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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237008661559F/2025-00016
[ 主题分类 ]
科技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科学技术局
[ 发字文号 ]
巫山科局发〔2025〕28号
[ 标  题 ]
巫山县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巫山县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5-09-16
[ 发布日期 ]
2025-09-16
[ 有 效 性 ]

巫山县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巫山县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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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巫山县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巫山科局发〔2025〕28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全县科技创新核心竞争力,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科研项目管理,《巫山县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已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巫山县科学技术局

2025916

(此件公开发布)


巫山县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全县科技创新核心竞争力,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科研项目管理,根据《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渝科局发〔20233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巫山县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县科技局)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要,利用财政科技发展资金等资助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项目管理坚持“需求导向、权责清晰、配置科学、分类实施、放管结合、诚信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职能分工

第四条项目由县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科技专家库成员按职能分工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科技局是项目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筹制定项目管理制度规范;

(二)组织开展技术需求征集与凝练,项目申报、评审、验收;

(三)开展项目实施和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开展科技计划绩效评价;

(四)统筹推进科研诚信、科技报告、成果转化应用等项目综合监管体系建设。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含独立申报与实施项目的单位)和参与单位。

牵头单位应当是在相应研究领域具有技术优势和研究基础的企事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独立法人单位。

牵头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健全项目、经费、监督、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治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二)按照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完成项目目标任务,审核并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项目申报材料、验收材料等;

(三)落实项目实施必备的人才、技术、装备、资金保障等配套条件,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伦理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四)落实审查和监管责任,统筹管理协调项目参与单位的任务和经费执行,对项目组成员科技活动的真实性、规范性负责;

(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

(六)接受和配合过程指导、绩效评价和综合监督等工作。

牵头单位根据项目任务书与参与单位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明确约定有关责任、权利、义务。

第七条项目组成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当为项目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具有统筹组织开展项目研究的能力。如非在职人员,须由申报单位出具项目管理授权书。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项目实施直接责任人职责,负责牵头组织项目实施,安排和使用科研经费;

(二)及时报告项目实施有关情况,协调解决实施中的问题,撰写、提交和归档科技报告等项目相关资料,配合科技监督和检查。

项目参与人是参与项目实施的相关人员,依据具体职责分工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第八条科技专家库成员是指接受县科技局委托,参与立项评审、绩效评价、结题验收等活动并提出咨询论证意见,供项目管理与决策参考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综合管理人员。科技专家库成员按照以下要求履行职责:

(一)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二)遵守回避原则,保守工作秘密,保守评估咨询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九条通过区域协同、部门联动、政企联动等方式组织实施的项目,相关单位可以作为联合实施主体参与项目的需求征集、实施方案论证、申报推荐、实施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联合实施主体根据项目任务书约定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三章项目分类

第十条项目分为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项目、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项目、科技传播与普及项目三个类别。

第十一条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项目主要开展技术动态及趋势、技术布局、技术选择、技术路径等技术预见研究,或者重点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开展与技术创新和科技管理紧密相关的公共服务、商业模式、科技金融、社会治理、司法保障体制机制等制度创新研究,着力强化决策咨询服务。原则上资助强度不超过20万元/项。

第十二条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项目坚持应用导向和问题导向,强化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注重产学研协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创造高品质生活提供科技支撑,包括面上项目、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

(一)面上项目主要面向行业产业发展需求和社会公益需求开展技术研发与应用,突出方向引领,侧重面上培育和布局,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开展新产品技术研发等。原则上资助强度不超过20万元。

(二)重点项目主要聚焦重点行业、产业集群、关键领域的核心技术瓶颈问题和重大社会公益需求,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强化技术集成和规模化应用,突出新技术、新工艺(方法)、新产品在行业产业发展中的支撑引领作用。原则上资助强度不超过50万元。

(三)重大项目主要聚焦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确定的重点领域,针对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科技重大需求,实施内容应围绕主题目标,具有技术关联性或产业链上下游关系,突出对全县重点产业行业具有支撑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且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是全县行业龙头企业或关键技术支撑单位。原则上资助强度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科技传播与普及项目,支持开展科普活动、研发科普作品(产品)、提升科普服务能力等。主要包括组织实施科普展览展示、竞赛、论坛、交流合作等活动;创作出版的科普图书、科普影视作品,开发推广的科普课程、科普展教品、科普剧、数字化科普平台等;加强自身基础设施建设、创新科技传播、整合科普资源、加强科普交流、培养科普人才等提升科普服务能力。原则上资助强度不超过5万元。

