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二十条指导意见

日期:2021-06-07

字号:
分享:
打印:


巫山民政发〔2019〕92号


巫山县民政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二十条

指导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解决“两不愁三保障”座谈会议精神和对民政工作批示精神,加强我县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全面提升保障对象精准度,巩固专项治理成效,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根据《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法》、《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规程》和《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规范》等文件精神,结合全县低保专项治理工作调研发现的具体实际问题,现就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出如下20条指导意见。

第一条:关于申请对象及类别。具有巫山县常住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巫山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状况、消费支出符合规定要求,有承包土地或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居民申请农村低保;原农转城居民和原户改前是非农业户籍的申请城市低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性质相同,而户籍在我县不同乡镇,应在一方户籍居住地进行申请。

第二条:关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共同居住3个月以上的人员。

特殊情形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1)未婚现役军人,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一年以上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2)复员退役军人以及刑满释放、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人员回到家庭居住生活的,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3)需依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特大疾病患者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困难人员,经个人申请,家庭核查后符合条件,可以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户计算。其中,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精神、智力、视力、肢体)残疾人和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重特大疾病病种参照医疗救助有关规定执行,指患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再生障碍性贫血、终末期肾病(尿毒症)、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重症甲型H1N1、1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6大类97小类病种。

第三条:关于家庭收入认定。主要包括:(1)工资性收入(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等);(2)家庭经营净(纯)收入(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3)财产性收入(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4)转移性收入(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养老金、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遗属补助金、商业保险业、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予)收入等)。

不计算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1)优抚对象领取的各类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老党员定期补助,高龄老人长寿补助,精简退职职工定期定量救济金、离任村干部补贴;(2)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及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费;(3)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补助、困难补助、求职补助;(4)政府及有关单位发给的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金、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5)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基础养老金,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各种教育救助金、住房救助金、就业救助金、救灾救助金、医疗救助资金,政府和社会组织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节日慰问款物,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6)因重大疾病、重大灾害出卖唯一住房的销售款。

低保对象就业时需产生交通费、通讯费、房租费等费用,大致占我县最低工资标准(2019年为1700元)的25%左右。在计算工资性收入时应扣除25%的就业成本。

计算从事种植、养殖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时,应根据家庭实际承包地、种(养)殖业成本、家庭成员劳动能力状况、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合理确定,并考虑家庭成员间履行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负担情况。

赡养、抚养、扶养费计算,有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协议书的,按文书确定的金额认定;无文书确定的,每位被赡养、抚养、扶养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按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减去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余额的20%计算。

第四条:关于家庭财产认定。主要包括:(1)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2)储蓄性保险;(3)机动车辆;(4)船舶;(5)工程机械;(6)房屋等。

财产超标认定:(1)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储蓄性保险的总值超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当地低保标准的12倍;(2)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不含C、D级危房);(3)拥有出租或自营的商业门面、店铺;(4)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普通两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

第五条:关于家庭消费支出认定。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时期内的消费支出情况和实际生活状况。

消费支出超标认定:(1)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按揭或全款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排危、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除外);(2)家庭月水电燃料费、通讯费或物业管理服务费总额占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以上的;(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自费出国留学的、义务教育阶段缴纳超过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学费(每人每年)在民办学校读书的;(4)购买商业保险,每人每年缴纳保险费用在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的。

申请低保的家庭,其贫困状况以家庭收入、财产作为主要指标,应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重度残疾、患重大疾病等增加的长期刚性支出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第六条:关于规范审查受理。各乡镇(街道)民政办对申请人提交的低保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时,重点对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困难佐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对提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乡镇(街道)民政办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条件的,不得无故拒绝受理。申请人家庭困难,拿不出有效证明材料的,需附申请人家庭成员和人居环境照片、个人承诺说明、村(居)乡镇(街道)证明。

第七条:关于规范调查核实。在实施低保救助前,应做到“凡救必查”。各乡镇(街道)民政办必须要求申请人家庭共同成员及其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成员全部亲自签字授权,通过核查比对系统进行核查,符合低保条件的方可进行救助。按照“户户核实、人人见面”的原则,派2名以上调查人员对申请家庭进行入户调查,对共同生活成员、居住环境、财产状况、日常开支等进一步进行核实,据实填写经济状况核查表,并做好入户拍照存档。重点核实申请人家庭共同成员及其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成员的家庭经济状况。申请人对核查结果报告书内容有异议的,需乡镇(街道)再次如实调查核实,由申请人提供有效佐证资料并由乡镇(街道)、村(居)出具证明。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结果报告仅作为救助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参考,不作其他用途,需和低保审批资料一同上报。

户籍地和居住地不一致的,户籍地乡镇(街道)可委托居住地乡镇(街道)代为入户调查、邻里访问。

第八条:关于规范群众评议。乡镇(街道)要安排人员(民政办工作人员或驻村干部)参会,并做好会议记录、拍照、业务指导等工作,严把群众评议程序。评议小组应由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代表、村(居)民代表、村(居)两委成员等组成,参评人数应不少于7人。评议小组人员与低保申请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评议小组成员全部认可的,群众评议即为通过。评议小组成员有不认可、且理由充分的,应当针对不认可原因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对评议结果有异议的,须提供新的证明材料。乡镇(街道)应当再次调查核实,做出调查结论。

