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巫山县民政政策清单(2026年) | ||||||||||||
| 序号 | 政策 名称 | 政策文件名称 | 文号 | 政策内容 | 政策适用条件 | 补贴标准 | 政策制定主体部门 | 政策生效 日期 | 政策实施部门 | 办理流程 | 县民政局业务科室 | 联系电话 |
| 1 | 最低生活保障 | 1.《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2.《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 1. 渝府办发〔2022〕128 号;2. 渝民规〔2025〕6 号 | 为家庭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提供基本生活兜底保障,按月发放低保金,动态调整保障待遇 | 家庭成员的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5年城市低保标准77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630元/人/月),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和支出状况规定的家庭,可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执行补差发放。 | 城乡分档:城市770 元/ 月・人、农村630 元/ 月・人,按家庭人均收入与标准的差额发放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 | 2022 年12 月16 日(认定办法)、2025 年7 月1 日(最新标准) | 巫山县民政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 申请和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低保金发放 | 最低生活保障事务中心 | 57691197 |
| 2 | 特困供养 | 1.《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的通知》、2.《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 1.渝民〔2021〕119 号;2.渝民规〔2025〕6 号 | 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医疗、教育等全方位救助供养,包括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和照料护理补贴,实行集中供养或分散供养,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 具有巫山县户籍,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 1. 基本生活补贴:2026 年标准1001 元/ 月・人(全市统一标准);2. 照料护理补贴:按生活自理能力分档(具备自理能力、部分丧失自理能力、完全丧失自理能力),标准按市级规定执行(全自理100元/月、半失能300元/月、全失能500元/月); | 重庆市民政局(转发民政部政策) | 2021年7月1日 | 巫山县民政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 申请和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特困金发放 | 救助科 | 57680363 |
| 3 |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 《重庆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 | 渝民发〔2024〕4 号 | 规范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纳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为其提供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时协助申办低保、特困或临时救助 | 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状况符合相关规定,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范围的低收入家庭可申请低保边缘家庭 | 按分层分类救助原则提供帮扶 | 重庆市民政局 | 2024年3月19日 | 巫山县民政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 申请和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 | 救助科 | 57680363 |
| 4 |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 《重庆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 渝民规〔2025〕1 号 | 家庭成员的月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户籍所在地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因生活、医疗、教育、残疾康复等必需支出超出相关规定,导致生活出现困难,且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低收入家庭,可申请纳入刚性支出家庭。 |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共同生活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共同生活的农村居民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生活、医疗、教育、残疾康复等刚性支出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70%,具体比例可由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自行确定。 (四)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且未被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五)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按分层分类救助原则提供帮扶:动态监测预警,符合条件时纳入低保或给予临时救助 | 重庆市民政局 | 2025年4月21日 | 巫山县民政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 申请和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 | 救助科 | 57680363 |
| 5 | 临时救助 | 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 巫山民政发〔2018〕36号 | 1.重特大疾病救助。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一年内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数额较大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按自付医疗费用救助起付线和限额救助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其中A类人员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下同)达到300元,超过部分给予不低于90%的救助,封顶线50000元;B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元,超过部分给予40%的救助,封顶线40000元;C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20000元,超过部分给予30%的救助,封顶线30000元;D类家庭人员,自付费用达到100000元以上,按10%的比例救助,封顶线20000元。2. 长期维持基本医疗救助。除前款外,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A、B类家庭或个人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5000元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3000元的救助。 | 具有本县户籍或在巫山居住生活两年以上本县外户籍人员,因遭遇意外事件、重大疾病、接受非义务教育或其他特殊原因等,生活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或成员。 A类:特困供养人员、孤儿; B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C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D类:其他家庭或个人。 |
1.重特大疾病救助。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一年内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数额较大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按自付医疗费用救助起付线和限额救助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其中A类人员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下同)达到300元,超过部分给予不低于90%的救助,封顶线50000元;B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元,超过部分给予40%的救助,封顶线40000元;C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20000元,超过部分给予30%的救助,封顶线30000元;D类家庭人员,自付费用达到100000元以上,按10%的比例救助,封顶线20000元。2. 长期维持基本医疗救助。除前款外,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A、B类家庭或个人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5000元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3000元的救助。 | 巫山县民政局 | 2018年3月15日 | 巫山县民政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 申请和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资金发放 | 救助科 | 57680363 |