第四章申报与受理

第十四条县科技局根据全县重大战略部署、中长期科技创新规划和年度科技工作重点,明确重点支持方向和相关申报要求等内容。县科技局每年统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项目申报时间一般不少于30天。

第十五条项目申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申请项目和主持在研项目不超过1项,项目参与人参与申请项目和参与在研项目不超过2项;

(二)项目未获得过财政经费资助,不存在一题多报或者重复申请情形;

(三)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涉及的限制申报情况。

第十六条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申报通知具体要求,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填报项目申报书和必备的证明材料。项目申报书要有科学、合理、具体的项目考核指标,并按照关键节点设定明确、细化的阶段性目标。

第十七条县科技局在申报截止后30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报单位为企业的,提供社会信用报告),经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入评审流程。

第五章评审与立项

第十八条项目评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由县科技局组织科技专家库成员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项目评审要发布评审通知,明确评审方式、评价方式、专家构成、评审要点等内容。

(一)评审方式包括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

(二)评价方式包括计分制、票决制、综合评议等,可根据项目组织模式实行分类评价。

(三)评审专家组由不少于3人且为奇数的成员构成,根据项目类型特点,按照兼顾领域、结构合理原则,选取活跃在生产、科研一线的同行技术专家、行业管理专家和财务管理专家参与评审,由县科技局推荐或者科技专家库抽取产生;

(四)立项评审重点评价项目申报的考核指标与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可考核性,实现项目目标的能力和条件等。

第二十条县科技局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财政预算安排,结合项目立项评审结果,确定当年拟立项项目、财政科研经费资助标准和方式。

第二十一条县科技局对拟立项的项目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项目申报单位可以于公示期内向县科技局提出异议,提出加盖公章的书面复核申请并说明理由,由县科技局结合实际进行调查核实后确定是否立项。

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的,不得作为提出复核申请的理由。

任何时间发现项目存在申报材料造假、不符合申报条件或者违规申报情形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不予立项或者取消立项。

第二十二条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县科技局在10个工作日内与项目牵头单位、联合实施主体共同签订项目任务书。

项目任务书是项目结题验收、绩效评价、终止实施、抽查检查等科技管理活动的基本依据。

项目任务书内容以申报书为主要依据,应当明确项目实施内容、实施期限、考核指标、验收方式、各类主体权利义务、经费投入和成果权益等内容,明确约定项目实施主体的各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的,视为自动放弃立项。

第二十三条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县科技局下达项目立项计划文件。

第二十四条对特别重要、紧急需求的项目,经县科技局党组会审定后,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实施,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立项方式、资助标准、资助方式和验收方式等。

第六章过程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履行项目管理主体责任,根据科研管理相关规定和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分工安排,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按进度完成项目研究任务,相关情况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二十六条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重大进展或者出现的重大问题等。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项目中的重大(重点)项目实行阶段报告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项目实施期间,涉及以下事项的变更属于重大事项变更:项目牵头单位、考核指标、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项目延期等。

重大事项变更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且在距项目实施期届满60日前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理由,经县科技局审核同意后签订补充任务书予以变更。

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且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重大项目涉及的重大事项变更按照相应审核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除重大事项变更外的其他变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内部管理制度办理,变更情况提交县科技局。

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调减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依据本办法规定和任务书约定应当由项目牵头单位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县科技局的资料,须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自主变更事项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

第二十九条项目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无法继续实施的,应当启动终止程序:

(一)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技术变化、自然灾害、项目负责人离职或者死亡等不可预计的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或者无法完成合同预期目标任务的;

(二)经实践证明技术路线不可行或者不合理,且无改进办法,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目标任务的;

(三)不接受、不配合项目监督检查或者绩效评价,或者在监督检查要求限期整改后仍未通过的、根据绩效评价结果须终止的;

