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文综罚字〔2026〕C-000001号
当事人:重庆格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500237MACTJPD77U)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王仪琼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巫山县平湖西路472号4-7
经市场初步排查,发现重庆格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上含有图书出租,2026年1月8日9时45分,巫山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赵江山(22003721051)、王立志(22003721041)向现场负责人李青艺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住所位于重庆市巫山县平湖西路472号4-7的重庆格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进行巡查时,该店正在营业中,前台有工作人员1人,前台上方张贴有出租书籍小程序二维码等信息。执法人员要求工作人员李青艺提供营业执照、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回执,李青艺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但未提供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回执。执法人员依法告知李青艺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明确表示不申请回避。执法人员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经批准依法做出如下处理: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通知书》,并通知当事人重庆格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仪琼于2026年1月9日9时30分到巫山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做进一步调查,李青艺全程积极配合并签字确认。此次检查于2026年1月8 日9时55分结束,全程由荣耀手机拍照4张记录。
2026年1月8日,经批准依法对重庆格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未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案件予以立案。
2026年1月9日,对重庆格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委托人李青艺进行调查询问。李青艺自述,重庆格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有营业执照,但无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回执。公司在2025年7月20日完成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新增图书出租,8月开始以收费399元发展年费会员,26年元旦期间活动价为299元,成为会员主要用于参加公司组织的书法艺术交流活动,读书会活动,期间可以附带借阅门店书籍,现有会员八、九位,不知道开展出租业务需要备案,在此期间店内未出借书籍,都是在门店内看书,从未出售过书籍。店内二维码是微信小程序“萤火虫”,这个小程序只是萤火虫儿童图书馆在重庆格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这设立的推广点,检查后立马到县新闻出版完成备案手续。并确认重庆格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未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事实。
2026年1月12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重庆格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至2026年1月期间,未取得县新闻出版局出租业务备案回执,发展会员8—9名,开展出租业务。并确认重庆格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未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 编号为(巫山)文综检(勘)字〔2026〕C-00000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未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情况;
2. 法定代表人王仪琼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委托人李青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重庆格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3. 重庆格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委托人李青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未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属实;
4. 巫山县新闻出版局《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回执》1份,证明当事人改正完成。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现场获取或由当事人如实提供,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当事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未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属实。
2026年1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重庆格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送达了(巫山)文综罚告字〔2026〕C-000001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6年1月20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重庆格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未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参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第十六条第三项:“......(三)罚款只规定最高数额没有规定最低数额的,减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以下确定(不包含本数)......”的规定。鉴于执法人员查明当事人无违法所得,被责令整改后及时改正。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符合上诉减轻处罚裁量情形。
综上,巫山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现对你(重庆格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贰仟元(2000)元。
你(重庆格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山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6年1月2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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