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500237MB1511398M/2023-00038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应急管理局
[ 发字文号 ]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应急罚〔2023〕51号
[ 成文日期 ]
2023-10-27
[ 发布日期 ]
2023-11-01
[ 有 效 性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应急罚〔202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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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应急罚〔2023〕 5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巫山分公司

地址: 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号         邮政编码:4047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龚*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3*******87

违法事实:2023年5月20日13时56分,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巫山分公司(以下简称*汽巫山公司)驾驶员黄*华驾驶渝A195***大型普通客车从巫山县城东转盘往两坪乡七星环城路(七星公墓路口)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巫山县国道348线705公里+100米处时,遇乘客马*静从渝A195***大型普通客车后门下车后从车头前横过马路时,将马*静卷入车下后挤压,造成马*静1人死亡的一般道路运输事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元。*汽巫山公司作为渝A195***大型普通客车的主体责任单位。其602线路公交车(包括渝A195***大型普通客车)未按照县交通局许可的运营线路和站点运营,超范围经营江东小学至七星环城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并因隐患未及时整改导致事故发生。

    违法证据:证据 1:*汽巫山公司《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汽巫山公司主体资格。证据 2:巫山县道路运输事务中心的巫山道运发〔2022〕12号文件,证明巫山县道路运输事务中心批复的*汽巫山公司602路试运行公交线路的运行线路为巫山县县城东转盘至江东小学。证据3:巫山县道路运输事务中心综运科科长廖*第1次询问笔录第2页18-22排及第3页1-15排,证明巫山县道路运输事务中心许可的*汽巫山公司602路公交线路的运行线路为巫山县县城东转盘至江东小学。证据 4:《巫山龙门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巫山分公司“5.20”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及县政府《批复》,证明*汽巫山公司渝A195***大型普通客车未按照县交通局许可的运营线路和站点运营,超范围经营江东小学至七星环城路。证据 5:*汽巫山公司客运经营部副主任田*波第1次询问笔录第3页15 -22排及第4页1-15排,证明*汽巫山公司渝A195***大型普通客车未按照县交通局许可的运营线路和站点运营,超范围经营江东小学至七星环城路。证据 6:*汽巫山公司副经理万*祥第1次询问笔录第3页20 -21排及第4页1-19排,第2次询问笔录第3页15-22页及第3页1-10页,第3次询问笔录第1页2-8页及第2页1-12页证明*汽巫山公司602线路公交车(包括渝A195***大型普通客车)未按照县交通局许可的运营线路和站点运营,超范围经营江东小学至七星环城路。

以上事实违反了《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5号)第三十条、《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汽巫山公司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应急发〔2022〕15号)中附件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的规定,可对*汽巫山公司处30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鉴于*汽巫山公司在主管部门责令602线路公交车停止超范围经营后,继续超范围经营江东小学至七星环城路,导致事故发生,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巫山分公司处人民币450000.00元(肆拾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巫山县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账户,账号111604419710,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巫山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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