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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监管服务)

日期:202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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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号:WSX26C00053

磋商项目名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监管服务

采购人:巫山县医疗保障局

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市鼎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三月


                                                                        竞争性磋商文件

  

第一篇采购邀请书

一、竞争性磋商内容

二、资金来源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

四、磋商有关说明

五、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六、其它有关规定

七、联系方式

第二篇项目服务需求

一、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二、服务目标

※”三、服务范围、要求及标准

第三篇项目商务需求

“※”一、服务期、地点及验收方式

“※”二、报价要求

“※”三、付款方式

“※”四、劳动争议

“※”五、知识产权

“※”六、其他

第四篇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

一、磋商程序及方法

二、评审标准

四、采购终止

第五篇供应商须知

一、磋商费用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三、磋商要求

四、成交供应商的确认和变更

五、成交通知

六、关于质疑和投诉

七、采购代理服务费

八、交易服务费

九、签订合同

十、项目验收

第六篇政府采购合同

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一、经济部分

二、服务部分

三、商务部分

四、资格条件

五、其他资料

附件1:重庆市鼎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采购文件发售登记表

附件2:最后报价表


1


                                                                        竞争性磋商文件

第一篇采购邀请书

重庆市鼎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接受巫山县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对引入第三方服务开展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监管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有资格的供应商前来参与磋商。

一、竞争性磋商内容

包号及名称

最高限价

(万元)

磋商保证金(万元)

成交供应商数量(名)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监管服务

49.80

0.5

1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二、资金来源

财政预算资金,预算金额为49.80万元。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注:本项目接受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参与投标。分支机构须取得其所属法人单位出具的合法有效法人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其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并由法人单位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与法律责任或分公司优先以自身管理的财产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总公司补足。投标文件中,凡需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及履行相关权责的事项,可由该分支机构负责人代为行使,与法定代表人签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分支机构与其所属法人单位及法人单位旗下所有分支机构的资质、业绩、人员、财务、设备、履约能力等技术与实力资源证明材料,视同同一主体,予以互认。)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四、磋商有关说明

(一)本次采购邀请公告在“巫山县医疗保障局”网站公示公告栏目(http://www.cqws.gov.cn/xzfbm_73744/fzhggwyh_74162/zwxx/gsgg1545/)上发布,凡有意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请在“巫山县医疗保障局”网站公示公告栏目(http://www.cqws.gov.cn/xzfbm_73744/fzhggwyh_74162/zwxx/gsgg1545/)下载或到采购代理机构处领取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以及图纸、澄清等磋商前公布的所有项目资料,无论供应商下载或领取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所有磋商实质性要求内容。

(二)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期限:

1.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期:2026年3月27日至2026年4月2日。

2.报名方式:在报名和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期内供应商填写《重庆市鼎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采购文件发售登记表》(加盖供应商公章,格式详见附件),将发售登记表扫描件发送至邮箱cqdygs@qq.com,邮件主题为: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报名资料。

3.竞争性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 500.00 元。由供应商在开标截止前与响应文件一同递交,售后不退。

(四)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巫山县医疗保障局小会议室(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中路2号二楼)(逾时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恕不受理)

(五)响应文件递交时间:开始时间2026年4月3日北京时间14:30;截止时间2026年4月3日北京时间15:00

(六)磋商开始时间:2026年4月3日北京时间15:00

(七)磋商保证金递交

1.供应商必须在规定时间用网银或电汇方式一次性缴纳规定金额保证金到指定账户(保证金金额详见本篇,一、竞争性磋商内容),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同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各供应商在银行转账(电汇)时,须充分考虑银行转账(电汇)的时间差风险,如同城转账、异地转账或汇款、跨行转账或电汇的时间要求。

磋商保证金指定收取账户信息:

名:重庆市鼎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巫山分公司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重庆巫山县支行

号:950003010016998888

各供应商在银行转账(电汇)时,须充分考虑银行转账(电汇)的时间差风险,如同城转账、异地转账或汇款、跨行转账或汇款的时间要求;请供应商使用网银及柜台转账方式缴纳保证金,本项目不接收柜台现金存款、结算卡、刷POS机及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缴纳保证金(如:微信支付、支付宝等方式),如果由于供应商未按以上约定方式缴纳保证金导致无法采购和无法退付保证金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保证金必须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金额缴纳。

(八)保证金退还方式

1.磋商保证金的退还:提交响应文件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按来款渠道退还。

2.采购人不按时发出成交通知书,不按规定与成交人签订合同,不按本要求时限递交退还保证金必需的资料,致使采购代理机构晚于法定时限退还投保证金的,由采购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因故未办理银行基本账户注册和未按规定缴纳至指定账户而耽误了退还保证金时限的,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特别提醒:为确保保证金按规定时间退还,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成交供应商应将合同原件送达采购代理机构,否则造成保证金延迟退还,责任自负。

五、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按照《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政策。

(二)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三)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落实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

(四)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落实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

(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落实《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财库〔2025〕30号)。

六、其它有关规定

(一)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包)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均为无效响应。

