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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237MB1511398M/2026-00007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应急管理局
[ 发字文号 ]
[ 标  题 ]
巫山高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2·3”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 成文日期 ]
2026-02-26
[ 发布日期 ]
2026-02-26
[ 有 效 性 ]

巫山高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2·3”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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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高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2·3”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2月3日10时40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巫山县城区排涝通道项目作业现场发生一起坍塌事故,致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8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县政府批准,成立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住房城乡建委和高唐街道办事处组成的“巫山高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2·3’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县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全面开展事故调查,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巫山高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2·3”一般坍塌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参建单位情况

项目名称:巫山县某排涝通道项目

工程地点:巫山县高唐街道朝云社区、松峦社区

施工单位: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

监理单位:重庆某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某监理公司”)

建设单位:巫山县城镇某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县城镇某事务中心”)

(二)事故工程概况

巫山县某排涝通道项目工程主要分为管网系统建设工程与边坡安全治理工程两部分,包括拆除与恢复砼路面17828㎡、沥青路面9103㎡;新建雨水管网9614m,雨水检查井227座,雨水口362座,污水管网9264m,污水检查井468座,排洪沟、箱涵1124m,沉沙井12座,格构绿化护坡7131㎡,三维网绿化护坡12786.01㎡,格构式锚杆挡墙20717㎡,截、排水沟1350m、竖向排水沟330m,护脚挡墙200m。

该工程于2024年6月20日取得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发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市政500237202400005号),2024年7月24日取得县住房城乡建委发放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500237202407240102)。

该工程合同工期为210天,计划开工时间:2024年6月27日,计划竣工时间:2025年1月23日。该工程实际于2024年7月开工,因项目相关区域征地工作未完成,导致工程进度滞后,未能按既定工期竣工;截至事故发生时,该工程已完成总工程量的95%。

(三)事故单位情况

某建设公司,成立日期:2023年3月2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550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王*;注册资本:叁亿元整;住所: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龙山路*号;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和建筑劳务分包等。2023年12月28日,取得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137056737;资质类别及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等,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8日。2025年8月13日取得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鲁)JZ安许证字〔2007〕090376,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至2028年10月25日。

(四)相关单位情况

1. 重庆某监理公司,成立时间2001年8月2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263W;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李*;注册资本:叁仟零伍万元整;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号;经营范围:建设工程监理和工程项目咨询等。2024年1月24日取得重庆市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证书编号:E250007449,资质等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机电安装工程监理乙级等,有效期至2030年7月6日。

2. 县城镇某事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809W;资质(等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向*平;注册资本:拾万元整;住所:重庆市巫山县龙门街道*号;宗旨和业务范围: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稳定运行,防止城市水污染。主要承担与城市排水及污水处理管理、排水监测管理、排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和城市排水防涝相关的事务性、技术性工作。

县城镇某事务中心是由原巫山县城镇某事务中心更名设立。依据中共巫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巫山县城镇某事务中心的批复》(巫山委编委〔2019〕45号),设立巫山县城镇某事务中心,其核心职能为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管理相关事务性工作。2024年8月20日,中共巫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以《关于明确巫山县城镇管线事务中心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巫山委编委〔2024〕104号)批准成立县城镇某事务中心,原巫山县城镇某事务中心的职能职责由该中心全面替代。2024年11月12日,完成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变更,正式将“巫山县城镇某事务中心”更名为“巫山县城镇某事务中心”,同时变更法定代表人,其余核心登记事项不变。

(五)相关合同签订情况

1. 2024年6月6日,巫山县城镇某事务中心与某建设公司签订《巫山县城区排涝通道项目合同文件》,合同约定某建设公司为巫山县城区排涝通道项目的承包人。合同约定金额:¥50782200.82元,工期为210日历天。同时,巫山县城镇某事务中心与某建设公司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约定了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

2. 2024年5月21日,巫山县城镇某事务中心与重庆某监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约定重庆某监理公司为巫山县城区排涝通道项目的监理单位。合同约定金额:¥858000.00元,工期为210日历天。

(六)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1. 事故现场概况

巫山县城区某通道项目位于巫山县高唐街道松峦居委会办公楼(巫山县望霞路*号)附近,东向高唐街道松峦居委会办公楼,南向教师新村,西向巫山县120急救中心,北向二坪子。事故发生地位于该工程的污水管道开挖施工区域内,具体坐标为北纬31°4′20″,东经109°51′35″,距松峦居委会办公楼约120m。事故发生地为封闭区域,周边无影响施工的外部干扰因素。

