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应急管理局职能职责

日期:2023-11-14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级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组织编制全县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监督实施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
    (三)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全县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县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全县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人武部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业务建设、队伍建设的指导和管理的协调组织,指导乡镇(街道)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组织协调消防工作,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上级下拨及县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全县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承担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负责综合监管、指导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工贸行业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及行政执法工作。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存储危化烟爆违法行为;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禁放限放工作。
    (十三)负责对煤矿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初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立项工作;负责实施煤炭行业管理,收集、汇总、发布资料和信息,指导产业技术创新和结构调整;整顿规范建设和生产经营秩序。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及行政执法工作,指导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按权限组织、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负责全县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依法查处煤矿企业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资源行为;监督和指导全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的关闭工作;配合国土部门做好非法非煤矿山打击关闭工作。
    (十四)依法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五)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跨区域救援工作。
    (十六)制定水旱灾害涉及民生方面的,以及森林和草原火灾、地震和地质灾害的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县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县级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负责县级救灾物资的采购、储运和管理,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十七)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八)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应急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培训工作。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
    (十九)依据应急部门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职能转变。县应急局应加强、优化、统筹全县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全县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一是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全县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安全风险。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二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县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县综合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县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的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发布森林和草原火灾信息。
    (2)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的普查、详查、调查评价及隐患排查治理;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地质灾害先期处置工作。
    (3)县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负责水利工程抢险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4)各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落实上级应急指挥机构以及上级水利部门防汛抗旱的有关要求,执行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指令。
    (5)县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火险发布工作。组织指导森林和草原火灾先期处置工作。
    (6)必要时,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工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煤炭、地质勘探、商贸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央和市县文件规定执行。因机构和职能调整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同步划转。
     3.关于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央和市县规定执行。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7〕1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渝府发〔2009〕80号)精神,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或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县应急管理部门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矿井关闭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依法组织实施煤矿整顿关闭并进行监督,并将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非煤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委、县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级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组织编制全县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监督实施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
     (三)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全县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县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全县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人武部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业务建设、队伍建设的指导和管理的协调组织,指导乡镇(街道)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组织协调消防工作,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上级下拨及县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全县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承担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负责综合监管、指导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工贸行业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及行政执法工作。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存储危化烟爆违法行为;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禁放限放工作。
     (十三)负责对煤矿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初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立项工作;负责实施煤炭行业管理,收集、汇总、发布资料和信息,指导产业技术创新和结构调整;整顿规范建设和生产经营秩序。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及行政执法工作,指导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按权限组织、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负责全县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依法查处煤矿企业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资源行为;监督和指导全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的关闭工作;配合国土部门做好非法非煤矿山打击关闭工作。
     (十四)依法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五)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跨区域救援工作。
     (十六)制定水旱灾害涉及民生方面的,以及森林和草原火灾、地震和地质灾害的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县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县级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负责县级救灾物资的采购、储运和管理,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十七)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八)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应急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培训工作。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
     (十九)依据应急部门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职能转变。县应急局应加强、优化、统筹全县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全县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一是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全县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安全风险。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二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县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县综合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县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的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发布森林和草原火灾信息。
     (2)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的普查、详查、调查评价及隐患排查治理;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地质灾害先期处置工作。
     (3)县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负责水利工程抢险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4)各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落实上级应急指挥机构以及上级水利部门防汛抗旱的有关要求,执行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指令。
     (5)县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火险发布工作。组织指导森林和草原火灾先期处置工作。
     (6)必要时,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工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煤炭、地质勘探、商贸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央和市县文件规定执行。因机构和职能调整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同步划转。
     3.关于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央和市县规定执行。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7〕1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渝府发〔2009〕80号)精神,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或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县应急管理部门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矿井关闭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依法组织实施煤矿整顿关闭并进行监督,并将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非煤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委、县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级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组织编制全县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监督实施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
     (三)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全县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县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全县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人武部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业务建设、队伍建设的指导和管理的协调组织,指导乡镇(街道)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组织协调消防工作,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上级下拨及县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全县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承担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负责综合监管、指导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工贸行业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及行政执法工作。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存储危化烟爆违法行为;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禁放限放工作。
     (十三)负责对煤矿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初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立项工作;负责实施煤炭行业管理,收集、汇总、发布资料和信息,指导产业技术创新和结构调整;整顿规范建设和生产经营秩序。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及行政执法工作,指导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按权限组织、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负责全县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依法查处煤矿企业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资源行为;监督和指导全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的关闭工作;配合国土部门做好非法非煤矿山打击关闭工作。
     (十四)依法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五)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跨区域救援工作。
     (十六)制定水旱灾害涉及民生方面的,以及森林和草原火灾、地震和地质灾害的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县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县级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负责县级救灾物资的采购、储运和管理,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十七)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八)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应急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培训工作。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
     (十九)依据应急部门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职能转变。县应急局应加强、优化、统筹全县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全县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一是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全县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安全风险。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二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县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县综合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县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的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发布森林和草原火灾信息。
    (2)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的普查、详查、调查评价及隐患排查治理;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地质灾害先期处置工作。
    (3)县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负责水利工程抢险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4)各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落实上级应急指挥机构以及上级水利部门防汛抗旱的有关要求,执行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指令。
    (5)县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火险发布工作。组织指导森林和草原火灾先期处置工作。
    (6)必要时,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工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煤炭、地质勘探、商贸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央和市县文件规定执行。因机构和职能调整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同步划转。
     3.关于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央和市县规定执行。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7〕1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渝府发〔2009〕80号)精神,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或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县应急管理部门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矿井关闭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依法组织实施煤矿整顿关闭并进行监督,并将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非煤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委、县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