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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237MB1511398M/2022-00224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应急管理局
[ 发字文号 ]
[ 标  题 ]
重庆恒谦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3.10”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 成文日期 ]
2022-05-09
[ 发布日期 ]
2022-06-21
[ 有 效 性 ]

重庆恒谦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3.10”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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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恒谦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3.10”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3月10日,重庆恒谦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谦公司)作业人员在中国铁塔重庆分公司奉节分公司2021年巫山洋河村普服新建铁塔项目运输电杆的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致敖维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经济信息委和大昌镇政府等单位组成的重庆恒谦通讯科技有限公司“3.10”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中国铁塔重庆分公司奉节分公司2021年巫山洋河村普服新建铁塔项目(以下简称:洋河村普服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单位: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总承包单位:武汉虹信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劳务分包单位:重庆恒谦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中邮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工程地点:大昌镇洋河村五社

2021年1月21日,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铁塔重庆分公司)、武汉虹信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虹信公司)和重庆瑞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2021年度塔类工程总承包采购框架合同-标包9奉节-份额2(40/%)》(合同编号:CTC-CQCQ-2020-000308)。合同中明确本框架合同中甲方均指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或其指定的一家或多家分公司;武汉虹信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为本项目联合体牵头人,负责通信施工、外电施工、杆塔施工;重庆瑞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项目联合体成员,具体负责土建施工。

洋河村普服项目为《中国铁塔重庆分公司奉节分公司2021年巫山玉水村普服等18个项目设计批复文件》和《中国铁塔重庆分公司奉节分公司2021年巫山玉水村普服等18个项目立项批复文件》中批复的项目之一,批复单位和建设单位均为中国铁塔重庆分公司奉节分公司(以下简称铁塔奉节分公司),立项批复时间:2021年1月25日,项目编号:21A01CQFJ010239,项目立项批复文号:重庆铁塔奉节立项批〔2021〕002127号,站点编号:500237500010002210,详细地址:大昌镇洋河村五社马堰,内部验收时间:2022年4月25日,投资总计(含增值税):85299.45元,设计规模:本工程为联通2021年4G普服需求,新建站点-巫山洋河村普服,本次新增18m单管塔一座,需要地勘,新增室外单柜一套(永川调拨物资),新建单柜基础,新增动环一套,新增100AH电池1组,无手孔,新建地网,新建外市电,本工程造价约为7. 67万元。

洋河村普服项目由铁塔奉节分公司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通信行业规划建设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了申报,重庆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于2022年1月4日下发《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该工程质量监督受理号为:22TT20220100006。

铁塔重庆分公司于2021年1月与中邮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邮通公司)签订了《中国铁塔重庆市分公司2021-2024年度监理服务采购框架协议标包9:奉中邮通》,其中《专用合同条款》明确双方就通信工程监理有关事项达成一致,中邮通公司严格按照立项文件的内容、规模和要求进行监理,合同含税总金额为763200.00元,合同有效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2024年2月28日,并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虹信公司与恒谦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中约定的项目名称为重庆铁塔2021年度塔类工程总承包采购项目,项目地点为重庆市。本合同承包方式为劳务分包,恒谦公司提供的劳务分包作业均按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实行承包。劳务分包作业包括通信网络建设类、智能楼宇建设类、通信维护类和通信网络优化类,其中通信网络建设类中杆路建设的作业内容为根据现场标记点位挖杆坑、地锚坑、架设水泥杆或木杆、架设钢绞线、制作拉线等。劳务分包作业计划开始日期为2022年1月1日,计划完工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

虹信公司在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为熊崇刚,专职安全员为徐航。恒谦公司在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为黄东才,专职安全员为吕万松。中邮通公司在该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为王川东,专业监理工程师为火元军,监理员为王卜栋,安全员为方翔。

