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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237MB1511398M/2026-00012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应急管理局
[ 发字文号 ]
[ 标  题 ]
巫山县福田“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成文日期 ]
2026-03-24
[ 发布日期 ]
2026-03-24
[ 有 效 性 ]

巫山县福田“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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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福田“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1月4日17时33分,罗*松驾驶渝B***DN轻型仓栅式货车经过福田镇巫福路双桥招呼站时,将路边行人陈*英挂倒并致其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为37.46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县政府批准,成立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交通运输委和福田镇政府组成的“巫山福田‘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县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全面开展事故调查,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巫山福田“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驾驶员基本情况

罗*松,渝B***DN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男,出生日期:1975年10月16日,汉族,住址:重庆市涪陵区步阳路*号,户籍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迎宾大道*号,身份证号码:5129281*******3416,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19年5月13日,有效期止:2035年5月13日,准驾车型:C1,发证机关: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渝B***DN车辆为福田牌轻型仓栅式货车,机动车所有人:罗*松,车辆识别代号:LVBV3JCB******447,发动机号:BRG23000401,初次登记日期为2025年1月22日,注册登记时车辆技术指标和安全设施、安全状况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所有权为个人,机动车状态:正常,登记住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所珊瑚路*号。该车辆额定总质量为4495千克。

该车购买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码:PDZA20255105******2251,保险有效期:2025年1月22日至2026年1月22日;购买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号码:PDAA20255105******6679,保险有效期:2025年1月22日至2026年1月22日。

(三)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巫山县福田镇巫福路双桥招呼站,道路呈南北走向,路面完好,沥青路面,干燥,视线良好,道路全宽:6.5m,该路段限速40km/h,无斑马线。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1月3日,罗*松通过“货车帮”线上货运平台,承接从重庆市涪陵某公司库房运输矿泉水至巫山县福田镇的货运任务。

1月4日10时许,罗*松驾驶渝B***DN福田牌轻型仓栅式货车,在重庆市涪陵某公司库房装载货物后出发。车辆以高速公路为主要行驶路线,经奉节县草堂收费站驶离高速,随后沿G348国道、S201省道转G347国道,驶向福田镇。

车辆行驶至距离福田镇巫福路双桥招呼站约300米一岔路口时,罗*松发现车辆制动失效,随即挂入2挡并尝试寻找安全路段停车,因路况限制未能停车,车辆持续滑行。

17时33分,车辆行至双桥招呼站附近时,速度达到52.73km/h(限速40km/h),遇行人陈*英横穿道路。罗*松立即采取紧急避让措施,车头虽成功避让,但车辆尾部货厢仍将陈*英擦挂倒地。因车辆仍无法停稳,罗*松随即驾车驶向路边路坎强制停车。

(五)相关鉴定检验情况

1. 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巫山公鉴(病理)〔2026〕0001号鉴定意见为:陈*英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2. 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渝鑫车速鉴字〔2026〕V-02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检验结果为:渝B***DN轻型仓栅式货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约为52.73km/h。

3. 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渝鑫技术鉴字〔2026〕第0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检验意见为:被鉴定车辆(渝B***DN轻型仓栅式货车)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行驶系统、传动系统工况正常无故障;驻车制动有效;行车制动效能不良。

(六)人员伤亡情况及损失情况

1. 人员伤亡情况

该事故造成陈*英1人死亡。陈*英,女,出生日期:1946年2月2日,汉族,住址:重庆市巫山县福田镇*号,户籍地址:重庆市巫山县福田镇*号,身份证号码:51222719******2209。

2. 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为37.46万元,其中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32万元,罗*松赔偿死者家属4万元,车辆损失1万元,货物损失0.46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罗*松及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报告了事故现场相关情况。随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福田派出所民警及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开展处置,并按规定向县政府、县应急管理局上报事故信息。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罗*松将车辆停稳后立即查看现场情况,发现陈*英倒地,后脑出血,已无意识。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福田派出所民警及医护人员相继抵达现场后,按照规定开展现场勘验、现场保护及医疗救助等应急处置工作。

(三)医疗救治及善后情况

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对陈*英进行检查,确认其已无生命体征,并于1月4日18时6分现场宣告其死亡。事故发生后,罗*松与死者家属就善后事宜进行协商,并于1月21日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约定陈*英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32万元由保险公司支付,另罗*松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4万元。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应急处置、医疗救治和事故善后符合相关规定,社会舆情平稳可控,无不稳定情况。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根据巫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37001202******02号),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驾车人罗青松驾驶渝B***DN轻型仓栅式货车操作不当[[1]]、超过规定时速[[2]]并未及时避让道路边沿行人致使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二)间接原因分析

