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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237MB1511398M/2025-00024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应急管理局
[ 发字文号 ]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应急罚〔2025〕危化1号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5-03-31
[ 有 效 性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应急罚〔2025〕危化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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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应急罚〔2025〕危化1号 


被处罚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重庆巫山某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D65L         法人代表:张*        

单位地址:巫山县广东*路                     邮政编码:404700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山某加油站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 有限公司重庆巫山某加油站巫山县某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企业违章报告单(危化〔2025〕16 号)监控拍摄,2025年2月7日9时34 分,某加油站内车辆加油时有人使用手机。经核实,你加油站未配备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站内员工对顾客行为未进行阻止。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巫山县某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企业违章报告单(危化〔2025〕16号)。证据二:站经理曹*和当班加油员曾*两份询问笔录。证据二:执法照片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山某加油站巫山县某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企业违章报告单(危化〔2025〕16号)监控拍摄,2025年 2月7日9时34分,某加油站内车辆加油时有人使用手机。经核实,你加油站未配备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站内员工对顾客行为未进行阻止。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4.5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山某加油站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巫山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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