(二)事故现场概况




事故发生地位于大昌镇洋河村五社(小地名:马堰)一岩菱(石坎)处,岩菱距离其下方平地垂直高度2.8m,距离下方公路垂直高度约30m。岩菱上有一钢丝绳,钢丝绳一头缠绕在岩菱上方基站(岩菱至基站距离约60m)处绞磨机上,另一头缠绕在电杆尾部,电杆尾部缠绕点距离岩菱下方平面约1m。电杆杆稍倒在岩菱下方一小路上,离杆稍约2m处地面有敖维祥血迹。

电杆型号为130*7,电杆长7m,重约310kg,杆稍直径13cm ,杆尾直径约20cm。基站处绞磨机为恒谦公司所有,生产厂家为湖南省湘潭市电力工程机械厂,型号为FM型,最大牵引速度12m/s,最大牵引质量3T。绞磨机上钢丝绳为6芯钢绞绳,直径为16mm,总长150m。岩菱上有一长约0.7m锥形护杆筒,作用为保护电杆不被障碍物损毁。

(三)事故单位情况

恒谦公司作为洋河村普服项目的劳务分包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YUE594E,注册资本:贰佰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日期2018年4月12日,法定代表人:黄东才,营业期限:2018年4月12日至永久,住所:重庆市渝北区仙桃街道舟济路38号15-1-128。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为施工专业作业;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工程设计。一般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从事通讯科技、弱电智能系统、网络系统、监控系统的研究与开发等。取得有重庆市渝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50166355,有效期为2021年10月15日至2025年6月2日,资质类别及等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取得有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渝)JZ安许证字〔2020〕014188,有效期为2020年8月31日至2023年8月30日。

(四)虹信公司概况

虹信公司作为洋河村普服项目的总承包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0777213088,注册资本:壹亿元整,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3年9月29日,法定代表人:余道敏,营业期限:长期,住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工业园烽火路光通信系统设备及器件生产车间1号4楼,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为通信工程、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维护;通信线路维护及铁塔维护、机房装修、机房空调维护等。取得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142085425,资质类别及等级: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有效期为2021年7月8日至2022年12月31日。取得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号:(鄂)JZ安许证字〔2019〕031602,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为2021年7月8日至2023年6月16日。

(五)中邮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概况

中邮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邮通公司),作为洋河村普服项目的监理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135368160F,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成立日期:1998年6月28日,法定代表人:王健,经营范围:建筑设计、咨询,通信工程建设监理,通信生产及附属配套建筑工程建设监理等。取得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证书编号:E132004796,有效期至2025年5月26日,资质等级: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及事故报告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3月9日,恒谦公司协调后勤管理人员杨杰联系恒谦公司作业人员曾西锌,由曾西锌带领张兴祥、刘期保和敖维祥三名作业人员到大昌镇宁河村和洋河村普服项目施工现场从事电杆二次搬运、线路架设等工作,4名作业人员到施工现场后的具体工作由曾西锌安排。3月10日上午,大昌镇宁河村普服项目作业完毕。

3月10日14时30分,4名作业人员到达洋河村普服项目基站下方的公路上对两根电杆(半月前运送至该地)进行二次搬运。由于地形限制,本次搬运采用绞磨机牵引的方式,具体分工为上端基站处由曾西锌操作绞磨机,张兴祥拉绞磨机钢丝绳;下端由敖维祥和刘期保通过撬棍和挖瓢进行电杆避障操作,上下端通过微信视频电话确保绞磨机操作信号的传达。15时左右,作业人员开始从公路货车上将绞磨机和钢丝绳往基站处搬运。17时30分,作业人员把绞磨机和钢丝绳安装好后,并将钢丝绳从绞磨机处拉至公路电杆处。接着,敖维祥和刘期保用钢丝绳和锥型护杆筒将第一根电杆捆绑好,并由曾西锌启动绞磨机运输。

