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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237MB1531647X/2025-0001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发字文号 ]
[ 标  题 ]
巫山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年4月)
[ 成文日期 ]
2025-04-15
[ 发布日期 ]
2025-04-15
[ 有 效 性 ]

巫山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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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文综罚字〔2025〕F-000005号

当事人:重庆江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500237MA7H7KDG1A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陶**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白泉村7组366号5楼511-A10(边贸住所承诺区)

2025年3月3日,接巫山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转办案件,向我支队提供了由巫山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移送的《巫山县公安局移交清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2份、《询问笔录》2份、《江畔传媒合作艺人信息表》、《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营业执照》。经核查,重庆江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办理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单位类别为内资文艺表演团体,涉嫌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从事演出经纪活动,未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2025年3月4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5年3月6日11时20分,巫山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向我支队提供了巫山县网安检查重庆江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刻录一份,视频显示:2025年2月27日16时8分,巫山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到重庆江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检查时,重庆江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正在营业。

2025年3月10日11时36分,巫山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的行政执法人员田川(22003721030)、李聪(22003721044)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白泉村7组366号5楼511-A10(边贸住所承诺区)的重庆江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负责人罗**现场配合检查。执法人员告知罗**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罗**明确表示不申请回避。现场共罗**1人,房间内有直播设备,没有进行直播活动,执法人员询问公司工作时间,罗**表示工作时间在每日16时左右。执法人员要求罗**提供《营业执照》、《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罗**表示《营业执照》、《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未放在现场,无法提供,并现场电话告知法定代表人陶**将《营业执照》、《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带到巫山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5年3月10日12时04分检查结束。此次检查由手机拍照记录。

2025年3月10日12时28分、2025年3月10日13时39分分别将重庆江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责人罗**、法定代表人陶**通知到巫山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大队办公室,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后,对重庆江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关于涉嫌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从事演出经纪活动一案进行调查询问。重庆江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责人罗**、法定代表人陶**承认重庆江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从事演出经纪活动,并在相关证据材料上签字确认。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文书编号为(巫山)文综检(勘)字〔2025〕C-000183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案件证据复制(提取)单2》1份,证实巫山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对重庆江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依法取证的过程。

2.重庆江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责人罗**《调查询问笔录》1份、重庆江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调查询问笔录》2份、《巫山县公安局移交清单》1份、《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2份、《询问笔录》2份、《江畔传媒合作艺人信息表》1份、《营业性演出许可证》1份、《营业执照》1份、《案件证据复制(提取)单1》1份、《案件证据复制(提取)单3》1份、重庆江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提供的收据1份,证实重庆江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从事演出经纪活动,未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现场负责人罗**身份证复印件1张、法定代表人陶**身份证复印件1张、重庆江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重庆江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经调查,重庆江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从事演出经纪活动,未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当事人违反了《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从事演出经纪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规定。

依据《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网络表演经纪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予以查处。”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我支队调查,当事人无违法所得,且主动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根据有利于当事人原则,参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之规定,符合减轻处罚的规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万贰仟元整(12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银行巫山支行或者通过巫山公共缴费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山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5年4月1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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