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500237MB1859992M/2023-00009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字文号 ]
[ 标  题 ]
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3-01-25
[ 发布日期 ]
2023-01-25
[ 有 效 性 ]

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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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市监发〔2023〕4号

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监管

工作的通知


各市场监管所、机关各科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消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车市场经营秩序,打击销售不合格电动车违法行为,确保广大群众出行安全,根据《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山县摩托车综合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巫山府办发〔2022〕53号)和《巫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电动车全链接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方案的通知》(巫山安委〔202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监管职责,决定进一步加强电动车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

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组织领导,深入推进全县电动车质量安全工作,全面排查电动车销售企业,严查非法销售行为,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机构

经局党组研究同意,成立以副局长刘朝正为组长,质量科、信用科、标准化科、网监科、执法一大队、各市场监管所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质量科,负责统筹局内部和相关部门之间协调工作。

三、任务及分工

(一)加强销售环节执法检查,严厉查处无照销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产品行为,打击销售无合格证、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和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未获得CCC 认证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加强对网络销售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的监管,把好“线上、线下”产品销售质量关。(责任单位:质量科、信用科、标准化科、网监科、执法一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二)落实相关政策法规,强化销售环节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整治,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及配件销售等单位拆除限速器以及外设蓄电池托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等违法违规擅自改装关键性组件行为的查处力度。(责任单位:质量科、标准化科、执法一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三)深入开展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质量监督抽查,加大车速限制、整车质量、蓄电池及充电器电气安全性能等重点项目抽查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督促不合格产品生产单位和有关销售者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产品质量管控。发现产品存在缺陷的,及时督促企业履行缺陷召回法定义务,消除产品安全隐患。(责任分工:质量科、标准化科、各市场监管所)

(四)加强对辖区内的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主体进行全面摸底并建立台帐。(责任单位:各市场监管所)

四、主要违法行为及适用的法律法规

(一)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未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的违法行为,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场地与实际生产地不相符的违法行为。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违法行为,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冒用他人商标的违法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六)电动自行车产品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电动自行车现场可以初步判断的指标:应当具备脚踏行驶能力,设计最高时速是否超过25km/h(时速超过25km/h电机应当具备断电功能),整车质量≦55kg, 蓄电池标称≦48V,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执法人员现场初步判定有不合格时,可依法按照GB17761-2018进行抽样送检。经检测不合格的,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七)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违法的行为。⑴少数经销商采购的电动自行车未安装蓄电池,经销商自行采购蓄电池进行安装,应按未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处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工厂是指认证产品进行最终装配和/或试验以及加施认证标志的场所,电动自行车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第3.2定义的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是含蓄电池的,所以电动自行车经销商自行安装蓄电池行为,就是生产加工行为。⑵对生产企业出厂、销售随车带有合格证、铭牌但未安装电池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的行为,按标准GB17761-2018第3.2条“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含蓄电池”的规定,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时间安排

(一)开展摸底排查(即日起至20232月底)

各所加强对辖区内的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主体进行全面摸底并建立台帐。摸底检查力求精准,电动车是质量监管的重点产品,事关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请各所高度重视。

(二)开展联合集中整治(20233月至20236月底)

各相关科室、执法一大队、各市场监管所根据前期摸排的企业名单,联合开展检查,对重点违法行为,联合交巡警大队、经信委等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对于非法改装等严重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形成总结,建立长效机制(20237月)

检查活动中,要注重宣传引导和执法查处并重,及时发布消费提示,组织经销企业召开标准宣贯会和质量约谈会,及时总结专项整合的成果,形成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注重宣传教育。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要组织辖区内的电动车销售企业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宣传教育,重点宣传相关法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要充分利用媒体、微信公众号等做好宣传工作,及时发布消费提示,不断提高电动车销售企业守法意识,提高广大消费者民对电动车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认知度和支持率,树立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

(二)注重检查效果。对电动车的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要注重检查效果,提升发现案件的能力,大案要案要及时上报。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机关相关科室和执法支队相关大队要协调配合,做到监管执法无缝衔接。

(三)严格落实责任。各单位要按时开展检查,严格落实责任。对懒作为慢作为不作为等情况,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将严格追究责任。

(四)严格时间要求。专项整治时间为期半年,请各市场监管所于7月底以前完成摸底排查,将《摩托车销售企业摸排检查台账》(附件1)及专项整治工作总结电子档报质量科。联系人:陈冲, 联系电话:023-57212560。


附件:1. 销售企业检查台账

2. 两轮轻便摩托车及电动自行车专项治理执法参考


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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