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500237MB1531647X/2023-0005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发字文号 ]
[ 标  题 ]
巫山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年8月)
[ 成文日期 ]
2023-08-23
[ 发布日期 ]
2023-08-23
[ 有 效 性 ]

巫山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年8月)

分享:
打印:
字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文综罚字〔2023〕T-000002号


当事人:重庆泳锐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500106MA5YXG9H7Y)

法定代表人:吴**

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富洲路5号3幢29-5

2023年07月20日10时42分至2023年7月20日11时30分,巫山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汪冰(22003721021)、李聪(22003721044)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重庆泳锐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秀山县高唐街道平安路588号(金科小区)的游泳池进行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有《营业执照》、《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该游泳经营场所应配备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数量3人;更新工作人员后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没有张贴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现场有6名员工在经营场所,泳池内无人游泳。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聘请的游泳教练洪**没有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资格证,其余曹**、陈**、向*3人有救生员资格证。执法人员现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份。2、通知洪**和吴**到巫山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进一步调查;此次检查由重庆泳锐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全程配合并在巡查记录表上签字确认,并当场签收《责令改正通知书》;此次执法检查全过程由手机拍照记录。

2023年7月21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

2023年07月25日15时05分至15时35分,重庆泳锐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员工洪**到巫山县文化市场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洪**承认:2023年07月20日执法人员在对重庆泳锐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位于巫山县高唐街道平安路588号的金科游泳池进行检查时,该游泳池正在营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聘请自己暑假期间来游泳池教学当游泳教练员,自己没有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资格证,情况属实。洪**提供了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游泳救生员证明材料等证据,确认了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的真实性。

2023年07月26日10时00分至10时45分,重庆泳锐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到巫山县文化市场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吴**承认:2023年07月20日执法人员在对重庆泳锐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位于巫山县高唐街道平安路588号的金科游泳池进行检查时,该游泳池正在营业,自己聘请的游泳教练员洪**没有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资格证,情况属实。吴**提供了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确认了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的真实性并签字确认。

经查,2023年07月20日,重庆泳锐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位于巫山县高唐街道平安路588号的金科游泳池,未按国家规定聘用有专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从事教练、技术培训、应急救护等工作的情况属实。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2023年7月27日经执法人员复查,当事人已辞退洪**,完成整改。2023年07月20日系洪**首次上岗,还没有开始教学,故本案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文书编号为(巫山)文综检(勘)字〔2023〕T-00000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含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1张);文书编号为(巫山)文综改字〔2023〕25号的《责令整改通知书》1份;证明在当事人在经营期间聘用无专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从事教练、技术培训、应急救护等,和执法人员在现场依法取证的过程;

2.《调查询问通知书》和《调查询问笔录》各2份,证明当事人承认经营期间聘用无专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从事教练、技术培训、应急救护等工作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YXG9H7Y)《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及《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50023720220002)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吴云川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审查,上述证据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GB19079.1-2013)序列号4从业人员资格规定:“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应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从事危险性大、技术性强的体育经营活动,国家对从业人员有专业资格要求的,按国家规定执行”的规定,依据《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体育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体育经营许可证:(一)未按国家规定聘用有专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从事教练、技术培训、应急救护等工作的”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参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之规定,结合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情节轻微,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无违法所得,并能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处理,主动辞退洪智星,符合减轻处罚的规定。

2023年07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巫山)文综罚告字〔2023〕T-000002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3年08月03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银行巫山支行或者通过巫山公共缴费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山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年08月0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微信扫一扫:分享

微信里点“发现”,扫一下

二维码便可将本文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