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500237MB1511398M/2023-00020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应急管理局
[ 发字文号 ]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巫山)应急罚〔2023〕40号
[ 成文日期 ]
2023-06-15
[ 发布日期 ]
2023-06-15
[ 有 效 性 ]

行政处罚决定书(巫山)应急罚〔202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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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应急罚〔2023〕40号


被处罚单位:巫山县**加油站

地址:重庆市巫山县红椿土家簇乡**村   邮政编码:4047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钒 职务:法人 联系电话:18*******71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4月19日,巫山县应急局工作人员到巫山县**加油站计划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隐患排查周检查记录不完善,2022年11月6日至2022年11月28日期间、2023年1月2日至2月28日期间无检查记录。

主要证据如下:1.巫山县应急局现场检查记录(巫山)应急检记〔2023〕危化烟爆56号。2、2023年4月19日巫山县应急局工作人员到**加油站计划检查时拍摄的隐患排查周检查记录照片。3.**加油站法定代表人杨*钒和安全管理人员陈*鹏的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和《重庆市加油站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细则及监督检查清单(试行)》技术规范10.4安全检查台账“加油站应编制适合本站实际的安全检查表,定期开展日、周、月安全检查,形成检查记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鉴于你单位积极整改隐患,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市政府令第355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六条第三项“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三)罚款只规定最高数额没有规定最低数额的,减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以下确定(不包含本数),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30%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10500元(壹万零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巫山县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账号111604419710,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巫山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04月2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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