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应急罚〔2023〕 57-02号
被处罚人:周** 性别:男 年龄:54岁 身份证号:512***********15
家庭住址:重庆市万州区螺丝包*号 邮政编码: 404100
所在单位: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职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单位地址:重庆市万州区玉龙路*号 联系电话: 13*******48
违法事实: 2023年10月7日,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海成·水岸星座(一期)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致程*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5万元,该起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海成•水岸星座(一期)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制定电动提升机安装操作规程,且未按照规定对新入职的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违法证据:1.周**身份证复印件、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安管人员或建筑起重特种作业人员变更申请表》及周**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证明周**主体资格。2.《巫山龙门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及县政府《批复》,证明周**未制定电动提升机安装操作规程,且未按照规定对新入职的员工进行安全培训。3. 对项目经理崔**第1次询问笔录第4页18-20排证明周**未制定电动提升机安装操作规程,第4页21-23排证明周**未按照规定对新入职的员工进行安全培训。4.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周**的第1次询问笔录第4页2-4排证明周**未制定电动提升机安装操作规程,第4页9-13排证明周**未按照规定对新入职的员工进行安全培训。5.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袁*第1次询问笔录第4页10-12排证明周**未制定电动提升机安装操作规程,第4页19-23排证明周**未按照规定对新入职的员工进行安全培训。6.对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业人员彭*林第1次询问笔录第2页4-6排、第2次询问笔录第3页21-22排和第4页第1排证明周**未按照规定对新入职的员工进行安全培训。7.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海成.水岸星座10.7高处坠落事故的情况说明》中事故原因分析,证明周**未制定电动提升机安装操作规程,且未按照规定对新入职的员工进行安全培训。8.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周**2022年《员工申报情况汇总》证明周**2022年年收入为82000.00元。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2011)第7.0.3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周**处人民币16400.00元(壹万陆仟肆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巫山县财政局中国银行账户,账号111604419710,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巫山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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