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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237MB1511398M/2026-00013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应急管理局
[ 发字文号 ]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巫山)应急罚〔2025〕危化4号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6-01-12
[ 有 效 性 ]

行政处罚决定书(巫山)应急罚〔2025〕危化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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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应急罚〔2025〕危化4号


被处罚人:李*成                     身份证号码:51222719******3115

户籍地址:重庆市巫山县大昌镇*号     联系电话:1899*****78

居住地址:重庆市巫山县大昌镇*号     邮政编码:404700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10月13日,巫山县人民检察院送达县应急管理局《巫山县人民检察院检查意见书》(山检刑行意〔2025〕17号),将李*成非法经营烟花爆竹一案移送县应急管理局处理。现查明,李*成存在下列行为:2021年12月31日至2023年10月期间,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烟花爆竹,销售烟花爆竹金额为人民币9935元(大写:玖仟玖佰叁拾伍元整)。经调查取证,认定该违法事实。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李*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李*成作为行政处罚主体,其主体适格。证据二:县应急管理局2022年1月至2023年6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名单,证明案发期间李*成未办理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证据三:县应急管理局对李*成第一次询问笔录,证明李*成在2022年1月至2023年6月期间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存在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证据四:县应急管理局对烟花爆竹涉案人员李*成、李*林、李*英、李*美、洪*昆、唐*兵6人笔录共7份。证据五:李*成户籍所在地出具的证明,证明李*成家庭情况困难。证据六:李*成向县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1万元银行转账复印件。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巫山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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