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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1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日期:2025-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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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31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

信息公告

一、巫山县沃尔汇权权生鲜食品超市销售的小米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18日,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巫山县沃尔汇权权生鲜食品超市的小米椒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日期为2024年11月13日。

12月12日,我局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该批次小米椒不合格,是由于商家购进时未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本局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立即终止问题产品流通 已对涉事批次小米椒全部下架封存。

(三)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执法人员于12月13日将检验报告及不合格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于12月25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15.2元,罚款5000元。

二、巫山县唐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大昌幸福超市分公司销售的土鸡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9月19日,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巫山县唐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大昌幸福超市分公司销售的土鸡蛋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日期为2024年9月19日。

10月10日我局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甲硝唑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该批次土鸡蛋不合格,是由于商家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未落实,本局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

(三)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执法人员于10月10日将检验报告及不合格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于10月30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432.13元,和本超市另外2件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案件并案罚款6000元。

三、巫山县唐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大昌幸福超市分公司销售的辣椒(红小米)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9月19日,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巫山县唐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大昌幸福超市分公司销售的辣椒(红小米)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日期为2024年9月19日。

10月22日我局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该批次辣椒(红小米)不合格,是由于商家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未落实,本局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

(三)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执法人员于10月22日将检验报告及不合格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于10月30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96.33元,和本超市另外2件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案件并案罚款6000元。

四、巫山县唐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大昌幸福超市分公司销售的青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9月19日,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巫山县唐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大昌幸福超市分公司销售的青椒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日期为2024年9月19日。

10月22日我局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该批次青椒不合格,是由于商家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未落实,本局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

(三)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执法人员于10月22日将检验报告及不合格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于10月30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01.5元,和本超市另外2件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案件并案罚款6000元。

五、重庆福万佳商贸有限公司笃坪分店销售的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4月10日,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重庆福万佳商贸有限公司笃坪分店销售的姜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日期为2025年4月10日。

5月12日我局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该批次姜不合格,是由于商家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未落实,本局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召回该批次不合格商品,加强索证索票等进货查验制度。

(三)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执法人员于5月13日将检验报告及不合格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于5月22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附件2-1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进行相应教育。

六、巫山县环城生活超市销售的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4月10日,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巫山县环城生活超市销售的姜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日期为2025年4月10日。

5月12日我局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该批次姜不合格,是由于商家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未落实,本局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对上述同批次不合格产品下架并召回处理

(三)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执法人员于5月13日将检验报告及不合格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于5月13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71.88元,罚款2000元。

七、巫山县都会联华超市销售的洗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4月8日,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巫山县都会联华超市销售的洗姜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日期为2025年4月8日。

5月12日我局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该批次洗姜不合格,是由于商家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未落实,本局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

(三)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执法人员于5月15日将检验报告及不合格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于5月16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进行相应教育。

八、重庆市环十渝商贸有限公司楚阳分公司销售的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4月10日,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重庆市环十渝商贸有限公司楚阳分公司销售的姜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日期为2025年4月10日。

5月12日我局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该批次姜不合格,是由于商家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未落实,本局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

(三)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执法人员于5月14日将检验报告及不合格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于5月15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附件2-1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进行相应教育。

九、重庆福万佳商贸有限公司福田二分店销售的小米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5月14日,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重庆福万佳商贸有限公司福田二分店销售的小米椒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日期为2025年5月14日。

6月10日我局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该批次小米椒不合格,供应商管理疏漏,未定期对供应商的生产基地、质量检测流程进行实地考察,导致未能及时发现其产品潜在风险。本局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已对涉事批次小米椒全部下架封存。

(三)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执法人员于6月12日将检验报告及不合格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于6月19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97.68元,罚款5000元。

十、巫山县庙宇镇大唐购物广场销售的甘薯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5月14日,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巫山县庙宇镇大唐购物广场销售的甘薯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日期为2025年5月10日。

6月10日我局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该批次甘薯不合格,是由于商家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未落实,本局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发布召回公告;规范进货查验流程,严格遵守进货查验制度。

(三)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执法人员于6月11日将检验报告及不合格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于6月23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86.4元,罚款3000元。

十一、重庆市环十渝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香蕉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6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 (湖南 )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依法对重庆市环十渝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香蕉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日期为2025年5月26日。