17时40分左右,第一根电杆拉至岩菱处时断裂。曾西锌随即与敖维祥商讨第二根电杆的运输方案,敖维祥提议牵引第二根电杆到达岩菱时取掉锥型护杆筒,并将电杆牵引至高出岩菱3.5m时再套上锥型护杆筒,以确保电杆被牵引时不会断裂。18时左右,刘期保和敖维祥到公路上用钢丝绳和锥型护杆筒将第二根电杆捆绑好,并由曾西锌启动绞磨机运输,几人继续通过微信视频电话来确保绞磨机操作信号的传达。当电杆被牵引至锥型护杆筒全部冒出岩菱时,敖维祥和刘期保将锥型护杆筒取掉。护杆筒取掉后,刘期保和敖维祥站在岩菱上方平地的钢丝绳右侧(如图三所示)并用手护住电杆,曾西锌继续操作绞磨机牵引电杆,当电杆被牵引高出岩菱约1m时,敖维祥从电杆右侧跨越到左侧。18时30分左右,当电杆被牵引至高出岩菱约3.5m时,刘期保和敖维祥通过微信通知曾西锌暂停绞磨机并准备套上锥型护杆筒,绞磨机在暂停的过程中,电杆突然向钢丝绳左侧偏倒。由于敖维祥用手护着电杆且岩菱上部狭窄,敖维祥便连同电杆一起坠落至岩菱左下方一小路上,并被电杆砸伤。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刘期保发现敖维祥坐在小路上,双手抱着电杆,头下垂,鼻子和嘴部有血液流出。刘期保喊了敖维祥几声,敖维祥没有回应。接着,曾西锌和张兴祥赶到事故现场后,三人不断呼喊敖维祥的名字,敖维祥依旧没有回应。曾西锌抱着敖维祥查看伤情,身上未见明显外伤。曾西锌立即给杨杰汇报事故情况,杨杰要求曾西锌马上拨打120急救电话,接着曾西锌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9时左右,大昌镇卫生院救护车赶到事故现场。医生对敖维祥进行检查和抢救,经抢救无效,当场宣布敖维祥死亡。

(三)事故报告情况

恒谦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大昌镇政府报告了事故情况,大昌镇政府及时电话报告县应急局,并于3月11日向县应急局书面报告了事故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该起事故造成敖维祥死亡。

敖维祥,男,身份证号码为51222******416,户籍地址为巫山县*****村12组。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40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敖维祥缺乏安全意识,在绞磨机牵引电杆时用手护住电杆,不慎被一起倒地的电杆砸伤,致其死亡。

2.间接原因

(1)恒谦公司安全操作规程制定不完善,缺乏针对性,未明确绞磨机牵引电杆时,作业人员不能用手按住电杆,必须与电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2)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时排查和消除绞磨机牵引电杆时,作业人员用手按住电杆,未与电杆保持足够安全距离的隐患,酿成事故。

(二)事故性质

通过对本次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认定本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敖维祥。缺乏安全意识,在绞磨机牵引电杆时用手护住电杆,不慎被一起倒地的电杆砸伤,导致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二)恒谦公司。作为洋河村普服项目的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一是恒谦公司安全操作规程制定不完善,缺乏针对性,未明确绞磨机牵引电杆时,作业人员不能用手按住电杆,必须与电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之规定。二是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时排查和消除绞磨机牵引电杆时,作业人员用手按住电杆,未与电杆保持足够安全距离的隐患,酿成事故,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之规定。恒谦公司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恒谦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处理善后事宜,未造成其他社会影响,并主动配合调查,建议由县应急局予以行政处罚。

(三)黄才东。作为恒谦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恒谦公司在洋河村普服项目的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不到位:一是安全操作规程制定不完善,缺乏针对性,未明确绞磨机牵引电杆时,作业人员不能用手按住电杆,必须与电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之规定。二是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未及时排查和消除绞磨机牵引电杆时,作业人员用手按住电杆,未与电杆保持足够安全距离的安全隐患,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局予以行政处罚。