第九条:关于规范资料管理。一是规范资料填写。各乡镇(街道)在上报审批表册时,要做到逻辑关系准确、佐证材料齐全、计算数据精确,严禁出现漏填、错填等现象,杜绝未经群众评议、张榜公示而出现突击办理低保现象。审核审批表需分管领导、民政办主任、经办人员分别签名。二是资料上报要及时。乡镇(街道)要根据自身实际,合理安排好核查、评议、审核、公示等工作,在报送审批资料前,须先将信息录入低保系统后,于每月20日前再将纸件材料报送低保中心。三是乡镇(街道)应加强低保档案管理,以户为单位整理归档相关材料,形成一户一档。无变化的低保家庭档案应当有续保申请书;调增、调减、停发的低保家庭档案应有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和低保金调整审批表。

第十条:关于规范低保公示。一是严把公示内容。公示的内容包括户主姓名、成员姓名、救助人数、救助金额、困难原因及县、乡监督举报电话等;二是严把公示时间。拟纳入对象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批准的低保对象进行长期公示。三是严把公示地点。在乡镇(街道)政务公示栏、村(居)务公示栏和人员集中地点进行多点张榜公示,严禁假公示和不公示,对公示情况,各乡镇(街道)要拍照存档。

第十一条:关于规范低保证审核。各乡镇(街道)对审批通过的低保对象,要及时填发低保证,并按要求定期复核,审核时应根据低保家庭人口和保障金调整变化情况及时填写最新信息,注明有效期,并加盖印章。超过有效期的低保证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关于规范办理时限。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手续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包括群众评议和公示期限)。有疑问或有异议需要组织再次调查核实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

第十三条:关于规范直系亲属、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管理。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人情保”、“关系保”以及优亲厚友等问题。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直系亲属中有公职人员的,应当如实申明,乡镇(街道)民政办对其进行备案登记并报县民政局低保中心,低保中心建立备案专项档案。凡低保经办人员或村(居)两委成员有近亲属申请办理低保的,在审核、审批低保过程中应主动回避,并按规定程序由乡镇(街道)统一组织入户调查、审核、登记。低保中心将对备案对象进行入户核实。

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十四条:关于公职人员、村干部及近亲属申请低保问题。申请人及其直系亲属中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退休人员的,原则不能申请低保。村(居)委支书、副支书、主任、副主任、综合治理专干、综合服务专干、挂职本土人才家庭,原则不能申请低保。村(居)委妇联主席、团支部书记、民兵连长、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村(居)监察监督员家庭,如家庭符合低保条件可以申请。审批通过后,申请人应在一个月内向当地纪委完成涉权事项报告。

第十五条:关于建档贫困户和临界人员申请低保问题。要按照低保政策与扶贫政策有机衔接原则,只要符合低保条件,需完善低保申报审批程序和材料,实行“应兜尽兜,应保尽保”,做到对象精准,确保不遗漏一人。

第十六条:关于符合条件评议无法通过户的处理。如该户与群众关系基础差,又符合低保条件,群众评议环节未通过,乡镇(街道)要写出书面说明,完善资料后予以申报解决。

第十七条:关于建立分类动态管理。对纳入低保的对象,采取低保对象定期报告和管理审批机关分类复核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加强日常管理和服务,定期跟踪保障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切实形成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一是主动申报。低保对象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在一个月内主动向村(居)委、乡镇(街道)进行申报。村(居)综合服务专干发现低保家庭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乡镇(街道)报告。接到报告的乡镇(街道)应当及时核查、调整,特别是低保死亡人员,做到当月死亡,次月停发。二是定期审核。乡镇(街道)对A类保障家庭每年复核一次;对B类保障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对C类保障家庭每季核查一次。根据复核情况,及时办理续保、调整等相关手续,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三是不定期抽查比对。县、乡镇(街道)不定期对在册低保对象进行随机抽查比对。发现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或人员发生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关于建立困难群众主动救助机制。对重病重残行动不便无法亲自提交低保申请和续保申请、由于智力或精神障碍不知如何填写申请书的困难群众,村(居)民委员会要主动帮助代办。各乡镇(街道)民政办应会同村(居)委会密切关注本辖区内低收入家庭状况变化情况,主动发现并救助那些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要主动介入,做到早发现、早救助,确保及时将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

第十九条:关于相关政策衔接问题。符合特困的纳入特困;符合低保的纳入低保;超过低保标准在低保标准3倍以内的符合民政建档的建档给予医疗救助;符合临时救助的给予临时救助;纳入低保的残疾人,符合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及时予以办理。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二十条:关于监督管理问题。县民政局将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对各乡镇(街道)低保工作进行督查,对工作重视不够、政策执行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乡镇(街道)和个人,严格按相关规定,依法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巫山县民政局      

2019年7月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微信扫一扫:分享

微信里点“发现”,扫一下

二维码便可将本文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