(二)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三)本项目的澄清文件(如果有)一律在“巫山县医疗保障局”网站公示公告栏目(http://www.cqws.gov.cn/xzfbm_73744/fzhggwyh_74162/zwxx/gsgg1545/)上发布,请各供应商注意下载或到采购代理机构处领取;无论供应商下载或领取与否,均视同供应商已知晓本项目澄清文件(如果有)的内容。

(四)超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递交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

(五)磋商费用:无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磋商的所有费用均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否则按无效处理

(七)本项目不接受合同分包,否则按无效处理

(八)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供应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七、联系方式

(一)采购人:巫山县医疗保障局

联系人:谭老师

话:57689656

址: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中路2号二楼

(二)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市鼎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绍芬

话:13212570505

址:重庆市渝北区上丁商务楼21-19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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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项目服务需求

“※”标注的服务需求为符合性审查中的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若不满足按无效响应处理。

一、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包号及名称

数量/单位

备注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监管服务

1项

※”二、服务目标

为加强医保基金监管,提升监管效能,拟通过本项目服务探索通过“规则库+大模型”协同第三方服务机构参与基金监管工作,促进定点医疗机构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障服务行为,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三、服务范围、要求及标准

(一)服务范围。对全县79家定点医疗机构2024-2025年医保基金使用情况开展检查,其中同时开展门诊和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基金使用量(2024年和2025年两年累计,下同)前20位和仅开展门诊治疗的医疗机构基金使用量前10位的,应开展现场检查。

(二)服务要求。检查定点医疗机构20241月—202512月期间执行医保政策和履行协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违规违约行为:

1.分解住院、挂床住院;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不合理的医药服务;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2.虚构医疗、虚增费用;

3.门诊慢特病、“两病”诊疗过程中的过度医疗、超限项目;

4.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的行为;

5.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以及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等行为;

6.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的行为;

7.无相应资质从事康复理疗诊疗服务的行为,以及是否按照相关设备注册证明规定的适用范围开展治疗服务的行为;

8.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的;超出医保目录范围、药品法定适应症并纳入医保统筹基 金结算范围的;

9.提供的与医保结算相关的数据、医疗文书等资料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 病历、检验检查报告、治疗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与医院管理系统数据及上传医保系统的数据不一致,造成无法核实费用发生及结算真实情况的;

10.参与参保人员套取个人账户资金的;

11.其他违法违规及欺诈骗保行为。

(三)服务标准:

1.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重庆市医疗保障协议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医保三大目录、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等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情况。检查要实事求是,对被检查医疗机构要形成有明确结论的检查报告及现场检查记录、确认表等资料并经参与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双方签字盖章后,一并交于县医保局。在检查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廉洁纪律、保密纪律,不得隐瞒不报、弄虚作假、徇私枉法。

2.关于查处欺诈骗保案件的标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它欺骗手段(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超量购药、密集刷卡、药品倒卖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且在检查过程中形成完整闭环的证据链,移交公安、市场监管、纪检等其他部门且正式立案。

(四)其他要求

1.有从事对医疗机构开展医保相关检查的经验,提供开展医保检查的项目合同等相关资料。

2.项目委托服务费用结算后,项目服务工作如出现投诉、泄密以及其他差错情况,经核查确认为成交供应商责任,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且采购人有权按服务合同约定应扣减相应服务费用。

3.成交供应商人员应严格履行保密责任,并与采购人签订保密协议。检查对象确定后,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前向被检查对象和其他人泄露相关信息。若发生泄密情况,采购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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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项目商务需求

“※”标注的商务需求为符合性审查中的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若不满足按无效响应处理。

“※”一、服务期、地点及验收方式

(一)服务期:合同签订后5个月内完成。

(二)服务地点:巫山县范围内。

(三)验收方式:成交人按照本磋商文件的要求完成所有工作,并达到相关服务要求及标准,提交服务成果,在全部达到要求时,双方签署最终验收文件。验收合格条件如下:

(1)所提交的检查报告检查内容必须齐全,满足采购人要求的服务范围、要求及标准。检查结果须与被检查对象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经双方签章确认的有明确结论的检查报告。

(2)工作量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实现项目内容中的所有需求。

(3)达到项目采购要求的所有标准,成果及服务过程文档按采购人的要求移交完毕。

“※”二、报价要求

磋商报价包括完成本项目所需的服务费、技术服务费、人工费、调研费、保险费、利润、税费等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全部相关费用。因成交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漏报、少报皆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采购人不再补偿。单项报价及总价均不得超过采购人列明的预算价,否则将做无效响应处理,预算明细表如下:

序号

费用构成

数量

预算单价

预算金额(元)

备注

1

基本服务费

1

200000.00

200000.00

追回的医保基金不得低于200万元

2

超额奖励

1

148000.00

148000.00

追回的医保基金高于200万元的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多14.8万元

3

案件奖励

3

50000.00

150000.00

对查处的欺诈骗保案件,按照5万元/件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多15万元

合计

498000.00

备注:

本项目服务费由基本服务费和奖励服务费构成:基本服务费、奖励服务费(包括超额奖励、案件奖励),项目合同最终结算金额根据最终成交单项报价据实结算,但最终计算的单项结算金额大于签约成交金额的按签约成交金额结算(结算金额最多不超过签约成交价):

