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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237MB1531647X/2025-0003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发字文号 ]
[ 标  题 ]
巫山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年8月)
[ 成文日期 ]
2025-08-14
[ 发布日期 ]
2025-08-14
[ 有 效 性 ]

巫山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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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文综罚字〔2025〕W-000002

当事人:巫山县醉渡休闲娱乐中心(陆小梅)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2500237MAAC7F3B4B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陆小梅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巫山县官渡镇双月村迎宾大道A栋负1楼

2025年7月3日,收到巫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建议书中称,查明:2024年4月30日晚,许某某(男,14岁)与高某某(女,14岁)等10余名未成年人到巫山县官渡场镇醉渡KTV唱歌,醉渡KTV向上述未成年人销售酒水。期间,高某某因过度饮酒陷入醉酒无知觉状态,入住宾馆后被许某某强奸并致其怀孕。

2025年74142分,巫山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的行政执法人员田川(22003721030)、李聪(22003721044)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重庆市巫山县官渡镇双月村迎宾大道A栋负1楼的巫山县醉渡休闲娱乐中心进行检查,经营者陆小梅现场配合检查。执法人员告知陆小梅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陆小梅明确表示不申请回避执法人员询问陆小梅:巫山县醉渡休闲娱乐中心的经营项目是什么?陆小梅回答:ktv。执法人员要求陆小梅提供《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陆小梅仅提供了《营业执照》,并表示没有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上发证日期为2023年8月23日,注册日期为2022年2月23日,经营范围为酒吧服务(不含演艺娱乐活动)。执法人员询问陆小梅:巫山县醉渡休闲娱乐中心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营业的,每日的营业时间是在什么时候?陆小梅回答:2024年2月3日开始营业的,每日营业时间为19时至24时。执法人员要求陆小梅提供2024年2月3日至今巫山县醉渡休闲娱乐中心的收入证明材料,陆小梅表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当即做出如下处理: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2025年07041433分检查结束。

2025年0704,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578930分将巫山县醉渡休闲娱乐中心经营者陆小梅通知到巫山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大队办公室,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后,对巫山县醉渡休闲娱乐中心关于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一案进行调查询问。巫山县醉渡休闲娱乐中心经营者陆小梅承认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并在相关证据材料上签字确认。虽然当事人对是否允许过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表示不清楚,但根据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提供的证据,我机关认定其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事实存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文书编号为(巫山)文综检(勘)字〔2025W-00023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案件证据复制(提取)单11份、《案件证据复制(提取)单21份,证明巫山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执法人员在巫山县醉渡休闲娱乐中心进行执法检查、依法取证的过程。

2.巫山县醉渡休闲娱乐中心经营者陆小梅《调查询问笔录》1份、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1份、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1份、向巫山县公安局提取的涉案未成年人笔录2份、未成年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8份,证实巫山县醉渡休闲娱乐中心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事实。

3.巫山县醉渡休闲娱乐中心经营者陆小梅《调查询问笔录》1份、银行卡明细查询截图1份、银行卡交易详情截图1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对账单48页,证实巫山县醉渡休闲娱乐中心经营娱乐场所的违法所得

4.当事人提供的经营者陆小梅身份证复印件1张、巫山县醉渡休闲娱乐中心《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经调查,巫山县醉渡休闲娱乐中心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5年7月24日调查终结。

当事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及《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的规定。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及《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之规定,参照《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因经营娱乐场所使用银联绑定的银行卡入账包含借款、娱乐场所营业收入、经营其他业务收入等,无法判断入账明细是否属于经营娱乐场所的收入,也无账单等证据。根据巫山县醉渡休闲娱乐中心经营者陆小梅自述,且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对账单48页勾选了娱乐场所收入并签字确认,我机关认定巫山县醉渡休闲娱乐中心违法所得为15092元

2025年8月1日进行了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结论性意见为:给予当事人1.没收违法所得:壹万伍仟零玖拾贰元整(15092元);2.采取责令关闭的方式予以取缔的行政处罚

2025年86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巫山)文综罚告字〔2025〕W-00000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拟给予当事人:1.没收违法所得:壹万伍仟零玖拾贰元整(15092元);2.采取责令关闭的方式予以取缔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5年814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集体讨论结论性意见,决定对巫山县醉渡休闲娱乐中心(陆小梅)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万伍仟零玖拾贰元整(15092元);

2.采取责令关闭的方式予以取缔。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银行巫山支行或者通过巫山公共缴费电子支付系统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山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5年8月1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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