6月23日我局收到广电计量检测 (湖南 )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腈苯唑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该批次香蕉不合格,是由于商家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未落实。本局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

(三)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执法人员于6月25日将检验报告及不合格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于7月15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进行相应教育(与该超市销售的沙土面山药、生姜并案处理)。

十二、重庆市环十渝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沙土面山药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6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 (湖南 )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依法对重庆市环十渝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沙土面山药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日期为2025年5月26日。

6月23日我局收到广电计量检测 (湖南 )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该批次沙土面山药不合格,是由于商家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未落实。本局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

(三)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执法人员于6月25日将检验报告及不合格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于7月15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进行相应教育(与该超市销售的香蕉、生姜并案处理)。

十三、重庆市环十渝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生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6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 (湖南 )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依法对重庆市环十渝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生姜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日期为2025年5月26日。

6月23日我局收到广电计量检测 (湖南 )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该批次生姜不合格,是由于商家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未落实。本局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

(三)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执法人员于6月25日将检验报告及不合格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于7月15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进行相应教育(与该超市销售的沙土面山药、香蕉并案处理)。

十四、巫山县巫建全新商贸有限公司红椿店销售的泡卤凤爪(辐照食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2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 (湖南 )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依法对巫山县巫建全新商贸有限公司红椿店销售的泡卤凤爪(辐照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日期为2025年2月6日。

6月18日我局收到广电计量检测 (湖南 )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该批次泡卤凤爪(辐照食品)不合格,是由于商家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未落实,本局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

(三)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执法人员于6月24日将检验报告及不合格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于6月24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85元,罚款3000元。

十五、巫山县迎丰生活超市销售的精品香蕉、山药、尖椒、小芹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3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 (湖南 )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依法对巫山县迎丰生活超市销售的精品香蕉、山药、尖椒、小芹菜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日期为2025年5月23日。

6月22日我局收到广电计量检测 (湖南 )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分别显示精品香蕉“经抽样检验,腈苯唑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山药“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尖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小芹菜“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该批次精品香蕉、山药、尖椒、小芹菜不合格,是由于商家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未落实,本局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已经发布召回公告。

(三)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执法人员于6月26日将检验报告及不合格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于7月3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附件2-1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进行相应教育。

十六、巫山县壹佳副食批发超市销售的甜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6月17日,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巫山县壹佳副食批发超市销售的甜椒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日期为2025年6月17日。

7月10日我局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该批次甜椒不合格,是由于商家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未落实,本局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

(三)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执法人员于7月15日将检验报告及不合格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于7月16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附件2-1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进行相应教育(与该超市销售的白萝卜并案处理)。

十七、巫山县壹佳副食批发超市销售的白萝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6月17日,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巫山县壹佳副食批发超市销售的白萝卜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日期为2025年6月17日。

7月16日我局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该批次白萝卜不合格,是由于商家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未落实,本局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

(三)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执法人员于7月16日将检验报告及不合格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于7月16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附件2-1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进行相应教育(与该超市销售的甜椒并案处理)。

十八、巫山县巫建全新商贸有限公司三溪店销售的干山药片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4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 (湖南 )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依法对巫山县巫建全新商贸有限公司三溪店销售的干山药片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日期为2025年5月9日。

6月26日我局收到广电计量检测 (湖南 )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 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该批次干山药片不合格,是由于商家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未落实,本局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发布召回公告。

(三)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执法人员于6月30日将检验报告及不合格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于7月2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82元,罚款3000元。

十九、巫山县巫建全新商贸有限公司三溪店销售的香蕉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4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 (湖南 )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依法对巫山县巫建全新商贸有限公司三溪店销售的香蕉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日期为2025年5月24日。

6月22日我局收到广电计量检测 (湖南 )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腈苯唑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该批次香蕉不合格,是由于商家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未落实,本局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发布召回公告。

(三)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执法人员于6月24日将检验报告及不合格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于7月2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四)项的规定,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附件2-1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进行相应教育。

二十、巫山县彭氏超市销售的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1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 (湖南 )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依法对巫山县彭氏超市销售的青椒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日期为2025年5月21日。

6月22日我局收到广电计量检测 (湖南 )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该批次青椒不合格,是由于商家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未落实,本局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

