生态养殖基地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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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水利许可〔2021〕7号

巫山县水利局

关于重庆市海峦生态养殖基地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重庆市海峦生态养殖有限公司:

根据你单位关于重庆市海峦生态养殖基地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局组织专家对《重庆市海峦生态养殖基地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送审稿)》进行了审查。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和专家评审意见,现就该工程洪水影响评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同意工程河段采用10年一遇洪水标准进行评价。

二、原则同意涉河建设方案的洪水影响评价结论

新建取水拦河堰,建设位置为官渡镇污水处理厂下游800m处(右岸X=3428449.84,Y=391548.41;左岸X=3428433.18,Y=391562.78),堰顶高程286.00m,拦河堰采用C15埋石砼砌筑,长度为22m,顶宽4.0m,临水侧坡比1:0.15,背水侧为台阶式,坡比1:2.5,基础埋深不小于1.5m。管道取水高程为285.00m,进口处设置拦污栅,采用钢筋砼水管输水,管道直径1.0m,坡降5‰,管道长度为200m,出口高程为284.00m。

本工程的建设对河道行洪影响较小。

三、有关要求

(一)项目法人应妥善处理好占地补偿等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

(二)项目法人要充分重视河道保护工作,并服从防汛指挥部门的统一指挥,严禁向河道内倾倒弃土弃渣,施工完工后应及时拆除施工设施,清除弃渣等阻碍物,确保行洪安全。

(三)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要及时将施工放样资料报送县水利局河道管理与水文水旱灾害防御科,县水利局将对工程控制坐标在内的涉河事项进行核查。

(四)工程竣工后,项目法人应报告县水利局,县水利局将对工程控制坐标在内的涉河事项进行全面复核;县水利局根据复核报告,参加工程项目的综合验收。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五)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3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行政许可决定自行失效;若要继续建设,应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也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六)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内容和要求实施。

巫山县水利局    

2021年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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