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 山 县 民 政 局
巫山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巫 山 县 财 政 局
关于印发《巫山县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
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渝民发〔2015〕71号)和《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工作指南的通知》(渝民发〔2015〕17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印发《巫山县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巫山县民政局 巫山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巫山县财政局
2015年12月18日
巫山县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
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帮助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解决养老服务困难,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4〕16号)、《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重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5〕71号)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对象:具有巫山县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年满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具体包括: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失能老年人和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的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不含前述失能老年人)。
上述补贴对象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补贴。
第三条 补贴标准: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月200元。
第四条 执行时间: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五条 发放方式:养老服务补贴原则上由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重庆市巫山县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花名册》(附件1)和《重庆市巫山县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花名册》(附件2),通过农村商业银行按期代发至符合条件对象的银行账户。
第六条 申请审批程序
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分为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同时符合经济困难失能和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政策条件的,按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条件申报。
(一)申请。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集中供养的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可由其所在供养机构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申请办理。
1. 重残失能老年人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
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城市“三无”人员证、农村五保证)、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类别: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残疾等级:一、二级)等有效证件、农村商业银行账号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同时填写《重庆市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2. 重病失能老年人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
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城市“三无”人员证、农村五保证)等有效证件、区县级(含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因病瘫痪6个月以上的诊断证明(须加盖医院行政公章)、农村商业银行账号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同时填写《重庆市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3. 高龄老年人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
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城市“三无”人员证、农村五保证)等有效证件、农村商业银行账号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同时填写《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书、代理人的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等有效证件。
(二)审核和公示。
1. 受理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对象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对象或者委托代理人需要补充的所有材料,材料补充齐备后,应予以再次受理。
2. 入户调查
经初审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派工作人员(2人以上)入户调查,核实申请对象相关情况。对重病失能老年人入户调查时,可邀请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参与,对其失能状况进行评估。入户调查后,调查人员应当在申请审批表“入户调查基本情况”一栏中如实填写入户调查情况,并签字确认。
3. 民主评议
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申请对象和调查人员等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情况及结果形成评议记录。
4. 张榜公示
经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后,将评议结果在申请人户籍所在村(社区)或供养机构张榜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为7天,公示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类别、补贴类别、补贴金额、发放日期、公示日期、举报电话等。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其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供养机构的负责人在申请审批表“公示情况”一栏中,填写公示情况,签字盖章确认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张榜公示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再次入户调查核实。
5. 审核上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报、调查及公示材料进行再次审核,明确签署意见盖章后,上报县民政局。
(三)审批。县民政局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批准,并将审批结果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动态管理。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进出合理有序,不漏发一人、不多发一人。若补贴对象不再符合条件或死亡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县民政部门核准后,从次月起停发养老服务补贴。
(五)档案管理。要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补贴对象档案,包括补贴对象申请审批材料和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情况等材料,做到对象基本信息完整、申请审批手续完善、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工作人员审查签章完备。
第七条 资金来源: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按30%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市财政给予70%的补助。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高龄、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机构养老服务主要为高龄、失能老年人购买机构托养和护理服务;居家养老服务主要为高龄、失能老年人购买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上门服务。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可根据实际需求自行选择机构养老或居家养老服务。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要摸清底数,精心组织实施养老服务补贴申报、审核工作;县民政局作好审批发放工作;县财政局要将养老服务补贴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所需工作经费;残联和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合做好失能老年人评估工作。
第十条 养老服务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老龄委办将不定期检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养老服务补贴发放工作情况,对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县级民政、财政部门报送上年度《重庆市巫山县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汇总表》(附件5)。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老龄委办负责解释。
附件:1. 重庆市巫山县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花名册
2. 重庆市巫山县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花名册
3. 重庆市巫山县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4. 重庆市巫山县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5. 重庆市巫山县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汇总表
 