| 临时救助 | 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 巫山民政发〔2018〕36号 |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生活救助不超过5000元;住房修复年救助封顶线不超过20000元;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生活救助不超过20000元。 |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生活救助不超过5000元;住房修复年救助封顶线不超过20000元;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生活救助不超过20000元。 | 救助科 | 57680363 | ||||||
| 临时救助 | 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 巫山民政发〔2018〕36号 | 因家庭成员接受非义务教育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给予就学救助。其中:1.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录取大学新生,A、B类家庭子女当年给予5000元的就学救助;C类家庭子女当年给予3000元的就学救助。2.在校就读期间,A、B类当年给予3000元救助;C类家庭子女当年给予1500元的就学救助。民政、教育、扶贫等教育救助资助政策,不能重复申请享受。 | 因家庭成员接受非义务教育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给予就学救助。其中:1.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录取大学新生,A、B类家庭子女当年给予5000元的就学救助;C类家庭子女当年给予3000元的就学救助。2.在校就读期间,A、B类当年给予3000元救助;C类家庭子女当年给予1500元的就学救助。民政、教育、扶贫等教育救助资助政策,不能重复申请享受。 | 救助科 | 57680363 | ||||||
| 临时救助 | 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 巫山民政发〔2018〕36号 | 家庭成员因其它原因造成的暂时性、阶段性“支出型”贫困家庭,年救助封顶线不超过5000元。 | 家庭成员因其它原因造成的暂时性、阶段性“支出型”贫困家庭,年救助封顶线不超过5000元。 | 救助科 | 57680363 | ||||||
| 6 |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切实做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 |
渝民发〔2019〕18 号、渝民规〔2025〕6 号、渝民〔2022〕202号 | 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提供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保障及关爱服务,包括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医保缴费资助、康复救助、教育资助等 | 孤儿是指具有巫山户籍、父母双亡或失踪,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全日制就读的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大专、本科学生,继续发放基本生活费直至完成学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重庆市户籍,且父母因下列情形无法履行监护抚养职责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全日制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参照执行。 (一)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 (二)父母一方被遣送(驱逐)出境,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三)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 |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651元。 |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等12 部门 | 孤儿2010年1月1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2020年1月1日 | 巫山县民政局、各乡镇(街道) | 孤儿:由本人或监护人直接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重庆市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委托近亲属申请,持儿童户口本、监护人身份证等资料向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特殊情况可由临时监护人或村(居)委会申请) | 社会事务与福利科 | 57685298 |
| 7 | 残疾人“两项补贴” | 1.《关于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实施办法》2.《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实施意见》;3.《关于调整重庆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 | 渝民发〔2015〕71号渝民发〔2023〕4号渝民规〔2025〕19号 | 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具有重庆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 每月10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1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 元。 |
民政局、残联要做好以下十个方面的政策衔接:一是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可同时享受;二是领取高龄津贴的残疾人可同时享受“两项补贴”;三是享受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可同时享受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可择高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四是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五是享受因公致残生活、护理补贴(津贴)的,可择高享受“两项补贴”;六是享受离休老干部护理费的,可择高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七是企业自主发放的生活、护理补贴(津贴),不影响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申领;八是享受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残疾人、享受特困人员供养的残疾人不享受“两项补贴”;九是残疾军人和伤残人民警察按有关规定执行;十是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中,一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10元;二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
重庆市民政局财政局 残疾人联合会 |
2015年7月31日 | 巫山县民政局、巫山县残联、各乡镇(街道) | 个人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一乡镇(街道)初审一县残联进行相关审核一县民政局审定。 | 社会事务与福利科 | 57685298 |
| 8 | 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 《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 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 |
渝民发〔2015〕71号 | 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对象中年满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具体包括: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失能老年人和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和城乡低保对象、特困对象中的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 | 具有巫山县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对象中年满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具体包括: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失能老年人和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对象中的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 | 每人每月200元 |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 | 2015年7月31日 | 巫山县民政局、各乡镇(街道) | 申请→乡镇(街道)审查受理→乡镇(街道)审核并公示→县民政局审批→发放养老服务补贴。 | 社会事务与福利科 | 57685298 |
| 9 | 高龄津贴 | 《巫山县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 巫山民政发〔2025〕24号 | 具有巫山县户籍,依法享有公民权利,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属高龄津贴发放对象。发放标准为:80-89岁老人,一年100元;90-99岁老人,一个月70元;百岁老人,一个月400元。 | 具有巫山县户籍,依法享有公民权利,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 80-89岁老人,一年100元;90-99岁老人,一个月70元;百岁老人,一个月400元。 | 巫山县民政局 巫山县财政局 巫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5年2月8日 | 巫山县民政局、各乡镇(街道) | 免申即享 | 社会事务与福利科 | 576852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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