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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237MB1531647X/2025-0003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发字文号 ]
[ 标  题 ]
巫山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年7月)
[ 成文日期 ]
2025-07-02
[ 发布日期 ]
2025-07-02
[ 有 效 性 ]

巫山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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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文综罚字〔2025〕F-3号

当事人:巫山县鹏锦网咖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500237MA5U53UG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刘**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巫峡路166号11号楼168、170、172号 

2025年4月9日,接巫山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移送案件:2025年4月7日10时20分许,巫山县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民警对巫山县鹏锦网咖进行例行检查,发现巫山县职高两名未成年女学生在网咖45号机上网,经现场核实,网管罗**使用自己的身份证为两名女学生开45号机上网。巫山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向我支队提供了《巫山县公安局移交清单》1份、《关于检查巫山县鹏锦网咖的说明》1份、《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政府高唐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巫高唐综罚决字〔2025〕第000001号)复印件1份、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1份。

2025年4月9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5年4月18日9时52分、2025年4月18日11时10分分别将投资人刘**、现场负责人罗**通知到巫山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大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后,对巫山县鹏锦网咖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一案进行调查询问。投资人刘**、现场负责人罗**承认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并在相关证据材料上签字确认。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巫山县公安局移交清单》1份、《关于检查巫山县鹏锦网咖的说明》1份、《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政府高唐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巫高唐综罚决字〔2025〕第000001号)复印件1份、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1份、文书编号为(巫山)文综检(勘)字〔2025〕25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实巫山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民警对巫山县鹏锦网咖进行执法检查、依法取证的过程。

2.巫山县鹏锦网咖投资人刘**《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负责人罗**《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巫山县鹏锦网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并获取违法所得拾元整(10元)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投资人刘**身份证复印件1张、现场负责人罗**身份证复印件1张、巫山县鹏锦网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巫山县鹏锦网咖《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4.《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政府高唐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巫高唐综罚决字〔2025〕第000001号)复印件1份,证实巫山县鹏锦网咖于2025年3月10日因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受到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政府高唐街道办事处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4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28日调查终结。

2025年6月23日,进行了集体讨论。

2025年6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巫山)文综罚告字〔2025〕F-3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拟给予当事人:1、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2、没收违法所得:壹拾元整(10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5年7月2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规定,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认定巫山县鹏锦网咖收取上网费用拾元整(10元)为违法所得。

综上,决定对你/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2、没收违法所得:壹拾元整(1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银行巫山支行或者通过巫山公共缴费电子支付系统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山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5年7月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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