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500237MB1531647X/2023-0005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发字文号 ]
[ 标  题 ]
巫山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年8月)
[ 成文日期 ]
2023-08-11
[ 发布日期 ]
2023-08-11
[ 有 效 性 ]

巫山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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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文综罚字〔2023〕F-000029号


当事人:巫山县鹏锦网咖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1500237MA5U53UG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刘**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巫峡路166号11号楼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08月01日16时00分,巫山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田川(22003721030)、李聪(22003721044)来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巫峡路166号11号楼的巫山县鹏锦网咖,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明确表示不申请回避后,依法对巫山县鹏锦网咖进行检查,现场正在营业。当事人刘**全程配合检查。检查发现营业场所内共有54台电脑,实有上网人员22人,后台实名登记上网人员20人。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2.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通知当事人2023年08月02日09时30分到巫山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进一步调查。2023年08月01日16时30分检查结束。此次检查由手机拍照记录。2023年08月01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08月02日09时30分将法定代表人刘**通知到巫山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大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后,对巫山县鹏锦网咖涉嫌未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一事进行调查询问。刘**承认未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的规定,并在相关证据材料上签字确认。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巫山)文综检(勘)字〔2023〕C-00053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张、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巫山县鹏锦网咖进行检查,依法取证的过程;2、文书编号为(巫山)文综改字〔2023〕C-000021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巫山县鹏锦网咖立即停止违法行为;3、文书编号为(巫山)文综通字〔2023〕F-000029-1号《调查询问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巫山县鹏锦网咖未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事实;4、当事人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巫山县鹏锦网咖营业执照复印件、巫山县鹏锦网咖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经审查,上述证据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2023年08月03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编号为(巫山)文综罚告字〔2023〕F-000029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拟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壹仟伍佰元整(1500元);3.没收违法所得:壹拾元整(10元),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3年08月11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处罚理由和依据)当事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的规定。参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之规定,违法程度轻微且事后深刻认识错误,符合减轻处罚的规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壹仟伍佰元整(1500元);3.没收违法所得:壹拾元整(1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银行巫山支行或者通过巫山公共缴费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山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年08月1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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