1、查处的医疗机构追回的医保基金不得低于200万元(不含医保已处理问题及自查金额),超过200万的基本服务费按基本服务费最终成交价计算;不足200万的按不足比例扣减基本服务费,基本服务费扣完为止。扣减金额=(追回的医保基金-200)/200×基本服务费成交价

例如:追回医保基金100万,基本服务费成交价18万,则:扣减服务费=(100-200)/200×18=-9万元

2、奖励金额分两部分:追回的医保基金高于200万的予以奖励,超200万奖励金额按最终成交价据实结算;查处的欺诈案件数量奖励按最终成交价据实结算。

超200万奖励金额=(追回的医保基金-200)/200×超200万奖励成交价

例如:追回医保基金220万,超200万奖励成交价14万,则超200万奖励金额=(220-200)/200×14=1.4万元

3、结算原则

查处的医疗机构追回的医保基金大于等于200万元,结算金额=基本服务费成交价+超200万奖励金额+查处的欺诈案件数量×查处的欺诈案件数量奖励成交单价,最终计算的结算金额大于成交价的按成交价结算(结算金额最多不超过成交价),最终计算的结算金额小于签约成交金额的据实结算;

查处的医疗机构追回的医保基金小于200万元,结算金额=基本服务费成交价-扣减金额+查处的欺诈案件数量×查处的欺诈案件数量奖励成交单价。

4、关于查处欺诈骗保案件的标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它欺骗手段(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超量购药、密集刷卡、药品倒卖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且在检查过程中形成完整闭环的证据链,移交公安、市场监管、纪检等其他部门且正式立案。

“※”三、付款方式

(一)合同签订时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缴纳成交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二)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10万元的预付款;合同约定内容全部完成且完成档案移交工作后10个工作日内应付基本服务费及超额奖励服务费的100%;项目验收合格、档案按照采购人要求完善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本项目案件奖励服务费。

(三)合同价款结算原则

本项目服务费由基本服务费和奖励服务费构成:基本服务费、奖励服务费(包括超额奖励、案件奖励),项目合同最终结算金额根据最终成交单项报价据实结算,但最终计算的单项结算金额大于签约成交金额的按签约成交金额结算(结算金额最多不超过签约成交价):

1、查处的医疗机构追回的医保基金不得低于200万元(不含医保已处理问题及自查金额),超过200万的基本服务费按基本服务费最终成交价计算;不足200万的按不足比例扣减基本服务费,基本服务费扣完为止。扣减金额=(追回的医保基金-200)/200×基本服务费成交价

例如:追回医保基金100万,基本服务费成交价18万,则:扣减服务费=(100-200)/200×18=-9万元

2、奖励金额分两部分:追回的医保基金高于200万的予以奖励,超200万奖励金额按最终成交价据实结算;查处的欺诈案件数量奖励按最终成交价据实结算。

超200万奖励金额=(追回的医保基金-200)/200×超200万奖励成交价

例如:追回医保基金220万,超200万奖励成交价14万,则超200万奖励金额=(220-200)/200×14=1.4万元

3、结算原则

查处的医疗机构追回的医保基金大于等于200万元,结算金额=基本服务费成交价+超200万奖励金额+查处的欺诈案件数量×查处的欺诈案件数量奖励成交单价,最终计算的结算金额大于成交金额的按成交金额结算(结算金额最多不超过成交价),最终计算的结算金额小于成交金额的据实结算;

查处的医疗机构追回的医保基金小于200万元,结算金额=基本服务费成交价-扣减金额+查处的欺诈案件数量×查处的欺诈案件数量奖励成交单价,

4、关于查处欺诈骗保案件的标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它欺骗手段(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超量购药、密集刷卡、药品倒卖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且在检查过程中形成完整闭环的证据链,移交公安、市场监管、纪检等其他部门且正式立案。

(五)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时间:项目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

“※”四、劳动争议

(一)成交供应商须遵守作业操作规程、安全规章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在成交供应商服务过程中,如发生工伤事故或财产损失的,或因成交供应商合同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及权益受损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责任;因成交供应商合同行为造成的各种行政处罚等一切责任和费用等,均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二)在成交供应商履约过程中、因成交供应商履约行为导致的任何纠纷或投诉、任何争议责任的调查确定及承担,均由成交供应商自行应对和负责。

(三)成交供应商履约行为造成(包括但不限于)成交供应商人员工伤工亡及财产损失、造成采购人或第三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权益损失等,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五、知识产权

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六、其他

(一)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对以上条款和服务承诺明确列出,承诺内容必须达到本篇及磋商文件其他条款的要求。

(二)成交人确定后,由采购人和成交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签订合同。

(三)本项目严禁围标串标、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

(四)供应商应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其工作能力、业绩等相关情况将作为评分的重要因素。

(五)其他未尽事宜由供需双方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

第四篇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

一、磋商程序及方法

(一)磋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供应商须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参加并签到。竞争性磋商以抽签的形式确定磋商顺序,由本项目依法组建的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分别与各供应商进行磋商。

