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500237MB1511398M/2024-00015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应急管理局
[ 发字文号 ]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应急罚 〔2024] 2-01号
[ 成文日期 ]
2024-02-23
[ 发布日期 ]
2024-02-23
[ 有 效 性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应急罚 〔2024] 2-01号

分享:
打印:
字号:

(巫山)应急罚〔2024〕  2-01号        

            

被处罚人:张* 性别:男 年龄:46岁 身份证号: 51************2493                    

家庭住址:四川省华蓥市庆华镇**号   邮政编码:638610

联系电话:18*******32    所在单位: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职务:项目经理  单位地址:重庆市垫江县周*镇

违法事实:2023年11月14日15时许,巫山县广东物资第一小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其他伤害事故,致陈*绪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5万元,该起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巫山县广东物资第一小区老旧小区主体改造项目的项目经理,对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未及时消除陈*绪在脚手架上作业时未穿防滑鞋的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违法证据:1.张*身份证复印件、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出具的《任命书》及张*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证明张*主体资格。2.《巫山高唐巫山县广东物资第一小区老旧小区主体改造项目“11.14”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及县政府《批复》,证明张*违法事实。3.对项目经理张*第1次询问笔录第4页18-22排和第5页15-22排证明张*违法事实。4.对作业人员向*海的第1次询问笔录第3页19-23排和第4页1排证明张*违法事实。5.对作业人员曹*文第1次询问笔录第4页1-12排证明张**违法事实。6.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李*全第1次询问笔录第4页15-23排、第5页1-6排和18-23排和第6页1-2排证明张*违法事实。7. 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关于巫山县广东物资第一小区老旧小区主体改造项目履职情况说明》证明张*违法事实。8. 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张*2022年《员工申报情况汇总》证明张*违2022年年收入为75000.00元。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和《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第5.11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处人民币300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巫山县财政局中国银行账户,账号111604419710,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巫山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2月1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微信扫一扫:分享

微信里点“发现”,扫一下

二维码便可将本文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