(四)无正当理由项目实施周期届满后6个月仍未提交验收申请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已停止经营活动或者已注销、吊销的;

(六)发现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或者弄虚作假情形的;

(七)其他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情形。

第三十条项目终止可以由项目承担单位主动提出申请,也可以由县科技局强制实施终止。

属于第二十九条(一)(二)类情形的,项目牵头单位及时主动申请终止,经县科技局审核或者组织专家论证情况属实的,不进行科研诚信记录。其他终止情形按规定进行科研诚信记录。

拟终止的项目经县科技局按程序审定后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发出项目终止通知书。

对存在异议的项目,由县科技局结合实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形成项目终止的最终处理意见。

第七章验收与结题

第三十一条项目实施期届满应当进行验收评价,以项目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结合项目研究成果的水平及创新性、成果示范推广及应用前景、项目组织管理、高价值发明专利的形成和管理、人才(团队)培养、科学普及、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等形成验收评价结论。

第三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任务书约定的项目实施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提交验收评价材料。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项目执行实际情况,在实施周期过半后,申请提前验收。

验收评价材料包括任务完成材料和财务验收材料。

任务完成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结题验收申请、项目结题自评估报告、科技报告、成果报告、科学数据、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法定检测报告、用户意见、应用证明、第三方验证证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

财务验收材料为项目经费决算表或者专项审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根据项目不同类别可以采取评审验收、结题备案等方式实施验收。

(一)评审验收由县科技局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负责人提交的验收材料进行初审后提交至县科技局,县科技局自收到验收材料后3个月内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结题验收。根据验收需要可以进行现场核查。

(二)结题备案由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结题验收,并将验收材料和验收结果提交县科技局。县科技局对验收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四条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具体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已完成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且未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为通过验收;

(二)未完成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为不通过验收,按照规定进行财政科研经费审计清算和科研诚信记录。

第三十五条项目验收结果由县科技局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申请再次验收。县科技局按程序进行审核后决定是否再次组织验收。再次验收结果为项目最终验收结果。

第三十七条因关键技术、市场前景、国家或者我市产业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项目未通过验收,且原始记录能够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已经履行了勤勉责任义务的,不进行科研诚信记录。

第三十八条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标准、样机(品)等,应当标注接受相应项目资助的信息及立项编号。标注的成果作为项目验收评价的重要依据。

项目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任务书有特别约定外,归属项目承担单位所有。

第八章经费管理

第三十九条县科技局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确定财政科研经费资助方式。可以采取事前资助、验收后补助、事前资助和后补助结合并用方式进行。

第四十条项目经费应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结余资金应当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超过两年未使用的结余资金,可统筹用于本单位科研条件建设等直接支出。

第四十一条终止实施和验收结果为“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停止财政科研经费使用。未拨付的经费不予拨付。已拨付的经费,由县科技局组织开展审计清算。

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合做好全部财政科研经费(包含拨付到项目参与单位的财政科研经费)的清算工作,按照原渠道退回违规使用和结余的财政科研经费。在规定时间内全额退回全部财政科研经费的,不再组织开展审计清算。

第四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或者项目负责人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套取、转移、私分、不配合经费监督检查或者审计、不按规定退回违规使用或者结余的财政科研经费,以及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纳入科研诚信记录,并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章服务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县科技局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强化科研诚信审核和责任追究,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严肃查处违背科研道德和伦理的不端行为,营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勇攀高峰的科研氛围。

项目管理与实施主体发生的违规行为的,县科技局根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管理办法》(渝科局发〔2021101号)《重庆市科学技术局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管理细则》(渝科局发〔2021113号)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各责任主体增强项目管理全流程的科技安全意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完善关键科技领域安全监测预警机制,防范化解科技风险。

第四十五条严格执行科技保密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取得的成果,按有关规定进行保密管理。

第四十六条科研档案(含电子档案)是项目立项论证、研究实施及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及绩效评价、成果管理等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归档文件。

第四十七条在项目立项评审和项目结题验收等重要环节,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科研人员代表参与监督,对立项和验收结果等内容进行公开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实现评审全过程的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其他未尽事宜,可参照《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渝科局发〔202335号)《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巫山县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巫山科局发〔202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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