 
附件1
重庆市巫山县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花名册
( 年度)
填报乡镇(街道):(盖章) 填报时间: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住址 | 身份类别 | 重病失能 | 重残失能 | 身份证号码 | 开户行、社保卡号(银行卡号) | 发放金额(元) | 联系电话 | 备注 | |||
| 瘫痪卧床原因 | 瘫痪卧床时间 | 残疾 类别 | 残疾等级 | 残疾人证号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审核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1. 身份类别: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
2. 残疾类别:肢体、智力、精神、视力;残疾等级:一、二级。
附件2
重庆市巫山县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花名册( 年度)
填报乡镇(街道):(盖章) 填报时间: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住址 | 身份类别 | 身份证号码 | 开户行、社保卡号(银行卡号) | 发放金额(元) | 联系电话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审核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身份类别: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
 — 9 —
— 9 —
附件3
重庆市巫山县经济困难的
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 老年人 基本 情况 | 姓名 |  | 性别 |  | 身份证 号码 |  | ||
| 年龄 |  | 出生 日期 |  | 联系电话 |  | |||
| 户籍 所在地 |  | |||||||
| 现居住地 |  | |||||||
| 身份类别 | □ 城市低保对象 □ 农村低保对象 □ 城市“三无”人员 □ 农村五保对象 | |||||||
| 重残失能老年人 | 残疾类别 |  | ||||||
| 残疾等级 |  | |||||||
| 残疾人证号码 |  | |||||||
| 重病失能老年人 | 瘫痪卧床原因 |  | ||||||
| 瘫痪卧床时间 |  | |||||||
| 委托 代理人 基本 情况 | 姓名 |  | 性别 |  | 身份证 号码 |  | ||
| 与申请人关系 |  | 联系电话 |  | |||||
| 现居住地 |  | |||||||
| 本人(或委托代理人)保证以上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 | ||||||||
| 入户调查 基本情况 | 
 
 
 
 调查人:年月日 | |||||||
| 公示情况 | 已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我村(社区)或供养机构公示,未提出异议。 
 村(居)民委员会或供养机构 (盖章) 
 负责人:年月日 | |||||||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盖章) 
 负责人:经办人:年月日 | |||||||
|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意见 | 经审查,同意该对象享受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自年月起开始发放。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 (盖章) 
 负责人:经办人:年月日 | |||||||
注:1. 残疾类别:肢体、智力、精神、视力;残疾等级:一、二级。
2. 本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待审批后,乡镇(街道)、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各留存一份。为方便存档,此申请审批表需双面打印。
附件4
重庆市巫山县经济困难的
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 老年人 基本 情况 | 姓名 |  | 性别 |  | 身份证号码 |  | ||
| 年龄 |  | 出生 日期 |  | 联系电话 |  | |||
| 户籍 所在地 |  | |||||||
| 现居住地 |  | |||||||
| 身份类别 | □ 城市低保对象 □ 农村低保对象 □ 城市“三无”人员 □ 农村五保对象 | |||||||
| 委托 代理人 基本 情况 | 姓名 |  | 性别 |  | 身份证 号码 |  | ||
| 与申请人关系 |  | 联系 电话 |  | |||||
| 现居住地 |  | |||||||
| 本人(或委托代理人)保证以上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 | ||||||||
| 入户调查 基本情况 | 
 
 
 
 
 
 调查人:年月日 | |||||||
| 公示情况 | 已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我村(社区)或供养机构公示,未提出异议。 
 
 村(居)民委员会或供养机构 (盖章) 
 负责人:年月日 | |||||||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盖章) 
 负责人:经办人:年月日 | |||||||
|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意见 | 经审查,同意该对象享受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自年月起开始发放。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 (盖章) 
 负责人:经办人:年月日 | |||||||
注:本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待审批后,乡镇(街道)、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各留存一份。为方便存档,此申请审批表需双面打印。
 
 
附件5重庆市巫山县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汇总表 ( 年度)
填报乡镇(街道):(盖章) 填报时间: 单位:人
| 
 | 合计 | 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人数 | 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人数 | |||||||||||
| 小计 | 重残失能人数 | 重病失能人数 | ||||||||||||
| 小计 | 肢体残疾 | 智力残疾 | 精神残疾 | 视力残疾 | ||||||||||
| 一级 | 二级 | 一级 | 二级 | 一级 | 二级 | 一级 | 二级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
| 一 | 城市低保对象 |  |  |  |  |  |  |  |  |  |  |  |  |  | 
| 二 | 农村低保对象 |  |  |  |  |  |  |  |  |  |  |  |  |  | 
| 三 | 城市“三无”人员 |  |  |  |  |  |  |  |  |  |  |  |  |  | 
| 四 | 农村五保对象 |  |  |  |  |  |  |  |  |  |  |  |  |  | 
| 总计 |  |  |  |  |  |  |  |  |  |  |  |  |  | |
审核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1. 此表逻辑关系为:1=2+13;2=3+12;3=4+5+6+7+8+9+10+11;
2. 数据统计截至12月31日,次年1月15日前上报民政局、财政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微信里点“发现”,扫一下
二维码便可将本文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