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文综罚字〔2025〕F-18号
当事人:巫山县香香文具店(刘成香)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2500237MAEAXTH76A)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刘成香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巫山县巫峡路71号
2025年9月17日9时30分,巫山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赵江山(22003721051)、王立志(22003721041)向现场负责人刘成香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住所位于重庆市巫山县巫峡路71号的巫山县香香文具店(门头牌匾为晨光文具)进行检查时,该店正在营业中,店内有2人,执法人员发现店内货架上有《黑猫警长》、《故事大王》等出版物221本,未发现出版物《查理九世-可怕的毒药》。执法人员要求刘成香提供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及进销货清单,刘成香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进销货清单,但其营业执照与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信息不相符。刘成香现场提供了户口本、租房合同,并告知执法人员她与毛连成为夫妻,共同经营两个店,因经营地址位于巫山县巫峡路69号的巫山县东方文具店租约即将到期,所以将69号的店内出版物暂放在71号店内进行售卖。执法人员依法告知刘成香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明确表示不申请回避。执法人员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经批准依法做出如下处理: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附件、《调查询问通知书》,将221本出版物保存到店里,并通知当事人刘成香于2025年9月18日9时00分到巫山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做进一步调查,刘成香全程积极配合并签字确认。此次检查于2025年9月17日10时16分结束,全程由荣耀手机拍照4张记录。
2025年9月17日,经批准依法对巫山县香香文具店涉嫌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未依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的案件予以立案。
2025年9月18日,对巫山县香香文具店的经营者人刘成香和巫山县东方文具店经营者毛连成进行调查询问。毛连成自述,自己与刘成香为夫妻,共同经营两个门店证实巫山县香香文具店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未依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的事实属实。刘成香自述,自己与毛连成是夫妻,共同经营两个门店。执法人员在店内发现的221本出版物是因经营地址位于巫山县巫峡路69号的巫山县东方文具店租约即将到期,8月初从东方文具店店内搬到香香文具店进行售卖,期间没有卖出一本书,当场提供了进销货清单、户口本、租房合同,并确认巫山县香香文具店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未依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的事实。
2025年9月19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巫山县香香文具店于2025年8月至9月期间,在未经巫山县新闻出版局批准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擅自将巫山县东方文具店(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巫峡路69号门市)店内221本出版物移自到巫山县香香文具店(重庆市巫山县巫峡路71号)店内售卖,未销售一本书,无违法所得。该行为属于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未依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巫山)文综检(勘)字〔2025〕215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巫山县香香文具店擅自售卖221本出版物的情况;
2.编号为(巫山)文综检(勘)字〔2025〕216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巫山县东方文具店店内无出版物售卖的情况;
3.经营者刘成香身份证复印件1份、毛连成身份证复印件1份、巫山县香香文具店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巫山县东方文具店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巫山县东方文具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正确及当事人未及时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情况;
4.户口本复印件、租房合同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毛连成与刘成香二人夫妻关系及东方文具店租约即将到期的情况;
5.进销货清单复印件15份,证明出版物进货渠道正规;
6.编号为(巫山)文综保字〔2025〕1号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附件(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编号为(巫山)文综保告字〔2025〕1-1 号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及附件(退还物品清单)1份,证明执法人员将221本出版物暂扣及处理情况;
7.毛连成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刘成香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于2025年8月至9月期间,未及时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的情况。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现场获取或由当事人如实提供,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当事人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未依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的行为属实。
2025年9月19日,本机关依法向巫山县香香文具店送达了(巫山)文综罚告字〔2025〕F-18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5年9月28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巫山县香香文具店在未经巫山县新闻出版局批准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擅自将巫山县东方文具店(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巫峡路69号门市)店内221本出版物移自到巫山县香香文具店(重庆市巫山县巫峡路71号)店内售卖的行为,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出版物发行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处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七)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的规定。
综上,巫山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现对你(巫山县香香文具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你(巫山县香香文具店)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山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5年9月2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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