(二)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各供应商只有在完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才能参与正式磋商。

1.资格性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资格性审查资料表如下:

序号

检查因素

检查内容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供应商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提供复印件)。

2.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委托书。

(注:本项目接受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参与投标。分支机构须取得其所属法人单位出具的合法有效法人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其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并由法人单位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与法律责任或分公司优先以自身管理的财产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总公司补足。投标文件中,凡需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及履行相关权责的事项,可由该分支机构负责人代为行使,与法定代表人签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分支机构与其所属法人单位及法人单位旗下所有分支机构的资质、业绩、人员、财务、设备、履约能力等技术与实力资源证明材料,视同同一主体,予以互认。)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供应商提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篇)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按“第一篇三、供应商资格要求(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的要求提交(如果有)。

(二)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按“第一篇三、供应商资格要求(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的要求提交(如果有)。

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中“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较大数额”的认定标准,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 号)”执行。供应商可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信用记录。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磋商的,共同联合协议中应确定主办方(主体),代表联合体进行磋商和澄清。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供应商资格要求(详见“第一篇”)。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的,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2.符合性审查。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符合性审查资料表如下: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

有效性审查

响应文件签署或盖章

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要求签署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有效,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签署或盖章齐全。

响应方案

每个包只能有一个响应方案。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2

完整性审查

响应文件份数

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含电子文档)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3

响应程度审查

实质性响应

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篇、第三篇“”标注部分。

磋商有效期

响应文件及有关承诺文件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天。

3.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三)澄清有关问题。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供应商为自然人)签署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署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署并附身份证明。

(五)在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向他人透露与磋商有关的服务资料、价格或其他信息。

(六)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服务、商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七)供应商在磋商时作出的所有书面承诺须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供应商为自然人)签署。

(八)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且磋商结束后,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或重新做出相关的书面承诺,最后书面提交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最后报价表》在磋商现场向供应商提供)。已提交响应文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的供应商,视为放弃最后报价,以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为准。

(九)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含有效书面承诺)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供应商总得分为价格、服务、商务等评定因素分别按照相应权重值计算分项得分后相加,满分为100分。

(十)磋商小组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通过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并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若供应商的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服务指标优劣顺序排列推荐。以上都相同的,按商务条款的优劣顺序排列推荐。(提示:请慎重考虑是否将服务部分得分为0分的供应商作为无效响应,如作为无效响应,应在本篇“三、无效响应”中对该种情况的处理方式予以明确。)

二、评审标准

序号

评分因素及权值

分值

评分标准

说明

1

磋商报价

(10%)

10分

满足资格性、符合性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1.对小微企业的价格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详见“注:(一)关于小微企业报价扣除比例说明”;

2

服务部分

(60%)

服务

方案

(30分)

供应商根据本项目服务范围、要求及标准提供总体服务方案,内容为:

1.项目总进度计划及部署

2.项目服务依据及标准

3.项目服务组织机构部署及分工

4.服务专业软件及硬件配备

5.服务方案及措施

6.项目档案信息管理措施

7.售后服务方案

方案内容不存在瑕疵得30分;

方案内容存在1处瑕疵得25分;

方案内容存在2处瑕疵得20分;

方案内容存在3处瑕疵得15分;

方案内容存在4处及以上瑕疵的或未提供,得0分。

提供方案,格式自定。

方案中所称的“瑕疵”指:

(1)方案出现内容缺项、表述不完整或缺少关键分析点;

(2)缺乏科学合理性,存在逻辑漏洞、常识错误;

(3)表述前后矛盾、无连贯性;

(4)方案安排并不适用本项目特性或不利于本项目的目的实现;

(5)方案内容中包含其他项目名称,或出现与本项目不相关的其他内容。

(6)内容空泛,无具体方法或内容。

(7)现有条件下不可能实现的情形;

安全及保密控制方案(20分)

供应商提供安全及保密控制方案,方案内容为:

1.流程

2.制度

3.设备

4.软件档案的控制

5.对文件原件及档案信息的安全及保密

方案内容不存在瑕疵得20分;

方案内容存在1处瑕疵得15分;

方案内容存在2处瑕疵得10分;

方案内容存在3处瑕疵得5分;

方案内容存在4处及以上瑕疵的或未提供,得0分。

应急预案(10)

包括但不限于内部管理应急预案、执行过程应急预案、突发事件风险分析、软件故障应急预案、硬件故障应急预案、业务数据损坏应急预案,快速解决类似故障提供相关应急处置措施。

方案内容不存在瑕疵得10分;

方案内容存在1处瑕疵得8分;

方案内容存在2处瑕疵得5分;

方案内容存在3处瑕疵得3分;

方案内容存在4处及以上瑕疵的或未提供,得0分。

3

商务部分

(30%)

人员配备(10分)

一、拟派项目负责人资历

1.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具有医学门类或信息技术类或类财务类专业硕士及以上学历得 1分,本科学历得 0.5 分。本项最多得1分;

2.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具有国家权威部门颁发的信息技术类中级职称得0.5分,高级及以上职称得1分。本项最多得1分;

