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文综罚字〔2025〕L-000003号
当事人:重庆扬子江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5002377116357073)
法定代表人:马**
住所: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广东路中路177号
2025年4月17日,接巫山县公安局旅游警察大队通知到巫山县旅游码头协同处理一起游客纠纷事件。处理过程中,发现重庆扬子江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江国旅)涉嫌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2025年4月21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5年4月17日上午10时许,重庆扬子江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委派讲解人员陈**接待一批散拼旅游团游览“一峡一峰”(巫峡、神女峰),在巫山县旅游码头趸船上排队时,游客王先生与施先生等4名游客因插队发生口角,随后到小三峡游船106号上后,双方由言语争执升级为动手殴打。涉及纠纷的游客行程被取消,双方在殴打过程中均有不同程度表皮伤。后经巫山县全景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报警后,对该事予以调解处理。陈**作为扬子江国旅的游客接待人员,在游客排队候船时没有站在上下船处进行安全提示,引导游客依次上船;游客发生口角后,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范矛盾升级。游客发生互殴后,陈**进行言语劝解无效,向扬子江国旅接待部部长魏**电话汇报,魏**在得知情况后,对该事不够重视,未作进一步处置,于纠纷事件发生后次日才向扬子江国旅相关负责人报告。4月18日,扬子江国旅对陈**作出了批评教育和停团的处理,但未向巫山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报告该纠纷事件。本案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执法人员对扬子江国旅进行检查及依法取证的过程。
2.证明文件1份、接团通知单、《外包员工劳动合同》复印件、陈**的身份证复印件、重庆巫山讲解员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2025年4月17日上午10时扬子江国旅委派陈**接待一个散拼旅游团游览“一峡一峰”,游览船号为小三峡游船106号。
3.《治安调解协议书》、案件证据复制(提取)单、录像视频2段、视频截图1张、微信聊天记录2份、情况说明材料1份、对陈**的《调查询问通知书》及《调查询问笔录》、对扬子江国旅的《调查询问通知书》、对魏**的《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2025年4月17日上午10时游览“一峡一峰”的游客发生纠纷事件,扬子江国旅没有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巫山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报告。
4.会议纪要复印件1份,证明扬子江国旅对陈**进行批评教育以及停团的处理。
5.《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马**的居民身份证、魏**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证明扬子江国旅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经审查,上述证据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九条“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境外发生的,还应当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当地警方”之规定,应当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之规定进行处罚。
参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之规定,结合本案无违法所得,且扬子江国旅积极改正,对相关工作人员作出了批评教育和停团的处理,符合从轻处罚的规定。
2025年 04月30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编号为(巫山)文综罚告字〔2025〕L-000003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拟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贰万零伍佰圆整(205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5年5月12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零伍佰圆整(205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银行巫山支行或者通过巫山公共缴费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山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5年5月1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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