(三)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执法人员于6月24日将检验报告及不合格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于7月4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9.8元,罚款3000元。

二十一、巫山县谊佳益超市销售的海南香蕉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2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 (湖南 )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依法对巫山县谊佳益超市销售的海南香蕉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日期为2025年5月22日。

6月22日我局收到广电计量检测 (湖南 )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腈苯唑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该批次海南香蕉不合格,是由于商家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未落实,本局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发布召回公告,但该产品已经被消费者购买后食用,无法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执法人员于6月27日将检验报告及不合格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于7月10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进行相应教育(与该超市销售的精品青椒、酸辣粉<淀粉及淀粉制品>并案处理)。

二十二、巫山县谊佳益超市销售的精品青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2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 (湖南 )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依法对巫山县谊佳益超市销售的精品青椒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日期为2025年5月22日。

6月22日我局收到广电计量检测 (湖南 )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该批次精品青椒不合格,是由于商家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未落实,本局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发布召回公告,但该产品已经被消费者购买后食用,无法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执法人员于6月27日将检验报告及不合格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于7月10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进行相应教育(与该超市销售的海南香蕉、酸辣粉<淀粉及淀粉制品>并案处理)。

二十三、巫山县谊佳益超市销售的酸辣粉(淀粉及淀粉制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2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 (湖南 )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依法对巫山县谊佳益超市销售的酸辣粉(淀粉及淀粉制品)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日期为2025年1月1日。

6月22日我局收到广电计量检测 (湖南 )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柠檬黄,苋菜红,日落黄,亮蓝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该批次酸辣粉(淀粉及淀粉制品)不合格,是由于商家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未落实,本局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发布召回公告,但该产品已经被消费者购买后食用,无法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执法人员于6月27日将检验报告及不合格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于7月10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进行相应教育(与该超市销售的海南香蕉、精品青椒并案处理)。

二十四、巫山县香辣坊副食店销售的大溪粉条(散称)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6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 (湖南 )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依法对巫山县香辣坊副食店销售的大溪粉条(散称)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日期为2025年5月26日。

6月23日我局收到广电计量检测 (湖南 )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 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该批次大溪粉条(散称)不合格,是由于商家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未落实,本局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由于该批次大溪粉条(散装)已经销售完毕且已经被消费者食用,因此发布召回公告之后,未召回到该批次大溪粉条(散装)。

(三)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执法人员于6月27日将检验报告及不合格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于6月27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4.46元,罚款500元。

二十五、重庆福万佳商贸有限公司官阳分店销售的木瓜丝(酱腌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5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 (湖南 )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依法对重庆福万佳商贸有限公司官阳分店销售的木瓜丝(酱腌菜)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日期为2025年4月4日。

6月26日我局收到广电计量检测 (湖南 )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该批次木瓜丝(酱腌菜)不合格,是由于商家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未落实,本局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对上述同批次不合格产品下架并召回处理,但无消费者上门退货,无法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执法人员于6月30日将检验报告及不合格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于7月9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236.1元,罚款3000元。

二十六、巫山县唐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大昌幸福超市分公司销售的白芷(其他香辛料调味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5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 (湖南 )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依法对巫山县唐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大昌幸福超市分公司销售的白芷(其他香辛料调味品)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日期为2025年4月30日。

6月26日我局收到广电计量检测 (湖南 )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该批次白芷(其他香辛料调味品)不合格,是由于商家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未落实,本局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对上述同批次不合格产品下架并召回处理,但无消费者上门退货,无法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执法人员于6月30日将检验报告及不合格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于7月9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302.17元,罚款3000元。

二十七、巫山县星言纳家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韭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7日,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巫山县星言纳家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日期为2025年5月25日。

6月25日我局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该批次韭菜不合格,是由于商家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未落实,本局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企业对存在的问题食品进行了召回,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执法人员于7月1日将检验报告及不合格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于7月15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附件2-1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二十八、巫山县都会联华超市销售的白糖馒头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6月19日,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员依法对巫山县都会联华超市销售的白糖馒头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日期为2025年6月19日。

7月8日我局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该批次白糖馒头不合格,是由于商家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未落实,本局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

(三)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执法人员于7月14日将检验报告及不合格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于7月14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71.76元,罚款2000元。

                          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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