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文综罚字〔2025〕W-000005号
当事人:巫山县豪祥娱乐城(胡定洪)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2500237MA5YJ11J5R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胡定洪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巫山县大昌镇深圳路80号3幢1-6
2025年09月11日18时05分,巫山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田川(22003721030)、李聪(22003721044)和大昌镇派出所民警涂俊(警号:20721)、大昌镇综合执法人员汪宇、骆位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重庆市巫山县大昌镇深圳路80号3幢1-6的巫山县豪祥娱乐城(胡定洪)进行检查,经营者胡定洪现场配合检查。执法人员告知胡定洪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胡定洪明确表示不申请回避。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场所仅有《营业执照》,经营者胡定洪表示没有《娱乐经营许可证》。
2025年9月12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5年9月16日10时02分将巫山县豪祥娱乐城(胡定洪)经营者胡定洪通知到巫山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大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后,对巫山县豪祥娱乐城(胡定洪)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一案进行调查询问。经营者胡定洪承认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并在相关证据材料上签字确认。
2025年10月21日15时05分,巫山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田川(22003721030)、李聪(22003721044)登录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准入管理系统,查询巫山县豪祥娱乐城《娱乐经营许可证》办理情况,经查,平台显示:暂无数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文书编号为(巫山)文 综检(勘)字〔2025〕W-000246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案件证据复制(提取)单1》1份、《案件证据复制(提取)单2》1份,证实巫山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对巫山县豪祥娱乐城(胡定洪)进行执法检查、依法取证的过程。
2.巫山县豪祥娱乐城(胡定洪)经营者胡定洪《调查询问笔录》1份、《豪祥娱乐城收入开支明细》1份,证实巫山县豪祥娱乐城(胡定洪)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并获取违法所得贰仟捌佰贰拾伍元整(2825元)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巫山县豪祥娱乐城(胡定洪)经营者胡定洪身份证复印件1张、巫山县豪祥娱乐城(胡定洪)《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4.《案件证据复制(提取)单3》1份,证实巫山县豪祥娱乐城(胡定洪)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经调查,巫山县豪祥娱乐城(胡定洪)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5年10月21日调查终结。
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的规定,参照《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当事人提供了《豪祥娱乐城收入开支明细》1份,我机关认定巫山县豪祥娱乐城(胡定洪)违法所得为贰仟捌佰贰拾伍元整(2825元)。
2025年10月31日进行了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结论性意见为:给予当事人1.责令关闭;2.没收违法所得:贰仟捌佰贰拾伍元整(2825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1月11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巫山)文综罚告字〔2025〕W-000005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拟给予当事人:1.责令关闭;2.没收违法所得:贰仟捌佰贰拾伍元整(2825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截至2025年11月19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集体讨论结论性意见,本机关现拟对巫山县豪祥娱乐城(胡定洪)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关闭;
2.没收违法所得:贰仟捌佰贰拾伍元整(2825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银行巫山支行或者通过巫山公共缴费电子支付系统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山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5年11月1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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