(四)虹信公司。作为洋河村普服项目总承包单位,于2022年1月11日与恒谦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和《安全生产协议》,明确了双方的安全责任与义务。履职情况如下:项目部管理机构健全,配备有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名。项目部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齐全完善并落实到位。资金投入到位,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对从业人员开展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上岗,同时每月对从业人员进行月度安全培训。为从业人员提供了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坚持安全巡查与隐患排查治理相结合,截止事故发生时,2022年共计巡查施工站点18次,发现违章操作及各类安全隐患6例,对巡查中发现的违章操作及各类隐患登记管理并全部整改。虹信公司认真履行了总承包单位工作职责,建议不予处理。

(五)中邮通公司。作为洋河村普服项目的监理单位,安全履职情况如下:项目监理机构健全,配备有项目总监、项目专监、监理员等人员,并配备专职安全员1名。项目监理部安全生产制度齐全完善并落实到位。对监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告知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同时每月对监理人员进行月度安全培训。坚持安全巡检与现场旁站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截止事故发生时,2022年在重庆铁塔奉节普遍服务项目建设中,对施工单位下发安全告知书19份;现场旁站施工站点25次;发出监理联系单3份,监理通知单4份;发现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隐患4例,对监理过程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进行记录并全部整改。中邮通公司认真履行了监理工作职责,建议不予处理。

(六)县经济信息委。作为洋河村普服项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安全监管履职不到位:

未履行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职责。2022年3月16日,县政府批示成立重庆恒谦通讯科技有限公司“3.10”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县经济信息委为调查组成员单位;4月8日,事故调查组通过党政内网发出会议通知,通知包括县经济信息委在内的调查组成员单位参加事故调查组联席会议,县经济信息委拒绝派人参会。

拒绝提交安全监管履职资料。依据《中共巫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我县信息基础设置建设职责的复函》《中共巫山县委办公室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巫山委办发〔2019〕39号)第三条第十四项和《巫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巫山安委〔2021〕9号)附件《部分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第三条第九项的相关内容,县经济信息委为我县负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县安办于4月19日通过党政内网发出《巫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要求提供事故调查相关资料的通知》(巫山安办〔2022〕41号),要求县经济信息委提供安全履职资料;县经济信息委于4月21日复函(巫山经信函〔2022〕21号),认为根据《中共巫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大数据应用管理职能及优化大数据应用管理机构的通知》(巫山委编委〔2022〕6号)规定,县政府办公室增加协调全县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等职能,而重庆恒谦通讯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3月10日在巫山洋河村开展普服新建铁塔项目工作,属于“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不属县经济信息委协调监管职责范围,相关资料不宜由其提供,故拒交相关安全监管履职资料。

县经济信息委未履行本次事故应履行的安全监管职责,建议将相关人员移交县纪委监委机关处理。

(七)大昌镇政府。作为洋河村普服项目的属地监管单位,经济信息领域安全履职情况如下:成立了镇经济信息安全工作机构,由副镇长龚道权牵头负责,镇经发办、镇供电所、移动分公司、电信支局为成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经济信息领域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2022年1月至3月10日,分管负责人召开6次安全专题会议,安排检查经济信息领域燃气、电力等安全工作,同时压实各村(居)属地责任及经营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组织开展经济信息领域专项安全检查10余次,重点检查了燃气供应点、居民用户警报装置安装情况,中小学用电安全,加油站等重点企业监督检查,发现隐患14个,责令限期整改14个,均已整改复查到位,实现了闭环管理。3月份,组织镇应急办、镇经发办、镇供电所和村社干部对辖区内电力线路路障进行检查并组织人员清理。大昌镇政府履行了属地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建议不予处理。

六、防范措施及建议

为了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提出如下建议:

(一)恒谦公司要在施工作业前,将施工作业计划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乡镇。根据行业规范及作业内容,建立健全各项安全操作规程。按要求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二)县经济信息委要进一步加强对通信领域的安全监管,定期进行风险研判,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督促通信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将施工作业计划报备,并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三)大昌镇政府要及时了解和跟踪辖区内的各类工程建设活动,督促辖区内进行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及时报备,消除监管盲区。要进一步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到闭环式管理。




重庆恒谦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3.10”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2022年5月9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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