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应急罚〔2025〕危化3号
被处罚人:刘*菊 身份证号码:51222719******2205
户籍地址:重庆市巫山县大昌镇*号
居住地址:重庆市巫山县大昌镇*号 邮政编码:404700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10月13日,巫山县人民检察院向县应急管理局移送《检察意见书》(山检刑行意〔2025〕19号),将刘*菊非法经营烟花爆竹一案移送县应急管理局处理。县应急管理局已于2025年10月1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现查明,刘*菊存在下列行为:2022年1月至2023年6月期间,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烟花爆竹,销售烟花爆竹金额为人民币10895元(大写:壹万零捌佰玖拾伍元整)。经调查取证,认定该违法事实。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刘*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刘*菊作为行政处罚主体,其主体适格。证据二:县应急管理局2022年1月至2023年6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名单,证明案发期间刘*菊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证据三:县应急管理局对刘*菊第一次询问笔录,证明刘*菊在2022年1月至2023年6月期间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存在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证据四:县应急管理局对烟花爆竹涉案购买人员葛*佳、米*龙、刘*、陈*巍、杜*令、邹*利、彭*贵、刘*米、刘*芳等9人笔录共9份。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巫山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1月1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微信里点“发现”,扫一下
二维码便可将本文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