注:提供相应专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

3.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担任过医疗行业医保、商保等医疗费用报销相关类似项目负责人得1分。本项最多得1分

注:提供合同协议书、履约验收报告,若无法体现其在类似业绩中担任职务还需提供项目业主证明文件。

二、团队其他人员

拟派到本项目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5人(不同专业分工人员不能兼任)。其中医学门类专业人员至少3人(提供医学门类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医学门类初级及以上专业职称),信息技术人员至少1人(提供信息技术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信息技术初级及以上专业职称),财务类专业人员至少1人(提供财务类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财务类初级及以上专业职称)。

团队成员不得随意更换。如因特殊情况需更换团队人员,须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更换。

1.医学门类专业人员:提供医学门类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证书或国家权威部门颁发的医学门类中级及以上专业职称证书得1分。1人仅记分1次,本项最多得4分;

2.信息技术人员:提供信息技术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证书或国家权威部门颁发的信息技术中级及以上专业职称得1分。1人仅记分1次,本项最多得2分;

3.财务类专业人员:提供财务类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证书或国家权威部门颁发的财务类中级及以上专业职称得1分。1人仅记分1次,本项最多得2分。

1、项目团队配备的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专业人员须为供应商正式员工,提供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关键信息页,并加盖供应商鲜章。

2、提供项目负责人毕业证书及学信网查询截图记录。对于较早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学信网无法查询的,要求提供其他佐证材料(如毕业院校、人社部门等颁发机构或监管机构等单位出具的证明)作为可以得分的依据等证明文件作为得分依据。海外留学人员(含港澳台)学历无法通过学信网站查询,允许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证书以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官网查询截图”。

供应商综合实力(10分)

一、、供应商技术创新实力

自2023年1月1日以来供应商获得过1个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医保类软件或信息技术软件类或智能审核类的软件著作权证书得1分,本项最多得4分。

例:医疗保险智能监控、智能审核知识库、智能审核参考资料、医保大数据决策分析等。

三、供应商综合竞争力:

供应商具备政府部门颁发的医保类科学技术进步奖或国家医保局颁发的智慧医保类奖,提供1个一等奖得4分、二等奖得2分,本项最多得6分。

提供相应证书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鲜章。

类似业绩(10分)

供应商自2023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担过1个与本项目类似的医保基金监管类、医保智能审核类、医保飞行检查监管类服务项目得2分,本项最多得10分。

提供有效的合同协议书并加盖供应商鲜章。

注:

(一)关于小微企业报价扣除比例说明

1.供应商为非联合体参与磋商的,对小微型企业给予 10 %(服务10%-20%,工程3%-5%由采购人在幅度范围内确定)的扣除,以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允许联合体投标的,供应商为联合体参与磋商,且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型企业给予 / %(服务10%-20%,工程3%-5%由采购人在幅度范围内确定)的扣除,以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

2.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 %(4%-6%由采购人在幅度范围内确定)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二)关于本国产品报价扣除比例说明

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注: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

(三)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有关事项的说明

1.根据《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文件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程序:

1.1.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实质性响应审查供应商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报价平均值×50%;

1.2.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响应报价50%的,即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响应报价×50%;

1.3.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

1.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2.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三、无效响应

供应商发生以下条款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响应,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一)供应商不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未参加磋商;

(三)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不按“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要求签署或盖章;

(四)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

(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在同一包采购中同时参与磋商;

(六)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

(七)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八)供应商磋商有效期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九)供应商响应文件内容有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内容,或附有采购人无法接受的条件;

(十)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四、采购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1


                                                                        竞争性磋商文件

第五篇供应商须知

一、磋商费用

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应承担其编制响应文件与递交响应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磋商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一)竞争性磋商文件由采购邀请书、项目服务需求、供应商须知、项目商务需求、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供应商须知政府采购合同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七部分组成。

(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作的一切有效的书面通知、修改及补充,都是竞争性磋商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

供应商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疑问,必须以书面形式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澄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视具体情况做出处理或答复。如供应商未提出疑问,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一经进入磋商程序,即视为供应商已详细阅读全部文件资料,完全理解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有条款内容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白及误解的权利。

(四)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三、六篇全部内容。

(五)评审的依据为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含有效的书面承诺)。磋商小组判断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三、磋商要求

(一)响应文件

1.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响应文件原则上采用软面订本,同时应编制完整的页码、目录。

2.响应文件组成

响应文件由“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规定的部分和供应商所作的一切有效补充、修改和承诺等文件组成,供应商应按照“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规定的目录顺序组织编写和装订,也可在基本格式基础上对表格进行扩展,未规定格式的由供应商自定格式。

(二)联合体

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与磋商。

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磋商的,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供应商资格条件(详见“第一篇”)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联合协议,共同联合协议中应确定主办方(主体),代表联合体进行磋商和澄清。共同联合协议应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及协议合同金额,并将共同联合协议连同响应文件一并提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联合体业绩计算,按照共同联合协议分工认定。

6.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将拒绝该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三)磋商有效期:响应文件及有关承诺文件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天。

(四)修正错误

1.若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或最后报价中的价格出现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错误,以大写金额修正为准。