2. 污水管道开挖情况

如图所示,已开挖污水管道坑槽(以下简称“坑槽”)由检查井基坑与管道沟槽(图中标注为开挖槽)组成,检查井基坑为2.7m×2.7m的正方形断面,管道沟槽为15.5m×1m的条形断面。坑槽位于坡度约39°的坡面之上,其北侧为现浇筑混凝土护坡,南侧为自然土坡。12月2日开挖作业完成后,坑槽北侧壁高2m,南侧壁高1.5m;挖掘机操作员曾传堂将开挖的渣土直接堆置于南侧壁上,堆置的渣土厚约0.5m,与南侧壁原有土体,共同形成长18.2m、高2m、顶部宽0.8m、底部宽3m并垂直于开挖槽底部的土体。管道沟槽靠近松峦居委会办公楼一侧安装有2根长6m、直径0.6m的螺纹管,检查井基坑与管道沟槽连接处留有3.5m长的螺纹管安装预留位置。

3. 污水管道坍塌情况

12月3日10时40分,作业人员冯*学(身高约1.65m)进入检查井基坑,坑槽南侧壁土体突然失稳,发生坍塌(坍塌区域主要为检查井基坑南侧壁)。坍塌土体长4.8m,高1.5m(开挖深度未超过3米,属于非危险性较大分布分项工程),方量约4m³。坍塌土体为红色黏土,无大块石头及杂物,土质松散,稳定性差。坍塌发生后,土体瞬间涌入检查井基坑,将冯*学挤压至检查井基坑北侧壁上,其身体自颈部以下被土体掩埋。覆盖于冯*学身上的土体,长1.6m、宽0.8m、厚约1m,体积约1.28m³、重约1.66t。

4. 安全设施设置情况

坑槽未设置安全防护栏和安全警示标志。

(七)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2月2日16时许,某建设公司安排挖掘机操作员曾*堂,操控挖掘机进行污水管道开挖作业。作业期间,曾*堂将渣土直接堆置于坑槽南侧壁上。开挖作业完成后,作业人员在管道沟槽内安埋了两根螺纹管。

12月3日上午,按某建设公司工作安排,部分作业人员在距离污水管道坑槽向东约100m处的边坡开展喷坡植草作业;冯*学和邓*堂负责将施工区域内的模板、木方搬运至运输车辆,由驾驶员驾驶车辆将物料运送至平湖桥。

7时20分,在劳务班组长皇*成的安排下,冯*学、邓*堂开始进行模板、木方装车作业。

8时30分,重庆某监理公司总监李*华巡查时发现,已开挖的坑槽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且坑槽南侧边坡坡度较陡,存在安全隐患。李*华当即通知某建设公司安全员张*勇,要求消除安全隐患后再进行坑槽相关作业。随后,张*勇将该要求传达皇*成,要求停止与坑槽相关作业,但未向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该隐患未及时整改。

10时许,冯*学、邓*堂完成模板、木方装车作业后,皇*成安排二人对作业现场的钢管进行收集并堆放整齐,同时明确严禁二人开展任何与沟槽相关的作业活动。二人开展钢管收集作业期间,皇*成在现场进行管理。在收集约20根钢管后,邓*堂继续收集钢管,冯*学在旁休息,皇*成的注意力集中在邓*堂身上,未留意冯*学方向。随后,冯*学在未向现场任何人员告知的情况下,擅自进入坑槽区域作业。

10时40分,皇*成听到“噗”的一声,随即发现坑槽位置出现红色烟尘。他立即赶到坑槽处查看,发现坑槽南侧壁发生坍塌,冯*学在检查井基坑中,身体自颈部以下被土体掩埋。

(八)人员伤亡情况及损失情况

1. 人员伤亡情况

该事故造成冯*学1人死亡。冯*学,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12227*******50972,住址:重庆市巫山县两坪乡*号。2025年10月9日与某建设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为某建设公司在巫山县城区某通道项目的普工。

2. 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08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正在喷坡植草作业现场检查的安全员张*勇迅速赶到事故现场,随即电话联系施工协调员李*安,李*安立即将事故情况上报给正从山东返回巫山途中的项目负责人刘*雷。刘*雷当即安排李*安和张*勇组织开展施救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上报事故情况。随后,李*安向县住房城乡建委报告事故情况,县住房城乡建委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皇*成立即呼叫邓*堂等人赶到事故现场开展施救工作,同步拨打120急救电话。邓*堂到达检查井基坑后,发现冯*学佩戴有安全帽,面部朝管道沟槽方向,身体自颈部以下被土体掩埋,鼻腔、耳部有血液流出。邓*堂检查确认冯*学有呼吸迹象,但呼喊后未获回应,随即与其他救援人员使用锄头清理冯*学身上渣土,将其救出。

(三)医疗救治及善后情况

12月3日10时58分,在冯*学被救出的同时,120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救援人员立即将冯*学抬上120救护车,送往县120急救中心救治。11时46分,冯*学经抢救无效死亡。冯*学死亡后,某建设公司与死者家属协商善后事宜,并于12月4日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各类费用共计108万元。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应急处置、医疗救治和事故善后符合相关规定,社会舆情平稳可控,无不稳定情况。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1. 人的不安全行为

