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42沪蓉高速巫山骡坪“12·1”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2月1日13时31分,重庆泓*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驾驶员刘*伦驾驶(同行安全员刘*坤)渝B****3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拖曳渝A****0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至G42沪蓉高速(重庆段)巫山县境内上行方向1285公里500米路段(骡坪匝道)时,渝A****0大型普通客车从拖曳装置连接处脱落后向前碰撞渝B****3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尾部,造成位于渝A****0大型普通客车内的驾驶员蒋*盆死亡,渝A****0大型普通客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3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县政府批准,同意成立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巫山大队和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四大队组成的“G42沪蓉高速巫山骡坪‘1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县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G42沪蓉高速巫山骡坪“1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蒋*盆,男,汉族,身份证号:51222619*******530,户籍地:重庆市奉节县羽声街*号,重庆市万州某公司渝A****0大型普通客车的驾驶员,在本次事故中死亡。持有准驾车型为A1A2的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为2022年6月11日至长期。持有重庆市交通局颁发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51222619******7530,从业资格类别:J-货运、J-客运,有效期至2026年3月16日。
刘*伦,男,汉族,身份证号:50023719*******039,户籍地:重庆市巫山县平河乡*号,本次事故中重庆泓*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渝B****3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驾驶员。持有准驾车型为B2的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为2022年1月19日至2032年1月19日。
刘*坤,男,汉族,身份证号:50023719*******99X,户籍地为重庆市巫山县平河*号。重庆泓*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本次事故中渝B****3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跟车安全员。
(二)事故车辆情况
渝B****3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以下简称“渝B****3作业车”),本次事故中的清障救援车辆。品牌型号:凯帆牌/KFM5310TQZ01H,车身颜色:黄色,发动机号:D13345176,车辆识别代号:YV2JSG0G2CA731876,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所有人:重庆高速**集团有限公司,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前排核载人数:3人,事故发生时实载人数2人。交强险单号:1181310390******3228(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26年4月8日;商业险单号:1181310390******3226(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26年4月8日。
渝A****0大型普通客车(以下简称“渝A****0客车”),本次事故中的故障车辆。品牌型号:宇通牌/ZK6126HQY5Y,车身颜色:白/红,发动机号:1617C026955,车辆识别代号:LZYTATF62H1013723,使用性质:公路客运,车辆所有人:重庆市万州某公司,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核载人数:53人,事故发生时实载人数1人。交强险保单号:1183201390******316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26年8月10日;商业保险单号:1183201390******316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26年8月20日。持有由奉节县交通运输委颁发的道路运输证,证号:渝交运管渝字500236010216号,有效期为2025年2月至2026年2月。
(三)道路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G42沪蓉高速(重庆段)巫山县境内上行方向1285公里500米路段(骡坪匝道),巫山往骡坪方向,双向两车道,单向车道宽3.50米,路面可行驶宽度3.50米,两车道以白色实线分隔,路面性质沥青砼,事发时为白天,天气晴,路面干燥,行车视距良好。
(四)事故单位情况
重庆泓*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公司”),成立于2020年2月25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NY50,法定代表人:刘*坤,注册登记地址:重庆市巫山县*号,营业期限:2020年2月25日至永久,经营范围包括汽车拖车、清障服务等。泓*公司共有员工7人,其中安全员3人、驾驶员4人。
(五)相关单位情况
1. 重庆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东北营运分公司(以下简称“高速**公司”),负责渝东北高速公路运营,包括对高速公路清障救援的管理。成立于2010年8月12日,类型:有限责任分公司(国有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85C,负责人:李*,注册登记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号,经营范围:负责渝东北地区万云高速公路、万开高速公路、云阳至巫山段高速公路的营运管理。
2. 重庆速*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公司”),负责高速**公司辖区高速公路事故车辆清障救援。成立于2019年11月29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GM1A,法定代表人:熊*宝,注册登记地址:重庆市万州区*层,营业期限:2019年11月29日至永久,经营范围:汽车救援服务、汽车租赁、汽车维修等。
(六)相关合同签订情况
1. 2023年7月13日,高速**公司与速*公司签订《清障救援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速*公司负责高速**公司辖区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工作,并将高速**公司所有的15辆清障救援车交由速*公司用于清障救援,速*公司按照市物价局、市交委联合下发的《关于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2〕56号)收费标准和要求向被救援车辆收取费用,并约定高速**公司3年共支付速*公司救援服务补助费54万元。合同约定了双方的安全责任,并明确不得将清障救援项目进行分包、转包及收取相关费用。