2.磋商小组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修正供应商的报价,供应商同意并签字确认后,修正后的报价对供应商具有约束作用。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将失去成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

(五)提交响应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响应文件一式三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一份,电子文档一份(电子文档内容应与纸质文件正本一致,如不一致以纸质文件正本为准。推荐采用光盘或U盘为电子文档载体);副本可为正本的复印件,应与正本一致,如出现不一致情况以正本为准。

2.响应文件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要求签署或盖章。

(六)响应文件的递交

响应文件的正本、副本以及电子文档均应密封送达磋商地点,应在封套上注明磋商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若正本、副本以及电子文档分别进行密封的,还应在封套上注明“正本”、“副本”、“电子文档”字样。

(七)供应商参与人员

各个供应商应当派1-2名代表参与磋商,至少1人应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供应商为自然人)。

四、成交供应商的确认和变更

(一)成交供应商的确认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二)成交供应商的变更

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排名下一位的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五、成交通知

(一)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将在“巫山县医疗保障局”网站公示公告栏目(http://www.cqws.gov.cn/xzfbm_73744/fzhggwyh_74162/zwxx/gsgg1545/)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二)结果公告发出同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六、关于质疑和投诉

(一)质疑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收到伤害的,可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提出质疑的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质疑时限、内容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2.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1.2.2质疑项目的名称、项目号以及采购执行编号;

1.2.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1.2.4事实依据;

1.2.5必要的法律依据;

1.2.6提出质疑的日期;

1.2.7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2.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其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1.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2.质疑答复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3.其他

3.1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2质疑函范本可在财政部门户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

(二)投诉

1.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2.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递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书范本可在财政部门户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

3.投诉书应当使用中文,相关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相关当事人向财政部门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相关当事人提供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4.在确定受理投诉后,财政部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七、采购代理服务费

(一)供应商成交后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采购代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参照“重庆市招标投标协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招标代理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渝招投协2015〕11号文件取费比例执行,计算后招标代理服务费不足5000元的,按照按5000元收取代理服务费。

八、交易服务费

/

九、签订合同

(一)采购人原则上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二十日内和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合同签订。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其他未尽事宜由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三)合同生效条款由供需双方约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四)合同原则上应按照《重庆市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相关单位要求适用合同通用格式版本的,应按其要求另行签订其他合同。

(五)采购人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予以约定。成交供应商履约完毕后,采购人根据采购文件规定无息退还其履约保证金。

十、项目验收

合同执行完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履约情况验收,不得无故拖延或附加额外条件。


第六篇政府采购合同

重庆市政府采购合同

项 目 号:    

项目名称:

甲方(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购销合同:

序号

费用构成

数量

单价(元)

金额(元)

服务时间

服务地点

备注


追回的医保基金不得低于200万元


追回的医保基金高于200万元的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多XX


按照XX元一件欺诈骗保案件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多XX


合计人民币(小写):


合计人民币(大写):


备注:


一、服务要求


二、考核方式

三、付款方式:

X、履约保证金:

四、违约责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或按双方约定。

五、其他约定事项:

1.采购文件及其澄清文件、响应文件和承诺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2.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需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协商不成向需方所在人民法院提请诉讼。(采购人应按项目实际情况完整填写)

3.本合同一式__份, 需方__份,供方__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4.其他:

需方:

地址: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供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授权代表:

(本栏请用计算机打印以便于准确付款)

备注: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1


                                                                        竞争性磋商文件

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一、经济部分

(一)竞争性磋商报价函

(二)明细报价表

二、服务部分

(一)服务响应偏离表

(二)其他资料(格式自定)

三、商务部分

(一)商务响应偏离表

(二)其它优惠服务承诺(格式自定)

四、资格条件及其他

(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格式)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

(五)特定资格条件证书或证明文件

五、其他资料

(一)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二)《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联合体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格式自定)

(四)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


响应及密封袋封面

(封面)

                                          

项目名称:           

供应商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联系电话:            

    

1


                                                                        竞争性磋商文件

一、经济部分

(一)竞争性磋商报价函

竞争性磋商报价函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方收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磋商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经详细研究,决定参加该项目的磋商。

1.愿意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一切要求,提供本项目的服务,初始报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人民币小写:    元。以我公司最后报价为准。

2.我方现提交的响应文件为:响应文件正本   份,副本   份,电子文档   份。

3.我方承诺:本次磋商的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天。

4.我方完全理解和接受贵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一切规定和要求及评审办法。

5.在整个竞争性磋商过程中,我方若有违规行为,接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竞争性磋商文件》之规定给予惩罚。

6.我方若成为成交供应商,将按照最终磋商结果签订合同,并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本承诺函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如果我方成为成交供应商,保证在接到成交通知书后,向采购代理机构和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代理服务费和交易服务费。

8.我方未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供应商(公章)或自然人签署:

地址:

电话: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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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争性磋商文件

(二)明细报价表

项目号:                             

磋商项目名称:

序号

费用构成

数量

单价(元)

报价金额(元)

备注

1

基本服务费

1

追回的医保基金不得低于200万元

2

超额奖励

1

追回的医保基金高于200万元的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多XX

3

案件奖励

3

按照XX元一件欺诈骗保案件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多XX

合计

备注:

本项目服务费由基本服务费和奖励服务费构成:基本服务费、奖励服务费(包括超额奖励、案件奖励),项目合同最终结算金额根据最终成交单项报价据实结算,但最终计算的单项结算金额大于签约合同金额的按签约合同金额结算(结算金额最多不超过签约合同价):

1、查处的医疗机构追回的医保基金不得低于200万元(不含医保已处理问题及自查金额),超过200万的基本服务费按基本服务费最终成交价计算;不足200万的按不足比例扣减基本服务费,基本服务费扣完为止。扣减金额=(追回的医保基金-200)/200×基本服务费成交价

例如:追回医保基金100万,基本服务费成交价18万,则:扣减服务费=(100-200)/200×18=-9万元

2、奖励金额分两部分:追回的医保基金高于200万的予以奖励,超200万奖励金额按最终成交价据实结算;查处的欺诈案件数量奖励按最终成交价据实结算。

超200万奖励金额=(追回的医保基金-200)/200×超200万奖励成交价

例如:追回医保基金220万,超200万奖励成交价14万,则超200万奖励金额=(220-200)/200×14=1.4万元

3、结算原则

查处的医疗机构追回的医保基金大于等于200万元,结算金额=基本服务费成交价+超200万奖励金额+查处的欺诈案件数量×查处的欺诈案件数量奖励成交单价,最终计算的结算金额大于签约合同金额的按签约合同金额结算(结算金额最多不超过签约合同价),最终计算的结算金额小于签约合同金额的据实结算;

查处的医疗机构追回的医保基金小于200万元,结算金额=基本服务费成交价-扣减金额+查处的欺诈案件数量×查处的欺诈案件数量奖励成交单价。

4、关于查处欺诈骗保案件的标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它欺骗手段(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超量购药、密集刷卡、药品倒卖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且在检查过程中形成完整闭环的证据链,移交公安、市场监管、纪检等其他部门且正式立案。

注:1.供应商应完整填写本表。

        2.该表可扩展

           

                                             供应商名称(公章)或自然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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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争性磋商文件

二、服务部分

(一)服务响应偏离表

项目号:                               

磋商项目名称:

序号

采购需求

响应情况

差异说明

提醒:请注明技术参数或具体内容以及响应文件中技术参数或具体内容的位置(页码)

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

   

(供应商公章)                               (签署或盖章)

                                                       

注:

1.本表即为对本项目“第二篇项目服务需求”中所列条款进行比较和响应;

2.本表可扩展。


(二)其他资料(格式自定)


三、商务部分

(一)商务响应偏离表

项目号:                               

磋商项目名称:

序号

磋商项目商务需求

响应情况

偏离说明

提醒:请注明具体内容以及响应文件中具体内容的位置(页码)

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

   

(供应商公章)                                 (签署或盖章)

                                                     

注:

1.本表即为对本项目“第三篇项目商务需求”中所列条款进行比较和响应;

2.本表可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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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它优惠承诺(格式自定)


四、资格条件

(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供应商所属法人单位授权书(如有)

致:(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单位   (总公司全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总公司信用代码)   ,系依法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   (分公司全称)   系本单位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现本单位就本次政府采购项目:   (磋商项目名称)    ,项目号:         ,特此作出如下不可撤销授权及承诺:

1.授权   (分公司全称)   以分公司名义,独立参加本项目竞争性磋商的报名、响应、磋商、澄清、签订合同、履约、验收、结算等全部活动。

2.关于民事及法律责任:

分支机构在本项目中所产生的全部民事责任、法律责任、合同义务、违约责任、债务及相关法律后果,按照法律规定,由分公司以其自身管理的财产优先承担,不足部分由本总公司全额承担;本总公司对分公司在本项目中的全部行为承担最终法律责任与连带责任。

3.关于签字权限:

本项目所有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及履行相关权责的事项,本单位特此授权:由分公司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姓名】代为行使,其签字、签章与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关于资质、业绩、人员等资源互认:

本单位同意并确认:参与本次磋商时,本总公司、本分支机构及本总公司下属所有分支机构的资质证书、类似项目业绩、专业技术人员、财务状况、设备资产、履约能力、信誉、管理体系等所有技术与实力证明材料,视同同一法人主体,予以互相认可、共同使用,相关材料均真实有效,可作为本项目资格审查与评审依据。

5.本单位确认,上述授权及资源共享属于同一法人主体内部统筹使用,不属于借用资质、挂靠、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

6.本授权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覆盖本项目磋商、合同履行、质保、结算全过程,不可撤销。

授权单位(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总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

日期: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格式)

磋商项目名称:                                               

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性别)在                       (供应商名称)任    (职务名称)职务,是(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电话:XXXXXXX      电子邮箱:XXXXXX@XXXXX(若授权他人办理并签署响应文件的可不填写)

(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磋商项目名称:                                               

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称)是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特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及身份证代码)代表我单位全权办理上述项目的磋商、签约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文件、协议及合同。