冯*学不服从现场安全管理[[1]],擅自进入存在安全隐患的检查井基坑作业。

2. 物的不安全状态

(1)渣土堆放不符合规范要求:污水管道开挖作业期间,挖掘机操作员将开挖渣土直接堆置于坑槽南侧壁上,堆土坡脚距坑槽上口边缘未达0.8m[[2]],增加坑槽壁载荷,导致坑槽南侧壁失稳坍塌。

(2)安全防护设施缺失:坑槽周边未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栏杆和安全警示标志[[3]]。

(二)间接原因分析

某建设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1. 未有效督促从业人员按《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堆放渣土。

2. 未采取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渣土堆放不符合规范要求和安全防护设施缺失的事故隐患[[4]]。

3. 现场管理缺失,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冯*学擅自进入存在安全隐患的检查井基坑作业的行为。

(三)事故性质

通过对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相关参建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一)县城镇某事务中心,巫山县某排涝通道项目建设单位。其安全履职情况如下:项目启动初期,组织专家开展危大工程识别工作,明确参建各方安全责任清单;督促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技术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要求现场施工严格按照方案执行,针对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同步要求修订配套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期间,县住房城乡建委分管领导3次赴现场巡查指导并召开项目推进会议;业主单位法人每月到现场开展月度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5条安全隐患现场调度并推动立即整改到位,同时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3次;项目负责人每周到施工现场巡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实行立行立改或限期整改,并全程跟踪闭环管理;业主代表开展日常安全巡查200余次、专项安全检查20余次,重点排查沟槽开挖支护、临边防护、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等关键环节。委托监理单位累计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29份,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所有隐患均已整改到位。现场核查施工单位培训记录,抽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交底情况12次,对未掌握安全要点的人员,要求施工单位暂停其上岗作业。

经调查,未发现县城镇某事务中心及相关工作人员安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二)重庆某监理公司,巫山县某排涝通道项目监理单位。其安全履职情况如下:项目开工前,完成施工单位资质、相关人员资格审查,同步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方案及其他专项施工方案。项目开工后,组织参建各方管理人员召开各类会议共计22次,其中监理例会14次、监理安全专题会议7次、质量专题会议1次。参与项目日、周、月安全检查及节假日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累计签发监理通知单67份,其中涉及安全管理29份、工程质量31份、施工进度7份,督促施工单位强化现场安全、质量、进度管控。对管道闭水试验、内窥检测、路面结构厚度钻孔检测等关键工序实施见证取样与监督,编制监理月报17份并提交建设单位存档备查。针对县住房城乡建委下发的9份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均督促施工单位完成整改、复查,并按要求书面回复。事故发生前,重庆某监理公司现场巡查发现已开挖坑槽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南侧边坡坡度偏陡的事故隐患,当即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到位后,方可开展坑槽相关作业。

经调查,未发现重庆某监理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安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五、相关监管单位安全履职调查情况

(一)县住房城乡建委,巫山县某排涝通道项目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其安全履职情况如下:自项目开工以来,按照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开展各类检查20余次,累计发现安全隐患40余条,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9份、停工整改通知书2份,开具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2份,罚款0.2万元,所有隐患均已整改到位并通过复核。组织巫山县“两工地”相关单位召开全县安全生产例会4次,统筹推进辖区内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切实提升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与管理水平;对检查中履职不合格、不到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实施专项培训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考核不合格的直接注销相关证件。强化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检查,重点核查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健全完善风险管控机制,严格落实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日周月”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经调查,未发现县住房城乡建委及相关工作人员安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二)高唐街道办事处,巫山县某排涝通道项目属地安全监管单位。其安全履职情况如下:2025年年初制定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全年累计召开班子会8次、工作例会18次,做到逢会必讲安全,专题部署和强调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相关工作。针对辖区内在建工程,全年累计开展各类安全检查25次,其中对巫山县某排涝通道项目专项检查6次,街道主要负责人带队检查2次。汛期施工期间,在对巫山县某排涝通道项目检查中发现安全问题后,及时致函县住房城乡建委,督促施工单位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压实参建各方安全生产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经调查,未发现高唐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工作人员安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责任追究人员

冯*学,巫山县某排涝通道项目作业人员。冯*学不服从现场管理,擅自进入存在安全隐患的检查井基坑作业。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对其免于责任追究。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某建设公司,巫山县某排涝通道项目施工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未有效督促从业人员按《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堆放渣土;二是未采取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渣土堆放不符合规范要求和安全防护设施缺失的事故隐患;三是现场管理缺失,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冯*学擅自进入存在安全隐患的检查井基坑作业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5]]、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6]]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个人

1. 王*,某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及时排查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7]]之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8]]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2. 张*勇,某建设公司在巫山县某排涝通道项目的安全员,未及时排查施工现场存在事故隐患,且在监理单位告知事故隐患后,未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9]]之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10]]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并由发证机关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七、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为从本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提出如下建议:

某建设公司应强化施工现场管控,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照施工方案及规范开展作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机制,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加强作业人员全流程管理,压实岗位安全责任,提升安全履职能力。

巫山高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2·3”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

202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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