罗*松未及时维护车辆制动系统,未及时检查并补充制动冷却液,对下坡路段制动热衰退风险辨识不足,导致渝B***DN轻型仓栅式货车制动器出现热衰退,制动效能降低,进而引发事故。

(三)事故性质

通过对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认定该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处理的人员

罗*松,渝B***DN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驾驶渝B***DN轻型仓栅式货车操作不当、超过规定时速并未及时避让道路边沿行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罗*松立案侦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外,罗*松系渝B***DN轻型仓栅式货车的实际经营者及车辆所有人,车辆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由其个人自主开展普通货运经营,经营管理及盈亏均由其个人自行承担。该车额定总质量4495千克,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3]]之规定,使用该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无需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业人员无需取得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仅需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即可。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8号)第八十七条[[4]]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界定,其个人经营行为不属于生产经营单位范畴,且依法无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及营业执照,不构成未取得相关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形,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故对罗*松不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二)建议不予处理的单位

1. 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监管。2025年安全履职情况如下:扎实推进年度宣传教育提升行动,完善党政、村社、学校等宣传阵地300余处,开展“七进”主题宣传150余次、交通安全宣传展播100次,直接宣传教育5万余人次,建立“有奖举报”宣传专栏并发布推文50条,通过县级媒体、市级媒体发布两公布一提示、整治宣传、案例警示等200 余条宣传报道,通过短信群发平台发送安全提示短信3万余条,农村、城区群众守法率均达到考核标准。全年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129655起,同比上升2.22%,其中查处酒醉驾653起,“三超一疲劳”12783起,无牌无证2286起,未戴头盔14770起,客运车违法217起,货车违法3411起。

经调查,未发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及相关工作人员安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2. 县交通运输委,县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工作。2025年安全履职情况如下:召集企业及委属相关单位共召开专题安全生产和风险研判会40余次,出台制定安全生产方面文件30余份。以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为工作重点,开展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宣贯专题会13次;组织开展综合安全生产大检查36次,检查一般安全隐患50处,检查重大事故隐患13处,隐患整改率100%。严格落实巫山县交通领域安全监管“五大行动”、道路运输领域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要求,联合公安、应急等部门,针对春运、五一、暑期等关键时段,开展“打非治违”“涉旅运输”“行安我护”专项行动12次,重点查处非法营运、旅游包车、超限超载、危险品运输违规等行为,查处行政处罚案件1005起,罚款507.599万余元,其中超限超载车辆158起,卸载2723吨,非法营运390起,客运车辆超范围经营5起,驾校违规经营6起,摩托车违法载人331起,水上28起,质监28起,其他案件59起,有效保障了交通运输行业平稳有序发展。

经调查,未发现县交通运输委及相关工作人员安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3. 福田镇政府,负责属地安全监管工作。2025年安全履职情况如下:聚焦道路交通安全,成立由党委书记、镇长任双组长的专项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4次,建立季度整治、每月研判机制。开展交通安全“五进”宣传,举办讲座10期,发放资料4200余份,覆盖群众5800余人次,利用广播、微信群、宣传车加强警示,深入校园宣传7次,针对老年人、驾驶人等重点人群上门劝导。镇领导带队督查,明确镇、村、部门三级责任,全年排查道路隐患48条并全部整改,增设护栏、警示标志32处,整修道路21处,落实重点路段常态化巡查。采取“常态化巡查+专项整治”模式,在高峰时段、重点路段开展路检路查507次,检查车辆5652车次,查处交通违法519起,暂扣车辆55辆,移交严重违法20余起,专项治理货车、农用车隐患23处。将道路事故救援纳入应急体系,组建队伍并明确流程,开展应急演练3次,储备物资并加强恶劣天气巡查,落实事故快速上报机制。镇专职消防队全年参与救援59次,其中道路事故救援5次,全力防范二次事故发生,切实保障群众出行安全。

经调查,未发现福田镇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安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五、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为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对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乡镇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一)强化货车源头安全管控,严格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日常维护保养,严禁不合格车辆上路行驶。

(二)加强货运驾驶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警示提醒,提升安全驾驶意识。

(三)加大重点路段、重点时段路面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道路安全隐患。

巫山福田“1·4”一般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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