我单位对被授权人的签署负全部责任。

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被授权人: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署或盖章)                                (签署或盖章)

(附: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供应商公章)

     

被授权人电话:XXXXXXX     电子邮箱:XXXXXX@XXXXX(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办理并签署响应文件的可不填写)

注:

1.若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办理并签署响应文件的,不提供此文件。

2.若为联合体参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由联合体主办方(主体)出具。


(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

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供应商名称)郑重承诺:

1.我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活动记录。

2.我方未列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也未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

3.我方在采购项目评审(评标)环节结束后,随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验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我方对以上承诺负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供应商公章)

     


(五)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文件


五、其他资料

(一)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为本标的提供的服务人员   人,其中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人,其他人员   人。有其他人员的不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适用于服务采购项目);

2.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为本标的提供的服务人员   人,其中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人,其他人员   人。有其他人员的不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适用于服务采购项目);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填写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中小企业应当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

3.供应商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属行业时,应与采购文件第一篇“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中填写的所属行业一致。

4.本声明函“企业名称(盖章)”处为供应商盖章。

注:各行业划型标准: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为准。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期:

若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将在结果公告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二)《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

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本公司(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本公司(单位)提供的以下产品属于本国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1.(产品名称1)1,生产厂为(厂名)2,厂址为(生产厂址)(产品名称1)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3(产品名称1)(关键组件)4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1)(关键工序)5在中国境内完成。

2.(产品名称2),生产厂为(厂名),厂址为(生产厂址)(产品名称2)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产品名称2)(关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2)(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

……

本公司(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__________________

1.产品如有型号,请在“产品名称”栏一并填写。

2.生产厂名与厂址应与生产厂营业执照载明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3.该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规定比例”栏可不填,下同。

4.该产品的关键组件要求实施前,“关键组件”栏可不填,下同。

5.该产品的关键工序要求实施前,“关键工序”栏可不填,下同。


   所供产品为本国产品的有关证明文件

【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为准】


(三)联合体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格式自定)

(四)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

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自附):供应商总体情况介绍、其他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等。

(结束)


附件1:重庆市鼎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采购文件发售登记表

项目名称

供应商

供应商(公章)

联系人

手机

办公电话

传真

E-mail

单位地址

采购文件售价:500元/份           发售人:重庆市鼎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相关说明:

在报名和采购文件发售期内供应商填写《重庆市鼎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采购文件发售登记表》(加盖供应商公章),将发售登记表扫描件发送至邮箱cqdygs@qq.com,邮件主题为:项目名称 +供应商单位名称报名资料。采购文件费用由供应商在开标截止前与响应文件一同递交,售后不退。


附件2:最后报价表

竞争性磋商最后报价表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方对参与磋商的                      (磋商项目名称)做出最后报价: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小写:    元。明细报价表如下:

序号

费用构成

数量

单价(元)

报价金额(元)

备注

1

基本服务费

1

追回的医保基金不得低于200万元

2

超额奖励

1

追回的医保基金高于200万元的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多XX

3

案件奖励

3

按照XX元一件欺诈骗保案件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多XX

合计

备注:

本项目服务费由基本服务费和奖励服务费构成:基本服务费、奖励服务费(包括追回的医保基金超200万元奖励、查处的欺诈案件数量奖励),项目合同最终结算金额根据最终成交单项报价据实结算,但最终计算的单项结算金额大于签约合同金额的按签约合同金额结算(结算金额最多不超过签约合同价):

4、查处的医疗机构追回的医保基金不得低于200万元(不含医保已处理问题及自查金额),超过200万的基本服务费按基本服务费最终成交价计算;不足200万的按不足比例扣减基本服务费,基本服务费扣完为止。扣减金额=(追回的医保基金-200)/200×基本服务费成交价

例如:追回医保基金100万,基本服务费成交价18万,则:扣减服务费=(100-200)/200×18=-9万元

5、奖励金额分两部分:追回的医保基金高于200万的予以奖励,超200万奖励金额按最终成交价据实结算;查处的欺诈案件数量奖励按最终成交价据实结算。

超200万奖励金额=(追回的医保基金-200)/200×超200万奖励成交价

例如:追回医保基金220万,超200万奖励成交价14万,则超200万奖励金额=(220-200)/200×14=1.4万元

6、结算原则

查处的医疗机构追回的医保基金大于等于200万元,结算金额=基本服务费成交价+超200万奖励金额+查处的欺诈案件数量×查处的欺诈案件数量奖励成交单价,最终计算的结算金额大于签约合同金额的按签约合同金额结算(结算金额最多不超过签约合同价),最终计算的结算金额小于签约合同金额的据实结算;

查处的医疗机构追回的医保基金小于200万元,结算金额=基本服务费成交价-扣减金额+查处的欺诈案件数量×查处的欺诈案件数量奖励成交单价,

4、关于查处欺诈骗保案件的标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它欺骗手段(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超量购药、密集刷卡、药品倒卖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且在检查过程中形成完整闭环的证据链,移交公安、市场监管、纪检等其他部门且正式立案。

注:1.供应商应完整填写本表。

        2.该表可扩展。

           

                                             供应商名称(公章)或自然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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