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象范围
(一)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纳入我县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和80周岁及以上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高龄老年人。
(二)重度残疾人。
“老年父母(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残疾子女”家庭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重度残疾人(包含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三级、四级智力残疾人)。
二、补助标准
(一)收费标准。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收费标准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收费标准随特困供养金和护理补贴标准调整而调整。
(二)补助标准。每名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的补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养老服务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即补助标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养老服务补贴)。
(三)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补助范围。
三、工作流程
(一)自愿申请。申请对象可根据自身情况和个人意愿选择入住养老机构,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申请。同时,通过常态化探访关爱或能力评估等途径发现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指导其按意愿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申请。
(二)能力评估。乡镇(街道)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依法组织开展评估,确定老年人评估等级。
(三)入住机构。经评估确定为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就近便捷自愿原则,选择县民政局登记、备案、管理的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机构、本人或其代理人与乡镇(街道)要签订三方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各方权责。
(四)申领补助。符合条件的人员或其代理人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或机构同意缓缴证明),填写《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补助申请表》(附件1),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申请补助,乡镇(街道)接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报县民政局审核。
(五)复核审批。县民政局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收费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作出予以补助的决定,同时确定补助金额。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补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申请对象。
(六)资金发放。符合条件的人员入住养老机构后,应按月缴纳养老机构服务费。补助金从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于次月按月支付到申请对象本人账户。
(七)动态管理。补助对象不再符合集中照护条件或补助金额调整的,本人或其代理人、所居住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审核并报县民政局核准后次月起停发或调整补助金。养老机构要建立服务对象动态管理机制和核查制度,每月核查一次。补助对象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养老机构应及时向辖区民政业务经办人员报告,并及时组织能力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补助金额。
四、机构管理
(一)强化质量管理。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应满足《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并具有收住中度失能及以上老年人的服务条件。要健全完善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准和规范,改善照护服务条件,不得对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采取分灶吃饭、分区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养老机构同时收住特困供养人员的,不得降低特困供养服务水平和质量。
(二)强化信息管理。养老机构应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入住和服务情况及时录入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并对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
(三)强化安全管理。压紧压实养老机构第一责任人主体责任,县民政局各相关科室督促指导养老机构严格执行消防安全、食品安全、人身安全、特种设备管理等制度规定,落实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要求,确保养老机构安全平稳运行。
(四)强化绩效管理。县民政局定期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收住对象人数、对象满意度等。结合绩效考核结果,在绩效因素资金总量中对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助,绩效补贴总额不得超过当地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实际发放集中照护补助金总额的30%。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准确解读政策,认真摸排本辖区符合条件的对象并建好台账,确保受益群众应享尽享。
(二)加强信息共享。依托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和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共享数据、整合资源,加强协同、赋能基层,开展委托代办、线上申请审核等便民服务。各乡镇(街道)民生服务办公室要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县民政局报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补助申请情况。
(三)加强资金监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一监管、分账管理。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将对实施目标、支持对象、资金使用、信息公开等开展全流程监管和绩效评价,定期开展检查,确保资金管理规范和使用高效。
(四)加强执纪问责。各乡镇(街道)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审批程序的规范性、时效性。如发现套取骗取、挤占挪用、截留或滞留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并按规定追回相关补助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附件:1.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补助申请表
巫山县民政局
2025年11月19日
附件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
补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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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人情 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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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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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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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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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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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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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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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对象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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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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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残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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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家庭高龄、失能老年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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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评估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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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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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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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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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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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享受行政给付金额 |
合计:元。(其中,最低生活保障金元;残疾人“两项补贴”元;养老服务补贴元;计生特扶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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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 人情 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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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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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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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请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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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人意 见 |
自愿申请集中照护服务,保证以上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申请人(代理人)签字: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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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 (街 道)审 核意 见 |
经核实,为我辖区低保对象(低收入)属实,符合申请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 负责人:经办人: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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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部门审批意见 |
经审查,同意该对象自年月日起进行集中照护,给予补助元/月。 县民政部门(盖章) 负责人:经办人:年月日 | ||||||||||
注:此表一式二份,乡镇(街道)、县民政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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