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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237MB1531647X/2025-0001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发字文号 ]
[ 标  题 ]
巫山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年5月)
[ 成文日期 ]
2025-05-08
[ 发布日期 ]
2025-05-08
[ 有 效 性 ]

巫山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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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文综罚字〔2025〕F-2号

当事人:巫山县星光城娱乐酒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500237MA60QYNH8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谭**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巫山县广东路西转盘上升街24号

2025年4月9日,接巫山县公安局高唐派出所移送案件:2025年4月5日2时45分,巫山县公安局高唐派出所民警到达巫山县星光城娱乐酒吧时,该场所正在营业。巫山县公安局高唐派出所提供了《移送清单》《视听资料说明》、星光城监控视频(光盘刻录)1份、《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政府高唐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巫高唐综罚决字〔2024〕第000001号)、《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政府高唐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巫高唐综罚决字〔2024〕第000003号)。

2025年4月14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5年4月17日10时23分将巫山县星光城娱乐酒吧投资人谭**通知到巫山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大队办公室。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后,对巫山县星光城娱乐酒吧涉嫌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一案进行调查询问。巫山县星光城娱乐酒吧投资人谭**承认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的规定,并在相关证据材料上签字确认。

2025年4月27日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移送清单》《视听资料说明》、星光城监控视频(光盘刻录)1份、《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政府高唐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巫高唐综罚决字〔2024〕第000001号)、《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政府高唐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巫高唐综罚决字〔2024〕第000003号)、文书编号为(巫山)文综检(勘)字〔2025〕24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巫山县公安局高唐派出所民警在巫山县星光城娱乐酒吧进行执法检查、依法取证的过程。

2.巫山县星光城娱乐酒吧投资人谭**《调查询问笔录》1份、微信收款详情截图1份,证实巫山县星光城娱乐酒吧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投资人谭**身份证复印件1张、巫山县星光城娱乐酒吧《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巫山县星光城娱乐酒吧《娱乐经营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经调查,巫山县星光城娱乐酒吧于2025年4月5日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5年4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巫山)文综罚告字〔2025〕F-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拟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5年5月8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的规定。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对你/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巫山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5年5月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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