2. 2023年,速*公司在《清障救援服务合同》签订后,又擅自与泓*公司签订《巫山高速公路救援合作协议》,将奉节草堂至巫山骡坪段的高速救援业务转包给泓*公司,并将高速**公司所有的渝B****3作业车等三辆清障救援车交泓*公司管理使用。泓*公司同样按照《关于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2〕56号)收费标准和要求向被救援车辆收取费用。该合同每年一签,最近一次签订时间为2025年4月30日,合同期限为2025年5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约定泓*公司向速*公司支付5万元的履约保证金,用于约束泓*公司按协议履行约定。双方约定,因泓*公司违反操作规范而导致的安全事故或二次事故,均由泓*公司承担所有责任。
(七)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2月1日12时23分,刘*坤通过重庆高速阳光救援平台APP,接到来自高速**公司监控室派发的事故清障救援工单,工单显示骡坪隧道(往宜昌方向)有大客车发生故障需拖移。接单后,刘*坤担任安全员,安排刘*伦为驾驶员,二人驾驶渝B****3作业车从巫山收费站出发前往骡坪隧道。
12时57分,刘*坤、刘*伦到达事故现场,发现渝 A****0客车斜停于骡坪隧道右侧行车道,现场已由高速交警实施交通管控。二人按要求在大客车尾部增设锥形交通标志后,开始救援准备工作。期间,刘*伦与蒋*盆就拆卸渝A****0客车制动装置进行沟通,蒋*盆以路程较短为由拒绝。刘*坤在查看客车制动气压后,告知刘*伦气压正常,刘*伦便未按规定拆卸客车的制动装置。
随后,刘*坤、刘*伦操作渝B****3作业车,将托臂伸入渝A****0客车前部下方完成车头托举,并在该车左右前轮下垫置木方。然后,二人在托臂两端安装延展套筒及“L”型臂,调整右侧延展套筒宽度,使“L”型臂卡紧客车右前轮,并插好延展套筒和“L”型臂与托臂的插销。因渝A****0客车斜停于隧道内,作业车无法与其直线对位,在右侧延展套筒和“L”型臂与托臂销孔已锁死的情况下,左侧延展套筒插销无法插入,二人遂使用铁链将客车左前轮与作业车左侧“L”型臂捆绑固定,客车右前轮与作业车右侧“L”型臂未用铁链固定。
随即,刘*伦驾驶渝B****3作业车,对渝A****0客车实施拖曳牵引,牵引过程中,蒋*盆全程位于大客车内。13时31分许,车辆行驶至骡坪匝道时,现场传出碰撞异响。刘*坤、刘*伦立即下车检查,发现渝A****0客车已从托臂上脱落,托臂插入客车右前侧大灯处。经查看,渝B****3作业车右侧延展套筒及“L”型臂与客车脱离但未从托臂上脱落,捆绑左侧“L”型臂与客车轮胎的铁链断裂,“L”型臂及延展套筒已从托臂上脱落。刘*坤打开客车右前门,发现蒋*盆位于车辆中部偏右位置,呈跪姿,下肢有明显出血。刘*伦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驾驶渝B****3作业车前移,使两车分离,便于现场处置。




事故现场图
(八)相关鉴定检验情况
1. 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渝鑫车速鉴字〔2025〕V-9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检验结果为:渝B****3作业车拖曳车辆脱离前的行驶速度约为27km/h,拖曳车辆脱离后的速度为22km/h。
2. 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渝鑫技术鉴字〔2025〕第107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检验结果为:(1)渝B****3作业车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行驶系统、传动系统工况正常无故障;驻车制动有效;行车制动有效。(2)渝B****3作业车托举牵引装置、托臂系统加长锁止装置、液压系统等工况正常无故障。
3. 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渝鑫技术鉴字〔2025〕第107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检验结果为:渝A****0客车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行驶系统、传动系统工况正常无故障;驻车制动有效;行车制动有效。
4. 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检验中心渝东司鉴中心〔2025〕病理鉴字第19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结果为:被鉴定人蒋*盆的死亡原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左股骨骨折伴大血管损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九)人员伤亡及损失情况
1. 人员伤亡情况
该事故造成蒋*盆一人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35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刘*伦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报告现场情况。高速**公司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后,向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巫山大队、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四大队报告现场情况。相关单位与骡坪卫生院工作人员先后到达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向县政府、县应急管理局上报事故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在发现渝B****3作业车托臂插入客车后,刘*坤立即打开客车右前门,并与刘*伦持续呼喊蒋*盆,蒋*盆刚开始还有微弱回应,不久即失去反应。随即,高速**公司、骡坪卫生院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赶到事故现场,并按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医疗救治及善后情况
12月1日14时10分,骡坪卫生院救护人员到达现场对蒋*盆开展紧急抢救,经抢救无效,当场宣布蒋*盆死亡。事故发生后,泓*公司、速*公司就善后赔偿事宜与死者家属多次协商未果,家属通过县安全生产12350举报投诉电话、县信访办等渠道投诉,引发一定社会舆情。2026年1月5日,泓*公司、速*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共计赔偿各项费用135万元。
(四)事故应急及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应急处置、医疗救治符合相关规定,但事故善后不及时,造成一定社会舆情。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1. 直接原因
根据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巫山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9200120250000018号),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刘*伦驾驶渝B****3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在托举渝A****0大型普通客车和拖曳行驶前未确保连接牢固,致使渝A****0大型普通客车在被拖曳行驶过程中脱落发生交通事故。
2. 间接原因
泓*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1)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清障救援操作规程。
(2)对清障救援作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未考核合格即安排上岗作业。
