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500237MB1859992M/2023-00004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字文号 ]
[ 标  题 ]
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巫山市监处字〔2022〕189号)
[ 成文日期 ]
2022-10-19
[ 发布日期 ]
2023-01-06
[ 有 效 性 ]

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巫山市监处字〔2022〕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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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巫山市监处字〔2022189

当事人:巫山县鸿鹄云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3217745680

202210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巫山信息网微信公众号于2022920日发布的商品推销宣传广告中发现当事人宣传的泸州老窖精品头曲品鉴酒价值与该品鉴酒实际价值有较大悬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同日经分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144月经原重庆市巫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登记地址在巫山县高唐街道平湖西路4991单元402室。20229月中旬,巫山县开印山羊养殖股份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达成推销会理石榴业务口头协议,口头协议内容为:当事人负责利用巫山信息网微信公众平台广告推送,巫山县开印山羊养殖股份合作社负责组织会理石榴发货,每单的石榴质量为7斤,巫山县开印山羊养殖股份合作社给当事人的价格是58元每单。为了达到销售量,当事人又和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个代理商合作,为其在当事人巫山信息网微信公众平台宣传推广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泸州老窖精品头曲白酒,推广的泸州老窖精品头曲白酒规格为:酒精度为52%vol、尽含量每瓶100ml,该酒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品鉴酒,给当事人的价格是6100ml泸州老窖精品头曲品鉴酒15元,上述两种产品的合计价格为73元。协议达成后当事人于2022920日在当事人巫山信息网微信公众号宣传平台发布了买石榴送泸州老窖酒的商业推销广告,广告的内容为:“今晚8点,79.9元抢7斤石榴,再送6瓶泸州老窖!巫山信息网粉丝专享”,点开这个标题后,出现的届面为巫山信息网联合泸州老窖回馈粉丝福利活动,买四川会理石榴送泸州老窖精品头曲品鉴酒6瓶,文字下面是赠送泸州老窖酒的图片,宣传赠送的泸州老窖价值469元,截止2022930日,该页面显示产品已销售1792件,该页面尾部是给消费者购买产品推送的二维码,点开二维码后,出现的就是购买石榴送泸州老窖6瓶的届面,消费者通过点击购买链接就可以参与抢购。当事人利润为每单6.9元。截止2022930日,当事人实际销售586单,当事人也未以469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过6瓶泸州老窖精品头曲品鉴酒。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原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第二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石榴和赠送泸州老窖精品头曲品鉴酒真实数据和真实价格的事实。

第三组:当事人提供的网络平台宣传内容截图和网络销售平台后台数据截图,证明当事人宣传内容和真实内容不一致的事实。

我局已于20221011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没有以469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过6瓶泸州老窖精品头曲品鉴酒的情况下,宣传该商品价值469;并在宣传该商品页面将实际销售量586单的数据擅自修改为销售量1792件,以此达到最大销售量目的的行为,属于《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标示活动信息,不得利用虚假商业信息、虚构交易或者评价等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所禁止的行为,构成利用虚假商业信息、虚构交易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我局现场检查后,立即将该商业宣传信息下架,并积极配合本局调查,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主动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减轻处罚。

根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构成虚假宣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重庆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专户(账户:巫山县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巫山支行;账号:3100018729026402442)。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0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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