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19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
信息公告
一、巫山县福田镇宏君水果店销售的香蕉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5月16日,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巫山县福田镇宏君水果店销售的香蕉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日期为2024年5月16日。
6月11日,我局收到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该批次香蕉不合格,是由于商家购进时未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本局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发布召回公告。
(三)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执法人员于6月12日将检验报告及不合格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于7月2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403.04元,罚款5000元。
二、巫山县唐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幸福生活超市骡坪店销售的韭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6月18日,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巫山县唐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幸福生活超市骡坪店销售的韭菜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日期为2024年6月18日。
7月17日我局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该批次韭菜不合格,是由于商家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未落实。本局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发布召回公告。
(三)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执法人员于7月17日将检验报告及不合格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于7月17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50.38元,罚款5000元。
三、巫山县加一加百货超市销售的 辣椒(青小米)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7月24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工作人员依法对巫山县加一加百货超市销售的辣椒(青小米)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日期为2024年7月24日。
8月8日我局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该批次辣椒(青小米)不合格,是由于商家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本局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发布召回公告。
(三)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执法人员于8月9日将检验报告及不合格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于8月19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68.1元,罚款5000元(已与该超市销售的辣椒(红小米)并案处理)。
四、巫山县加一加百货超市销售的辣椒(红小米)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7月24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工作人员依法对巫山县加一加百货超市销售的辣椒(红小米)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日期为2024年7月24日。
8月8日我局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该批次辣椒(红小米)不合格,是由于商家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本局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发布召回公告。
(三)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执法人员于8月9日将检验报告及不合格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于8月19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68.1元,罚款5000元(已与该超市销售的辣椒(青小米)并案处理)。
五、巫山县迎宾超市销售的辣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7月23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工作人员依法对巫山县迎宾超市销售的辣椒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日期为2024年7月23日。
8月13日我局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该批次辣椒不合格,是由于商家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未完全保障产品质量。本局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发布召回公告。
(三)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执法人员于8月16日将检验报告及不合格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于8月19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19.6元,罚款5000元。
六、巫山县燕丰超市销售的鸡蛋(土鸡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7月23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工作人员依法对巫山县燕丰超市销售的鸡蛋(土鸡蛋)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日期为2024年7月23日。
8月19日我局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 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该批次鸡蛋(土鸡蛋)不合格,是由于商家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本局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发布召回公告。
(三)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执法人员于8月19日将检验报告及不合格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于8月20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813.12元,罚款5000元。
七、巫山县巫建全新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花生米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7月24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工作人员依法对巫山县巫建全新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花生米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日期为2024年7月24日。
8月21日我局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 B₁项目不符合 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该批次花生米不合格,是由于商家进货查验制度落实不到位。本局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发布召回公告。
(三)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执法人员于8月22日将检验报告及不合格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于8月26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28.4元,罚款3000元。
八、重庆凯创戴斯酒店有限公司销售的辣椒(青小米)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7月25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工作人员依法对重庆凯创戴斯酒店有限公司销售的辣椒(青小米)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日期为2024年7月25日。
8月9日我局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该批次辣椒(青小米)不合格,是由于商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来源,不知道采购的辣椒(青小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由于该批次辣椒(青小米)已被使用完毕,故无法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执法人员于8月12日将检验报告及不合格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于9月4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
九、巫山县都会联华超市销售的辣椒(青小米辣)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7月25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工作人员依法对巫山县都会联华超市销售的辣椒(青小米辣)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日期为2024年7月25日。
8月8日我局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该批次辣椒(青小米辣)不合格,是由于商家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本局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发布召回公告。
(三)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执法人员于8月12日将检验报告及不合格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于8月23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28.21元,罚款3000元。
十、巫山县红叶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徐生记大酒楼销售的辣椒(青小米)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7月24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工作人员依法对巫山县红叶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徐生记大酒楼销售的辣椒(青小米)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日期为2024年7月24日。
8月8日我局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该批次辣椒(青小米)不合格,是由于商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来源,不知道采购的辣椒(青小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由于该批次辣椒(青小米)已被使用完毕,故无法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执法人员于8月12日将检验报告及不合格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于9月9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
十一、巫山县乐卖特超市销售的花生米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7月24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工作人员依法对巫山县乐卖特超市销售的花生米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日期为2024年7月24日。
8月19日我局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该批次花生米不合格,是由于商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来源,不知道采购的花生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由于该批次花生米已被销售完毕,商家已发布召回公告。
(三)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执法人员于8月26日将检验报告及不合格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于8月27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已与该超市销售的老姜并案处理)。
十二、巫山县乐卖特超市销售的老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7月24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工作人员依法对巫山县乐卖特超市销售的老姜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日期为2024年7月24日。
8月13日我局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该批次老姜不合格,是由于商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来源,不知道采购的老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由于该批次老姜已被销售完毕,商家已发布召回公告。
(三)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执法人员于8月19日将检验报告及不合格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于8月20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已与该超市销售的花生米并案处理)。
十三、 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巫山三店销售的洗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7月22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工作人员依法对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巫山三店销售的洗姜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日期为2024年7月22日。
8月13日我局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该批次洗姜不合格,是由于商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来源,不知道采购的洗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由于该批次洗姜已被销售完毕,商家已发布召回公告。
(三)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执法人员于8月20日将检验报告及不合格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于8月30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
十四、 巫山县巫峡镇仁和大排档销售的小葱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7月23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工作人员依法对巫山县巫峡镇仁和大排档销售的小葱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日期为2024年7月23日。
8月19日我局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该批次小葱不合格,是由于商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来源,不知道采购的小葱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由于该批次小葱已被销售完毕,商家已发布召回公告。
(三)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执法人员于8月19日将检验报告及不合格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于8月20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
十五、 巫山县环章渝生活超市经营部销售的姜(老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7月25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工作人员依法对巫山县环章渝生活超市经营部销售的姜(老姜)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日期为2024年7月25日。
8月19日我局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该批次姜(老姜)不合格,是由于商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来源,不知道采购的姜(老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由于该批次姜(老姜)已被销售完毕,商家已发布召回公告。
(三)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执法人员于8月26日将检验报告及不合格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于8月29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
十六、 巫山县佳丽超市销售的小葱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7月23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工作人员依法对巫山县佳丽超市销售的小葱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日期为2024年7月23日。
8月16日我局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该批次小葱不合格,是由于商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来源,不知道采购的小葱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由于该批次小葱已被销售完毕,商家已发布召回公告。
(三)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执法人员于8月20日将检验报告及不合格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于8月27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
十七、巫山县万客欢生活超市销售的小米辣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7月4日,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巫山县万客欢生活超市销售的小米辣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日期为2024年6月29日。
7月25日我局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该批次辣椒(青小米辣)不合格,是由于商家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过程控制不严,没有索证索票。本局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发布召回公告。
(三)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执法人员于7月29日将检验报告及不合格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于7月31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25.64元,罚款5000元。
十八、巫山县环官渝生活超市经营部销售的洗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8月28日,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依法对巫山县环官渝生活超市经营部销售的洗姜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日期为2024年8月28日。
9月24日我局收到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该批次洗姜不合格,是由于商家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本局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发布召回公告。
(三)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执法人员于9月25日将检验报告及不合格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于10月9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08元,罚款3000元。
十九、 巫山县学英购物广场销售的香蕉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8月28日,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依法对巫山县学英购物广场销售的香蕉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日期为2024年8月27日。
9月24日我局收到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该批次香蕉不合格,是由于商家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本局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发布召回公告。
(三)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执法人员于9月26日将检验报告及不合格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于10月9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99.60元,罚款3000元。
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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