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文综罚字〔2025〕W-000003号
当事人:巫山县高唐音乐城一店(李燕)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2500237MA5YJ2PB5N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李燕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宁江路333号
2025年7月13日06时57分,接群众举报:我在巫山GT KTV门口,我一出来就把我放倒了,还踹了我一脚,我不认识这些人,那群人里面有未成年人,我当时从KTV包间出来,这群人在大厅里面,我这会想调KTV的监控,但是他们人已经走了。2025年7月13日7时54分,巫山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的行政执法人员田川(22003721030)、苏红梅(22003721040)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宁江路333号的巫山县高唐音乐城一店进行检查,举报人刘某正在现场,执法人员告知举报人刘某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举报人刘某明确表示不申请回避。此时巫山县高唐音乐城一店大门上锁,暂停营业。执法人员询问举报人刘某现场情况,刘某表示,2025年7月13日凌晨6点半左右从巫山县高唐音乐城一店包房内出来后,被几名醉酒人员殴打,已经私下沟通好了,所以现在那几名醉酒人员已经离开,离开之后GT KTV就关门了,打举报电话是因为当时太生气了,并未看见未成年人,就随便说了个理由,觉得说有未成年人会严肃处理。2025年7月13日08时32分检查结束。此次检查由手机拍照记录。
2025年7月14日9时46分将举报人刘某通知到巫山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大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后,对巫山县高唐音乐城一店(李燕)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一案进行调查询问。举报人刘某在笔录中说明在凌晨4点半之后进入巫山县高唐音乐城一店(李燕)进行消费,在同日凌晨6点半离开,并在相关证据材料上签字确认。
2025年7月15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5年7月18日10时07分将巫山县高唐音乐城一店(李燕)的被委托人鲁立通知到巫山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大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后,对巫山县高唐音乐城一店(李燕)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一案进行调查询问。被委托人鲁立承认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并在相关证据材料上签字确认。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文书编号为(巫山)文综检(勘)字〔2025〕W-000244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案件证据复制(提取)单》1份,证实巫山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对巫山县高唐音乐城一店(李燕)进行执法检查、依法取证的过程。
2.举报人刘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微信支付账单详情界面截图1份、巫山县高唐音乐城一店(李燕)被委托人鲁立《调查询问笔录》1份、G05包厢账单截图1份、T10包厢账单截图1份,证实巫山县高唐音乐城一店(李燕)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并获取违法所得叁仟贰佰肆拾叁元整(3243元)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举报人刘某电子身份凭证截图1份、经营者李燕身份证复印件1张、被委托人鲁立身份证复印件1张、巫山县高唐音乐城一店(李燕)《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巫山县高唐音乐城一店(李燕)《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经调查,巫山县高唐音乐城一店(李燕)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5年7月28日调查终结。
2025年7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巫山)文综罚告字〔2025〕W-000003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拟给予当事人:1、没收违法所得:叁仟贰佰肆拾叁元整(3243元);2、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5年8月5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的规定。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巫山县高唐音乐城一店(李燕)收取费用叁仟贰佰肆拾叁元整(3243元)为违法所得。
综上,决定对你/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叁仟贰佰肆拾叁元整(3243元);
2、警告。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银行巫山支行或者通过巫山公共缴费电子支付系统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山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5年8月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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