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6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
信息公告
一、巫山县渝都海鲜经营店销售的鲫鱼和牛蛙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2年9月14日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巫山县渝都海鲜经营店销售的鲫鱼和牛蛙(购进时间均为:2023年9月14日)进行抽样检验,经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并于2022年10月9日、13日出具编号为(№: C22SC08294,C22SC08295)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显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9日、13日向巫山县渝都海鲜经营店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为№: C22SC08294,C22SC08295),该经营店对该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2年10月11日进行立案调查。
2.巫山县渝都海鲜经营店于2022年10月13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巫山县渝都海鲜经营店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鲫鱼和牛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本案涉案“鲫鱼和牛蛙”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中规定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法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45元;(3)罚款10000元。
经排查:该经营店造成销售本批次鲫鱼和牛蛙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采购食品时,没有向供货商索要产品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进货后也没有做好产品自检就上市销售。2022年11月15日该经营店已向重庆市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11月16日,本局对该经营店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二、重庆福万佳商贸有限公司官渡分店销售的香蕉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9日,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重庆福万佳商贸有限公司官渡分店销售的(购进日期:2022年10月9日)食用农产品香蕉进行抽样检验,经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并于2022年11月7日收到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的《检验报告》(编号为No:C22SC09504)。《检验报告》表明当事人销售的香蕉经抽样检验,腈苯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7日向重庆福万佳商贸有限公司官渡分店送达《检验报告》(编号为No:C22SC09504),该超市对该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2年11月7日进行立案调查。
2. 重庆福万佳商贸有限公司官渡分店于2022年11月17日前进行了全面整改。
3. 重庆福万佳商贸有限公司官渡分店销售食用农产品“香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本案涉案“香蕉”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数额较小,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依法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建议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97.6元;罚款5000元。
4. 经排查:该超市造成销售本批次香蕉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进货查验把关不严,未履行索证索票义务。2022年11月7日已向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自查整改报告,11月17日对该超市整改项目进行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三、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巫山三店经营店销售的仔姜和板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8日,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受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工作人员对当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巫山三店经营店销售的仔姜(购进时间为:2022年10月7日)进行抽样检验,2022年11月3日出具编号为(NO:C22SC09491)的《检验报告》;2022年11月9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受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工作人员对当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巫山三店经营店销售的板姜(购进时间为:2022年11月8日)进行抽样检验,2022年11月28日出具编号为(NO:4303221138662-S)的《检验报告》;两份检验结论均显示:经抽样检验,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8日、12月5日向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巫山三店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分别为NO:C22SC09491、NO:4303221138662-S),该店对该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2年11月18日进行立案调查。
2.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巫山三店于2022年12月6日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巫山三店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仔姜和板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本案涉案“仔姜和板姜”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中规定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法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67.52元;(3)罚款7000元。
4. 经排查:该经营店造成销售本批次仔姜和板姜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采购食品时,没有向供货商索要产品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进货后也没有做好产品自检就上市销售。2022年12月6日该经营店已向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12月12日,本局对该店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四、巫山县乐卖特百货副食经营超市销售的泥巴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11日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和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工作人员对巫山县乐卖特百货副食经营超市销售的(购进时间为:2022年10月11日)食用农产品泥巴姜进行抽样检验,经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并于2022年11月2日出编号为(NO:C22SC09357)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mg/kg)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7日向巫山县乐卖特百货副食经营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NO:C22SC09357)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DC22500237653730116),该超市对该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2年11月14日进行立案调查。
2.巫山县乐卖特百货副食经营超市于2022年11月7日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巫山县乐卖特百货副食经营超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泥巴姜”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本案涉案“泥巴姜”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中规定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法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59.8元;2.处罚款5000元。
经排查:该公司造成销售本批次泥巴姜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采购食品时,没有向供货商索要产品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进货后也没有做好产品自检就上市销售。2022年11月7日该超市已向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11月10日,本局对该超市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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