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4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日期:2024-04-08

字号:
分享:
打印:

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14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

信息公告

一、巫山县章铁匠干货批发部销售的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2日,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工作人员依法对巫山县章铁匠干货批发部销售的姜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日期为2023年11月2日。11月22日,我局收到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铅(以 Pb 计)、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该批次姜不合格,是由于经营者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本局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发布召回公告。

(三)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8日将检验报告及不合格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于12月8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污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44元,罚款3000元。

    二、陈祖军销售的辣椒(尖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1日,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工作人员依法对陈祖军销售的辣椒(尖椒)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日期为2023年11月1日。

2023年11月27日我局收到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该批次辣椒(尖椒)不合格,是由于经营者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本局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发布召回公告。

(三)核查处置情况

1.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日将检验报告及不合格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于2023年12月8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8元;罚款3000元。

三、巫山县小王蔬菜水果店销售的白叶芹和辣椒(小米辣)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1日,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工作人员依法对巫山县小王蔬菜水果店销售的白叶芹和辣椒(小米辣)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时间均为2023年11月1日。11月22日我局收到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白叶芹《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11月23日我局收到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辣椒(小米辣)《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该批次白叶芹和辣椒(小米辣)不合格,是由于经营者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本局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发布召回公告。

(三)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于2023年11月29日将检验报告及不合格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9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污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30元;(2)罚款3000元。

四、邓衣秀销售的辣椒(红小米)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1日,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工作人员依法对邓衣秀销售的辣椒(红小米)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日期为2023年11月1日。2023年11月27日我局收到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该批次辣椒(红小米)不合格,是由于经营者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发布召回公告。

(三)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于2023年12月1日将检验报告和检验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9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68元;罚款3000元。

五、巫山县黎大姐蔬菜批发中心销售的辣椒(红小米)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2日,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工作人员依法对巫山县黎大姐蔬菜批发中心销售的辣椒(红小米)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时间为11月2日。11月23日,我局收到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该批次辣椒(红小米)不合格,是由于经营者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发布召回公告。

(三)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于2023年11月30日将检验报告及不合格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于12月19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最大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本局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96元;罚款3000元。

六、巫山县陈照翠蔬菜经营部销售的青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31日,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工作人员依法对巫山县陈照翠蔬菜经营部销售的青椒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时间为2023年10月31日。2023年11月22日,我局收到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测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该批次青椒不合格,是由于经营者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发布召回公告。

(三)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于2023年11月29日将检验报告及不合格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于12月19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本局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0元;罚款3000元。

七、巫山县何记庆园村酒楼使用的辣椒(青小米辣)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1日,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工作人员依法对巫山县何记庆园村酒楼使用的辣椒(青小米辣)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日期为2023年11月1日。2023年11月22日,我局收到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该批次辣椒(青小米辣)不合格,是由于经营者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由于该批次食品已全部使用完毕,故无法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于2023年11月23日将检验报告和检验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于11月30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本局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4.3元;罚款5000元。

八、重庆兴红得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巫山餐厅使用的辣椒(二青条)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1日,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工作人员依法对重庆兴红得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巫山餐厅使用的辣椒(二青条)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时间为11月1日。11月22日,我局收到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该批次辣椒(二青条)不合格,是由于经营者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由于该批次食品已全部使用完毕,故无法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于2023年11月23日将不合格通知书及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于11月30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1.36元;罚款5000元。

九、巫山县云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辣椒(红小米辣)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7月25日,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工作人员依法对巫山县云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辣椒(红小米辣)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日期7月25日。8月18日,我局收到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该批次辣椒(红小米辣)不合格,是由于经营者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由于该批次食品已全部使用完毕,故无法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于2023年8月24日将不合格通知书及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于8月25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9元;罚款5000元。

十、巫山县联丰生活超市销售的小米辣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9月13日,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工作人员依法对巫山县联丰生活超市销售的小米辣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时间为9月11日。10月16日,我局收到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于10月19日将检验报告和检验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于10月20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2元;罚款5000元。

十一、巫山县鸿誉山庄使用的辣椒(二青条)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7月27日,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工作人员依法对巫山县鸿誉山庄使用的辣椒(二青条)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日期为7月27日。2023年8月17日,我局收到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于8月17日将检验报告和检验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于8月17日进行立案调查。

2.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5元;罚款5000元。

十二、巫山县原乡烤鱼中心使用的辣椒(二青条)和辣椒(红小米辣)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3日,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工作人员依法对巫山县原乡烤鱼中心使用的辣椒(二青条)和辣椒(红小米辣)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日期均11月3日。11月23日,我局收到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辣椒(红小米辣)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11月28日,我局收到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辣椒(二青条)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该批次辣椒(二青条)和辣椒(红小米辣)不合格,是由于经营者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由于该批次食品已全部使用完毕,故无法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分别于11月29日和12月4日将检验报告和检验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于12月4日进行合并立案调查。

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6.44元;罚款2000元。

                          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微信扫一扫:分享

微信里点“发现”,扫一下

二维码便可将本文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