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巫山市监处罚〔2025〕73号
当事人:巫山县官渡镇杨林村昌顺物流连锁便民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7MA5YEGMB7P
经营场所:重庆市巫山县官渡镇杨林村3组143号
经查,当事人系2009年11月18日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在重庆市巫山县官渡镇杨林村3组143号从事经营活动。办理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含餐饮、百货、预包装食品等,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9年7月30日。
2025年4月23日,我局接到12315投诉,投诉内容:在该超购买商品其中一瓶木糖醇香橙味口香糖生产日期20230824保质期18个月已过期。接到投诉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24日来到重庆市巫山县官渡镇杨林村3组143号巫山县官渡镇杨林村昌顺物流连锁便民店核实相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在进门中间三列货架从右往左数第一列右边第一排货架发现有:1、九九旺木糖醇香橙味口香糖,生产日期:2023/08/24,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48克,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744051100706,产品执行标准:GB 17399,生产商:汕头市汕果食品有限公司,数量:1,单位:瓶,售价8元/瓶。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了当事人的收款记录,无法查看所售卖的商品明细。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报经领导同意,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食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2025年4月28日经县局分管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通过询问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本案于 2025年5月8日调查终结。
当事人巫山县官渡镇杨林村昌顺物流连锁便民店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的九九旺木糖醇香橙味口香糖与投诉中所述的木糖醇香橙口味口香糖为同一种商品,当事人不记得该九九旺木糖醇香橙味口香糖从何处购进,不能提供相关供货商资质及购进票据,且当事人未设有收银系统,无法确定之前所售卖的该款九九旺木糖醇香橙味口香糖是否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以8元/瓶的价格售卖给投诉人,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一瓶未开封,并予以扣押。
故本案货值金额为16元(8元/瓶×2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
2.重庆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1份、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巫山市监强制〔2025〕10号)1份、《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清单》(巫山市监强制物〔2025〕10号)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的情况。
本局于2025年5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巫山市监告〔2025〕68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其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食品安全关乎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当事人销售的九九旺木糖醇香橙味口香糖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24日,保质期:18个月,截至2025年4月23日案发,已超过了保质期。当事人经营上述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涉案货值金额较小。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当事人经营的1瓶九九旺木糖醇香橙味口香糖和违法所得8元;
2.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重庆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专户(账户:巫山县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巫山支行;账号:3100018729026402442)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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