(3)未有效督促作业人员按《道路车辆清障救援操作规范》开展清障救援作业。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调查认定,本次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个人
刘*伦,泓*公司渝B****3作业车驾驶员。驾驶渝B****3作业车在托举渝A****0客车和拖曳行驶前未确保连接牢固,致使渝A****0大型普通客车在被拖曳行驶过程中脱落发生交通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刘*伦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县公安局对刘*伦立案侦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泓*公司,渝B****3作业车的主体责任单位。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清障救援操作规程;对清障救援作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未考核合格即安排上岗作业;未有效督促作业人员按《道路车辆清障救援操作规范》进行作业。其行为违反《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个人
刘*坤,男,政治面貌:群众,身份证号码:50023719*******99X,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责人。未建立或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清障救援操作规程;对清障救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未组织考核;未有效督促从业人员按《道路车辆清障救援操作规范》要求进行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刘*坤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四)建议移交处理的单位
1. 速*公司。负责高速**公司辖区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工作。该公司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车辆管理、培训教育、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按规定开展日、周、月安全检查,对救援车辆、安全防护设施、作业装备进行检查并记录;坚持每日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开展安全及业务技能培训。2025年共召开安全工作会议12次、安全培训12次、清障救援业务技能培训4次,开展安全隐患排查4次,发现隐患后及时整改并闭环管理。
经查,速*公司虽已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但违反《清障救援合同》约定,将部分清障救援业务转包给泓*公司,建议由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四大队依法处理。
2. 高速**公司。负责渝东北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工作。2025年,该公司组织安全业务技能培训5次、安全会议12次,并依据《清障救援外协(外包)单位考核管理办法》,每月对外包救援单位开展检查考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要求,每日调取清障救援电子工单,核查现场作业人员操作规范性。每日开展2次现场突击检查,对巫山所辖路段全年累计检查730余次,实现所辖路段救援驻点全覆盖。
经查,高速**公司虽已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但对速*公司违反《清障救援合同》约定,将部分清障救援业务转包给泓*公司的行为管理不到位,建议由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四大队依法处理。
(五)建议不予处理的单位
1.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巫山大队。负责巫山县辖区内高速公路的交通指挥疏导,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和交通安全宣传等工作。2025年10月至11月,组织“一路三方”排查道路安全隐患30余处,组织召开“一路三方”四季度安全工作联席会议1次,组织隧道保安、清障救援、养护业务人员技能培训1次。在重要检查站点开展执法检查共计244次,累计488小时,当班民辅警常态化开展路面巡逻并在重点路段开展线上视频巡逻,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10380起,登记检查车辆6857辆。对“客危货”企业安全宣传2次,涉及企业10家,并通过各大媒体就高速公路行车安全及曝光违法行为对外宣传16次。
经查,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巫山大队履行了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议不予处理。
2. 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四大队。负责G42沪蓉高速奉巫段、S11城巫高速的运政、路政及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工作。2025年度共查处运政违法案件222起,其中非法运营案件83起,运营客车案件51起,其他案件88起。通过强化重点工作,规范路政巡查等方式查处路政类违法行为119起。依法督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按规定建立清障救援机制,按标准配备救援车辆、人员及其他设施设备,全年对辖区两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企业开展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机制方面检查40余次,发现问题2处,行政处罚未按规定配备清障救援车辆的企业1家。组织及参加“一路三方”协作会议7次,联合相关单位对清障救援工作人员、隧道保安、施工单位人员开展培训2次。
经查,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四大队履行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议不予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泓*公司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二是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如实记录培训、考核情况,严禁未经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上岗作业。三是强化现场作业管理,加大对违反操作规程行为的检查、纠正和处置力度,坚决防范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二)速*公司要严格按照与高速**公司签订的《清障救援合同》约定开展清障救援业务,严禁将相关清障救援业务分包、转包。
(三)高速**公司要加强对清障救援外协(外包)单位的管理,督促清障救援外协(外包)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约,严禁其将清障救援项目分包、转包。
G42沪蓉高速巫山骡坪“12·1”
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
2026年4月1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微信里点“发现”,扫一下
二维码便可将本文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