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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237MB1511398M/2026-00014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应急管理局
[ 发字文号 ]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巫山)应急罚〔2025〕危化2号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6-01-12
[ 有 效 性 ]

行政处罚决定书(巫山)应急罚〔2025〕危化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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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应急罚〔2025〕危化2号

被处罚人:谌*田                    身份证号码:5122271*******3394

户籍地址:湖北省松滋市沙道观镇*号  

居住地址:重庆市巫山县大昌镇*号    邮政编码:404700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10月13日,巫山县人民检察院向县应急管理局移送《检察意见书》(山检刑行意〔2025〕18号),要求对谌*田非法经营烟花爆竹一案进行处理。《检察意见书》指出,谌*田于2019年9月至2023年6月期间,在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在巫山县境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县应急管理局已于2025年10月16日立案调查。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事实。证据二:县应急管理局对谌*田第一次询问笔录和县应急管理局情况说明证明谌*田在2021年10月至2023年6月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事实。证据三:县应急管理局对谌*田第一次询问笔录证明在2021年10月至2023年6月销售烟花爆竹12170元事实。证据四:县应急管理局对吴*山第一次询问笔录和吴*山与谌*田的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1年10月至2023年6月吴*山从谌*田那里购买了7次,共计10000元。证据五:县应急管理局对付*华第一次询问证明2021年10月至2023年6月付*华在谌*田处购买烟花爆竹2170元。证据六:县应急管理局对谌*田第一次询问笔录,县应急管理局对吴*山第一次询问笔录,县应急管理局对付*华第一次询问证明了2019年至2023年之间谌*田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未发生危及生命健康安全的事情。证据七:谌*田向县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1.3万元银行转账复印件。证据八:谌*田户籍所在地出具的当事人生活困难证明。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巫山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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