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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237MB1531647X/2026-0001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发字文号 ]
[ 标  题 ]
巫山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年3月)
[ 成文日期 ]
2026-03-19
[ 发布日期 ]
2026-03-24
[ 有 效 性 ]

巫山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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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文综罚字〔2026〕W-000001号

当事人:巫山县世纪嘉年华游乐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500237MAECXGWE5W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周鑫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平湖西路472号5-220、5-221号

2026年2月25日10时36分,巫山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田川(22003721030)、李聪(22003721044)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平湖西路472号5-220、5-221号的巫山县世纪嘉年华游乐有限公司检查,在出示执法证件后,现场负责人郝婧妤现场配合检查,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明确表示不申请回避后,依法对巫山县世纪嘉年华游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经检查,发现巫山县世纪嘉年华游乐有限公司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即作出如下处理: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2026年2月25日10时52分,现场负责人郝婧妤将娱乐经营许可证悬挂至场所内显著位置。2026年2月25日11时1分检查结束。

2026年2月25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6年2月26日10时、2026年2月26日11时分别将巫山县世纪嘉年华游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郝婧妤、法定代表人周鑫通知到巫山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大队办公室,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后,对巫山县世纪嘉年华游乐有限公司涉嫌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一案进行调查询问。巫山县世纪嘉年华游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郝婧妤承认该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在相关证据材料上签字确认。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文书编号为(巫山)文综检(勘)字〔2026〕W-000008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实巫山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在巫山县世纪嘉年华游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依法取证的过程。

2.案件证据复制(提取)单1、巫山县世纪嘉年华游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郝婧妤《调查询问笔录》1份、法定代表人周鑫《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巫山县世纪嘉年华游乐有限公司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3.案件证据复制(提取)单2,证实巫山县世纪嘉年华游乐有限公司现场整改完毕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现场负责人郝婧妤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周鑫身份证复印件1份、巫山县世纪嘉年华游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巫山县世纪嘉年华游乐有限公司娱乐经营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经调查,巫山县世纪嘉年华游乐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25日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6年3月11日调查终结。

2026年3月11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巫山)文综罚告字〔2026〕W-00000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拟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6年3月19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举报电话。”的规定。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地址:巫山县广东中路177号

联系人:李聪(22003721044)               联系电话:023-81729960


巫山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6年3月1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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