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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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7MB1531647X/2023-0004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标题 ] 巫山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年8月)
[ 成文日期 ] 2023-08-01 [ 发布日期 ] 2023-08-01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文综罚字〔2023〕F-000018号

当事人:重庆巫峡神女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50023766892035XU)

法定代表人:刘*

住所: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宁江路188号神女文旅大厦三楼  

2023年07月04日,接投诉转办件,投诉人声称2023年04月24日下午乘坐神女溪58号船游览神女溪,返程时,导游(刘**)售卖产品。经初查,涉案导游人员为刘*(另案处理),系受重庆巫峡神女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所委派。刘*的行为涉嫌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2023年07月04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04月24日下午,导游人员刘*受当事人委派,在神女溪码头接待“瞿塘明珠”号游船载来的散拼旅游团游览神女溪,乘坐的游船为神女溪58号,游览时间为下午1时30分至3时30分左右。在旅游团返程时,刘*在其乘坐的神女溪58号游船上向游客兜售“巫山神茶”、党参,共向该船游客卖了2包“巫山神茶”,每包25元,共计取得违法所得50元。当事人在收到投诉后,积极与投诉人沟通、赔礼道歉,取得了投诉人的原谅。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编号〔2023〕008的《巫山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电话举报投诉处理(呈报)件》、编号(巫山)文综举字〔2023〕J-000003的《举报处理单》,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在进行导游活动中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事实。

2.文书编号为(巫山)文综检(勘)字〔2023〕C-00042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全国旅游监管平台截图打印件1张,证明执法人员登陆全国文化和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依法取证的过程;

3.文书编号为(巫山)文综调通字〔2023〕F-000017-1号、(巫山)文综调通字〔2023〕F-000017-2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对刘*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对重庆巫峡神女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导游部经理朱**的《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神女溪出团计划》证明文件1份、“巫山神茶”的照片打印件1张、“巫山庙党”(党参)的照片打印件1张、编号为(巫山)文综改字〔2023〕C-000009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当事人在进行导游活动中向旅游者兜售物品,并取得50元违法所得的事实。

4.刘*提供的与投诉人手机短信记录截屏打印件1份,证明刘*向投诉人赔礼道歉,取得投诉人原谅的事实。

5.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导游证复印件、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各1份,证明刘*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打印件2张、《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朱**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朱**的《劳动合同》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重庆巫峡神女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经审查,上述证据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刘*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之规定,应当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参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及《重庆市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2第1档:“初次违法且程度轻微、后果较轻的”适用“违法程度较轻”“责令改正,对导游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之规定,结合刘*系初次违法且程度轻微,同时刘*的违法所得较少,能积极与投诉人沟通,向投诉人赔礼道歉,取得了投诉人的原谅,且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处理,符合从轻处罚的规定。

2023年 07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电子送达了编号为(巫山)文综罚告字〔2023〕F-000018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拟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3年07月20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山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年07月2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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